君煌有限公司 對 羅就遠t./A新恆威建築工程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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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5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5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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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向它支付破壞財物的賠償(款額為$157,221),以及專家報告的費用(款額為$3,500),總款額為$160,721。 2.原告方的證人是黃玉麟、何志強和黃佩詩。原告人是九龍塘尾道54-58號永利工業大廈8樓802室(“802室”)的租客,802室是它的工作間以及儲存工作器材的倉庫。第一名被告人是801室的租客,而第二被告人則是801室的佔用人。 黃玉麟的證供 3.黃玉麟是原告人的董事。2008年9月13日晚,他完成工作及離開802室;9月14日和15日是中秋節假期,他沒有返回802室。9月16日早上約9時,大廈管理處通知他801室沒有關水喉,他立即返回802室,他看見802室遍地水浸,水深約有1至2吋高。約於中午12時,801室的高展鵬先生來到802室,他說,“唔好意思呀!”。黃玉麟說,“點解會咁?”。高展鵬說,“我洗完手唔記得閂水喉就走咗囉。”他問高展鵬,“咁而家我啲損失點算先?”高展鵬說,“你計條數睇吓幾多俾我睇啦。”接着他的朋友何先生(他約於11時到達802室)說,“明天要影結緍video喎,但D電池浸壞晒,咁點算呀?”高展鵬說,“乜D電池都會浸壞咩?”他說,“梗係會啦,不如你現在立刻去買過2粒新電池返來,咁我哋聽日出job有得用,否則我哋要向行家租的話,到時所有費用又係要你哋來俾。”其後,高展鵬買回2枚電池回來。他對高展鵬說,“如果你要我點算好全部損失的數目,你要俾多兩、三日時間我,因為我要入屯門貨倉趕貨,今晚返來先俾住個初步損失數目給你。” 當晚約凌晨4、5時,他將初步損失數目傳真給高展鵬。 4.過了兩天,他見不到高展鵬的回覆,於是他致電給高展鵬,問他有沒有收到他的傳真,當時高展鵬說,“收到,不過咁嘅價錢,都唔駛點傾啦!”他說,“由於兩對喇叭均是名廠出品,所以價錢都不便宜,你可以考慮買番一模一樣嘅丹麥喇叭底板俾我,或者搵間木公司做回一對鋼琴面底板都可以,而另一對你可以試吓搵對二手嘅AR喇叭箱,只要不是太殘舊的話都得啦!”但高展鵬說,“我落鴨寮街買對大陸喇叭俾你咪得囉!”他說,“梗係唔得啦,大陸貨又點可以同美國貨相比。仲有其他損毀物品已經點好數,我現在傳真俾你啦。”但高展鵬說,“唔駛啦,咁嘅價錢,我唔會理啦,你鍾意點就點啦。” 何志強的證供 5.何志強是黃玉麟的朋友,2008年9月16日,約於上午11時,他到802室找黃玉麟,他見到黃玉麟正在執拾器材,地上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約於中午12時左右,一位男士(後知姓高)來到802室,與黃玉麟談話,他聽到該高姓男士對黃玉麟說,他洗完手後忘記閂水喉便離開。其後他問黃玉麟,“明天要影結婚video喎,但D電池壞晒,咁點算呀?” 黃佩詩的證供 6.她是黃玉麟的朋友,2008年9月16日約於上午11時,她到802室找黃玉麟,她見到他正在執拾器材,地上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約於中午12時,一位男士(後知姓高)來到802室,與他談話,高先生向黃玉麟表示,他洗完手後忘記閂水喉便離開。其後,她問黃玉麟,“明天要影結婚video喎,但D電池壞晒,咁點算呀?” 被告人的證供 7.被告人的證人是高展鵬,他是第一被告人的合伙人,又是第二被告人的其中一名董事。自2008年8月16日開始,第一被告人成為802室的租客;第二被告人則是802室的佔用人。 8.由2008年9月13日至16日,第一第三方進行802室的內部裝修。在他的證人陳述書,高展鵬說:-
9.在他的補充證人陳述書,他說:-
10.水浸事件發生後,原告人的職員帶高展鵬進入802室內,毫無疑問,他進入802室的目的在於視察802室水浸的情形,以及因此而引致的損壞,期間他與原告人的職員必定有談及水浸的事,如果他所說屬實,他必定會告訴原告人的職員,第一第三方曾告訴他其職員忘記關水掣,導致的水浸發生,以顯示水浸是由第一第三方引起, 與兩名被告人無關,但他在證人陳述書完全沒有提及這重要的事。這反映出根本就沒有人曾經告訴他有人忘記關水掣的說話,他的證供不可信。在他的證人陳述書的第7段,他指稱第一第三方的職員忘記關水掣導致水浸,但第一第三方的林家耀的同事並沒有告訴林家耀他/她曾經忘記關水掣,因此高展鵬在這方面的證供,完全缺乏事實的支持。 11.第一第三方的證人是林家耀,在他的證人陳述書他說:-
2008年9月16日,他致電同事查詢是否忘記關上有關單位內的水掣,他沒有指出他查詢的同事的回應。如果該同事在回應他的查詢時承認忘記關上水掣,他一定會說他的同事承認忘記關上水掣,但他沒有這樣表示。他說的是:-
這是他的推斷,他的同事沒有承認曾經忘記關上水掣,如果他的同事曾經作出該承認,他只要把同事承認的說話寫出來便可以,而無需作出推斷。他沒有傳召該涉案的職員作証,因此他沒有提供實質的証據,證明第一第三方的職員曾經忘記關上水掣,導致水浸的發生。 12.高展鵬承認他曾進入802室,因此黃玉麟的證供,指出高展鵬於中午12時進入802室必定是事實的真相。在進入802室後,高展鵬必定曾與黃玉麟談話,談話的內容必定是與水浸的事有關。在他的証人陳述書和補充證人陳述書,高展鵬完全沒有提及在802室內發生的事,但黃玉麟的証供深入地反映他與高展鵬的對話,他的證供,有何志強和黃佩詩的證供支持,是可信的證供,本庭接納他的證供,高展鵬的証供不可信,本庭不接納他的証供。本庭裁定,高展鵬在離開801室時忘記關水喉,因而引致802室水浸。他是第一被告人的職員和合伙人,又是第二被告人的董事,在有關時候,他是以兩名被告人代表人的身份置身於801室內,因此,因兩名被告人須要為他的行為負責;兩名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的損失。本庭裁定,原告人針對兩名被告人的申索得直。第一第三方並無引致802室的水浸,所以不需對水浸事件負責,因此兩名被告人針對它的申索不成立,本庭撤銷該申索。 賠償款額 13.2012年12月24日,何展鵬聆案官頒令:-
兩名被告人沒有提出具體的證據或專家証人的報告,証明上述的專家報告有失誤之處,因此,本席接納該專家報告,裁定原告人的損失為$157,221。原告人已支付該份報告的費用,款額為 $3,500。 14.本庭頒令,兩名被告人須在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160,721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9年10月16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 訟費 15.本庭頒下臨時的訟費命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訟費評估為$248,871.67),以及第一第三方的訟費,該訟費由法庭評估。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上述命令作實。
原告人:由Paul Kwong & Co律師事務所Lee Po Wing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SK Lam Alfred Chan & Co律師事務所轉聘Linda OT Chan大律師代表 第一第三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第二第三方:缺席(訴訟已中止)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3073/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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