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進

Case No.DCCC 27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7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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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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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3年8月20日
出席人士 : 佘漢標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信彥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志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1] 和[2] 入屋犯法 (Burl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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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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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2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所有關鍵時刻,被告人在涉案食肆「珍豆漿」(下稱「該店」)任職侍應。控罪一和二發生當晚,被告人趁該店收舖下班後,折返該店,用鑰匙開啟捲閘,入內偷取現金。2項控罪共涉及失款約12,000元。

4.被告人現年29歲,單身,沒有刑事紀錄,與母親及妹妹同住。他完成了中五課程。離校後,工作穩定(主要任職侍應及水吧工人),更參加了咖啡師及保安員訓練課程來裝備自己。

5.按辯方黃大律師要求,本席索閱了臨床心理學家及背景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思路清晰、情緒穩定,並能明白問他的問題。唯專家表示,被告人說話緩慢及表達能力較遜。專家認為,被告人沒有重大心理問題,無須跟進。

6.今天,黃大律師呈遞了多份由被告人身邊的親友和教牧人員撰寫的求情信函。他們均表示,被告人思想單純、孝順、勤力工作、有愛心、樂於助人。黃大律師強調,涉案食肆的東主蔡先生也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讚揚他工作表現良好、具責任心;干犯本案的罪行,可能是一時情急下的愚蠢行為。蔡先生亦確認,收妥辯方交來的全數賠償。

7.上訴庭頒下清楚判刑指引,涉及「非住宅」的爆竊罪行,一般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的智商稍遜於常人,涉案的金額亦不高。不過,本案涉及「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的元素。此消彼長,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仍是2.5年監禁。

由於審訊後被定罪,被告人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考慮了他的個人及家庭背景;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並全數賠償了該店東主,本席酌情給予每項控罪6個月的扣減。換句話說,每項控罪的判刑是24個月監禁。

8.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和二的刑期,同期執行。2項控罪的總刑期是24個月。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