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煌有限公司 對 羅就遠 t/a 新恒威建築工程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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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5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45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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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庭需要就第三方所謂的承認作出判斷,被告人指,本庭在判案書中對第三方所作出的承認是錯誤的。在判案書的第11段,本庭指出第三方所指稱的承認只是第三方的推斷。第11段有以下的內容:
3.2008年9月16日,他致電同事查詢是否忘記關上有關單位內的水掣,他沒有指出他查詢的同事的回應,如果該同事在回應他的查詢時承認忘記關上水掣,他一定會說他的同事承認忘記關上水掣,但他沒有這樣表示,他說的是:「並因為只有本公司員工於9月13日工作,而高先生並沒有回來,所以肯定是本公司員工忘記關上水掣。」這是他的推斷,他的同事沒有承認曾經忘記關上水掣,如果他的同事曾經作出該承認,他只要把同事承認的說話寫出來便可以,而毋須作出推斷;他沒有傳召該涉案的職員作證,因此他沒有提供實質的證據,證明第一第三方的職員曾經望記關上水掣,導致水浸的發生。 4.承認必須是關於事實的「承認」,根據林家耀的證人陳述書,他所致電的同事沒有承認望記關上水掣,所以林家耀本身的「承認」只是他的推斷,他的推斷是因為在9月13日他的公司員工在有關地點工作,而高先生並沒有回來,所以他的結論是本公司員工忘記關上水掣。他的所謂承認不是基於他同事的「承認」,而是他的推斷,他的推斷是一個意見,而不是事實,所以他的「承認」並不是法律上所指的「承認」。 5.被告人沒有指出本庭在第11段所作的結論是怎樣錯誤,是次申請的要求的重要根據就是第三方的「承認」,既然這不是事實的「承認」,整個申請必定失敗。被告人亦指出,本庭在分析被告人證人的證供犯錯,本庭完全不同意這一點,本庭不再累贅,逐點駁斥被告人所提出的理由。被告人最重要的理由是本庭沒有正確地考慮第三方「承認」的證供在被告人的證供起到的作用,第三方的所謂「承認」並不是事實的「承認」,因此,被告人本日上訴要求准許的理據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成功得到上訴庭推翻本庭判案書的機會。 6.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30,000港元,作為是次申請的訟費,30日內支付。
原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Mr Lee Po Wing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林錫光,陳啟鴻律師行延聘的Mr Patrick Siu大律師代表 第一第三方: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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