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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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嚴守中在本席前否認一項俗稱行使假銀紙的行使偽製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涉及100張面額100元的美元紙幣。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5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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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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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8月6日下午4時50分
出席人士: Mr Tommy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ENG Suk Yee Flor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布高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行使偽製紙幣(Passing counterfeit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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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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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嚴守中在本席前否認一項俗稱行使假銀紙的行使偽製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涉及100張面額100元的美元紙幣。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10時許,被告人從港澳碼頭進入香港,入境後隨即前往信德中心一間外幣兌換店,要求店員把那100張美元兌換成港幣。店員發覺紙幣有異,於是報警。警察前來把被告人拘捕並檢取有關物品。

3.被告人現年5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有關被告人個人的進一步背景、職業、教育等資料,他在作供時已向法庭交代。但控方所呈遞關於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就教育程度而言,和他作供時指他曾受高等教育(有大學畢業程度)並不相符,但他在背景報告中聲稱自己只有初中的教育程度。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作供時所講及的背景才是真的。

4.本席基本上不接納被告人所說的話,本席不知道他那些說話才是真的。因此,本席不會理會他在作供時告知法庭他有甚麼教育程度,何時來香港,或者有關由國內被調派到香港、星加坡工作等事宜。基本上,本席認為他所說的話不值得相信。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呈遞了3宗判刑案例予法庭參考。第一宗是Mohammad Faisal(CACC 540/1992);第二宗是劉玉雲(譯音)(CACC 656/1997);第三宗案例是胡婉霞(CACC 337/2008)。

6.行使假銀紙是嚴重的罪行。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行使100張面值100元的美鈔。從國際層面來看,美鈔是十分普遍的流通貨幣,被告人是希望透過兌換店兌換這一批假美鈔。如果成功的話,本席相信這些假美鈔有很大可能流入零售層面,導致很多小商戶、市民有所損失。

7.看畢辯方律師呈遞的案例,考慮到上訴庭在胡婉霞一案裡所表達的意見,本席認為1997年或者1992年的案例沒有多大的參考價值。在胡婉霞一案,對於這一類的罪行,上訴庭主要表達的意見是認為過往法庭在處理這類罪行的判刑似乎過輕,往後要對這一類罪行加以嚴懲。在胡婉霞一案,上訴人所涉及的假紙幣是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幣,一共有600多張。以當時的兌換率,折合大約港幣70,000元。上訴人在初審時認罪,被法庭判處3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在判詞的第18段指出,考慮到涉及的假人民幣屬於大數目,再考慮上訴人在該案裡扮演一個主導角色,上訴庭因此認為法庭當時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是頗為有點過輕,但最終駁回上訴人的申請,認為32個月監禁的刑期並非過長。

8.觀乎本案涉及10,000元美鈔,折合港幣大約80,000元。不論被告人在本案扮演何種角色,但行使10,000元的假美鈔,就情節上而言,本席認為是相當嚴重。如果讓他矇混過關,這些假美金流入我們的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會對這些系统造成相當的擾亂。

9.考慮過有關的案例、本案的案情,特別是上訴庭在胡婉霞一案所表達的意見,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6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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