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啟燦
|
DCCC 9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60號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簡述 1.被告否認5項猥褻侵犯控罪,其中3項的受害人是女童Y(第一、二及四項),另外2項的受害人是女童X(第三及五項)。 2.被告是她們的補習老師[1],每次事發均在她們家中補習期間,爸媽[2]知道後報警,被告被捕後否認指控。 辯方立場 3.被告不作供,但呈交3名品格證人的書面口供,藉以證明他的品格正直及富責任心。辯方只傳召1名女警,藉以證明Z從X及Y口中所聽到的(即他們遭被告非禮的過程)與Z落口供時的說法有部分不一致。 4.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補習應是在飯廳中進行,但他曾自發到X的睡房中教X做運動減肥,指著X的胸部旁邊位置作為提示,與及到Y的睡房觀察Y有否溫習。辯方向X及Y指出被告沒有非禮過她們,也沒有任何肌膚的接觸,她們維持對被告的指控。 控方案情 雙方不爭的事實 5.X是Z從內地所領養的女兒,案發時及審訊時都是13歲[3],Y是Z的親生女兒,案發時9歲,審訊時10歲。X在深圳唸書,平日與Z的姊姊(即“姨媽”)同住,週末及假期來港與爸媽及Y在香港的家中團敍(“上址” [4])。上址有3間睡房,爸媽、X、Y 各佔一間睡房,並僱有一名印尼家庭傭工阿Bie。X與爸媽及Y的感情很好。 6.被告本身是全職教師,自2012年2月底或3月初開始成為Y的補習老師,星期一至五下午到上址替Y補習兩小時,Y的成績一向欠佳,但經被告教導後有進步。補習在飯廳[5]的餐桌上進行,初時媽媽會在客廳陪伴Y,後來信任了被告,媽媽在補習之前已外出打點生意或駕車接載丈夫,臨行前會吩咐阿Bie留意一下補習時的情況。爸媽通常在下午7時後回到上址,補習通常還未完結。 7.2012年8月14日,X與Z因禮貌問題發生口角,X突指被告曾非禮Y,Z致電爸爸,爸爸回家後報警。 X的指控(第三及五項控罪) 8.控方以X的錄影證供[6]作為主問,她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接受辯方盤問。 9.2012年8月8日,被告在飯廳替Y補習時說Y不夠專心,吩咐Y到睡房溫習,Y進入睡房後關門。X當時在大廳的沙發上看書,被告說她要減肥,叫她入睡房讓他示範一些動作給她看。他們入睡房關門後,第一個動作是仰卧在床上伸起雙腿模擬踩單車,被告示範後她便跟著做,被告同時將手放在她的小腿上指示她如何踩單車。第二個動作是先將雙手义腰,然後扭腰,期間被告與她面對面,用一雙手掌將她的胸部兩邊外側[7]輕輕壓向中間一次,謂這動作可減少她胸部兩側的闊度(這構成第三項控罪)。第三個動作是用雙手雙腳[8]模擬小狗般著地,然後舉起雙手並以雙腿站立,被告示範後她便跟著做,二人沒有身體接觸。被告吩咐她要多練習,離開她的睡房便繼續替Y補習。 10.2012年8月9日,被告吩咐Y回睡房溫習,X正在自己的睡房看書時,被告進來X的睡房中要她做出那些動作給他看是否正確。當她做到那個像小狗四腳站立的動作時,被告用手摸她的大腿、小腿、臀部及外陰一 下(這構成第五項控罪),然後離開她的睡房到Y的睡房替Y補習。 11.她在學校學過女孩子應如何保護自己免受陌生人性侵犯,知道要向父母及老師等求助。兩次事件均令她非常尷尬,她沒有告訴爸媽。她認為爸媽覺得被告是好人,他們會視她為麻煩的人,不會信她。她一向覺得媽媽的管教方式非常嚴厲,媽媽曾因一些瑣碎事情責罵她。她對補習並不抗拒,因為有其他時間來玩。由於她不會來港升學,媽媽指示被告在8月不用再替她補習。 12.2012年8月14日晚上,Z批評她對人(包括被告)沒有禮貌,Z與X發生口角,期間Z稱讚被告,X說被告並不是一個好人,提到被告曾用手接觸Y上衣的胸部位置,媽媽致電爸爸,爸爸回家後聽X及Y說被告如何摸她們,其後報警。 Y的指控(第一、二及四項控罪) 13.控方以Y的錄影證供[9]作為主問,她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接受辯方盤問。 14.2012年3月1日至6月20日期間某日補習時,被告用手拍在Y的上衣的胸部位置[10]。 15.被告坐在長方型餐桌一邊,面向廚房,Y坐在被告右邊轉角的另一邊,將左臉俯伏在左臂上側頭望著右手執筆做功課,面向牆上的畫,被告的右肩與Y的左肩距離最近。被告伸出右手到桌面稍低水平進入Y上衣的短袖衣袖,穿過Y的吊帶內衣用手摸Y的左胸一會兒,時間不多於50秒。Y雖覺尷尬,但不懂應對,當被告縮手後,她才將左臂縮回貼近胸前及把椅子移開被告一點。辯方盤問她為何不質問被告或呼喚其他人幫助,她不能解釋當時為何不懂保護自己,一直亦沒有向任何人說過。在該3個月期間,如是者約有十次(其中一次構成第一項控罪)。 16.其後有一次,Y在飯桌一方坐著補習期間,被告來到她的後面用雙手從上伸進她的上衣的領口位置,隔著她的內衣摸到她的兩邊胸部,她不懂應對,被告5秒後便收起雙手繼續補習。辯方盤問她為何不質問被告或呼喚其他人幫助,她不能解釋當時為何不懂保護自己,一直亦沒有向任何人說過(這構成第二項控罪)。 17.2012年8月8日,她穿著裙子,坐著時長及膝蓋對下兩吋。被告在大廳叫她到睡房溫習,被告亦與她一同進房,由於X在走廊來回,被告便把她(Y)的房門關上。她當時坐在一張沒有靠背及把手的椅子[11]上,被告坐在窗前的地上,背向窗戶,她的身體向著被告,面向窗戶,被告叫她將內褲除下,她問為何要這樣做,被告說:“冇咩嘢”。被告再叫她將內褲除下,用手執著她的裙邊並將她的內褲邊緣向下拉,她用雙手執著內褲兩側並在椅上彈起一下來脫下內褲。被告從她手上取去內褲後將之放在睡床底下[12],她依被告指示將雙膝張開[13],被告將右手屘指放入她的私處,她曾用雙手試圖將被告推開但不成功,約40秒後被告將右手屘指移開,她覺得有點痛。她穿回內褲返回大廳補習。她沒有告訴爸媽這事。辯方盤問她為何不離開睡房、為何不質問被告或呼喚其他人幫助,她不能解釋當時為何不懂保護自己,一直亦沒有向任何人說過(這構成第四項控罪)。 18.2012年8月10日是最後一次補習,當日之前,媽媽已告訴Y謂被告會在暑假後才恢復補習。 19.2012年8月14日,Z與X發生口角,期間X提到被告曾用手接觸Y上衣的胸部位置,媽媽致電爸爸,爸爸回家後聽X及Y說被告如何摸她們,其後報警。 20.她在學校學過女孩子應如何保護自己免受陌生人性侵犯,知道要向父母及老師等求助。 Z的證供 21.先說補習時間,根據Z的說法,大約從2012年2月底或3月頭起至6月20日,Y在下午3時放學,被告一般下午6至8時為Y補習,期間Z大約有20次因要接丈夫放工而沒留在家。6月20日之後,Y在中午12時放學,被告一般下午2至4時為Y補習,Z不在場,間中被告要求Z(或私下跟Y協議)延遲補習時間, Z在下午7或8時回家後仍見到被告。最後一天補習是在2012年8月10月,Z打算在Y放完暑假後才要被告補習。 22.X在深圳學校的期末考試在2012年7月初結束,她在7月8或9日來港住在上址,直至2012年8月15日一家四口到海南島旅行。大約在7月22至30日期間被告同時為X及Y補習。 23.2012年8月14日傍晚,Z在客廳責備X,說她對老婆婆及被告沒有禮貌,X與Z發生口角並哭起來,謂被告並不是好人,因他曾用手接觸Y的胸部。Z覺得事情嚴重,便致電丈夫,她叫X等爸爸回來才說。爸爸在7時許回到家,他們問X及Y事情是怎樣發生。 24.X及Y說話時東一句西一句,Z理解到X是說被告:
25.Z理解到Y是說被告:
26.Z問Y為何以前沒有告訴他們,Y說平時被告在他們面前扮好人,她害怕他們不信她,因X既已說了被告做的那些事,她也一併說出來。他們當晚報警,女警4467[15]替Z錄口供時,Z仍在生氣,說話速度很快,完成口供後只用了數秒時間揭過該3頁紙便簽名。 27.翌日(8月15日)凌晨Z在警署錄口供,同日稍後全家出發到海南島旅行[16]。 被告的錄像會面紀錄 28.2012年8月24日,被告自願進行錄像會面[17],所說的包括:
辯方案情 29.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提交3名品格證人的書面口供,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女警4467應辯方傳召作供,她於2012年8月15日替Z錄取證人口供[18],距審訊當日近9個月,其後她曾就其他案件錄取過多份證人口供, 她對該次會面沒有深刻記憶,Z當時平靜,她對Z雖有些印象,但再見面也未必認得Z。她相信正如一般證人,Z或曾說過一些無關本案的事情,她沒有記下,Z或曾將不同時序的事情穿插敍述。她用草稿紙把Z說的事以要點形式記下,然後用自己的文筆寫出來,盡量確保反映Z的原意。她告訴過Z可作修改,Z沒有任何修改便簽名。她現已記不起Z用了多少時間來閱讀該份口供才簽名,記不起有否將Z所說的事情以正確的先後次序寫出來[19]。 本席的觀點 X的證供是否真確 30.X事發時及在庭上作供時均是13歲,她沒有類似的遇襲經驗。她以為被告在Z心中有一定地位,是個好人,Z不會相信她的指控,她在2012年8月14日與Z爭吵時,Z一再引述被告的觀點指她沒有禮貌,她才告訴Z謂被告並非一個好人,揭示被告非禮的行為。 31.本席了解她敍述及示範(遭被告非禮時自己的動作及位置是怎樣)有些紊亂,然而她就被告當時用手觸摸她的身體哪一部位卻說得一清二楚及在辯方細緻的盤問之下毫不動搖。本席認為X雖認為被告在Z面前常裝出好人一個,但被告在8月上旬已沒有為X補習,X與他毫不相干,X沒有誣衊被告非禮的動機。 32.辯方參照X的錄影證供及庭上被盤問時所作的證供,質疑X的指控無中生有。本席並不同意這個說法,她對被告沒有深仇大恨,無動機去編造出被告如何在兩次運動示範中非禮她的情節,雖在她的證供在一些細節方面有些紊亂,但整體描述尚算清晰,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曾自行去到X的睡房中教她做運動減肥,但否認接觸過X的身體,謂他只是指著自己身體相關的部位說明。本席並不相信他可憑此便示範得到,認為他確有接觸X的身體。本席認為X的證供真確可靠,然而以當時的環境來看,本席難以排除其中一個可能性,就是X做得不好,他為了更佳效果而急於用手指點,意外地撞到X隔著衣物的胸部、大腿、小腿及下體。 33.本席明白就算是出於意外,若要他承認接觸過這些敏感部位亦會有一定麻煩,因為旁人可能會一口咬定他是故意的,他的立場是可理解。本席給他疑點的利益,他接觸到X未必是故意的。 34.本席認為X的證供真確可靠。 Y的證供是否真確 35.Z要求Y每次補習前要完成功課,Y完成了她懂得做的該部分功課後,便告訴Z已完成了功課,辯方大律師指她向Z說謊,她同意。本席深信Z根本不會責怪她只完成了懂得做的該部分,Y只是不懂得像成年人一樣註明懂得做的該部分已做完,就算她自以為是說謊,本席亦不認為她是說謊。 36.辯方指Y承認某次阿Bie沒有帶鎖匙, Y不知怎的向Z說甚麼電話壞了,辯方問Y是否說謊,Y說是,辯方卻沒問Y這謊話是甚麼,陳詞時也未能剖析這是甚麼謊話或目的何在。 37.Y在案發時9歲,在庭上作供時10歲,她沒有類似的遇襲經驗,面對的是一個成年人兼補習老師,她不敢抗拒或呼救亦屬可以理解。她一直沒有告訴任何人,是因為驚慌[20]。2012年8月14日,X談到被告用手拍在她(Y)的上衣的胸部位置,她鼓起勇氣向媽媽投訴被告,她連被告用手指插入私處也不知是否算作非禮,顯然是仍未懂性,尚未了解這事的嚴重性。 38.她在學校確曾學過如何保護自己免受陌生人侵犯,她知要向老師求助。然而她卻被李Sir這位老師侵犯,正是她前所未見的窘境,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也說她較乖及單純,學習能力較弱,數學文字題特別弱,很多時候不懂解題。本席認為她在案發時及其後不懂主動投訴被告的侵犯亦屬合理。 39.辯方陳詞指Z有時嫌被告不夠惡,而Y也不怕被告。本席了解Y對被告沒有不滿,雖然不喜歡在暑假繼續補習,但是被告在2012年8月10已完成暑假期間最後一堂,待暑假後才要補習。Y在2012年8月14日向Z揭示遭被告非禮,明顯與Y不喜歡暑假補習無關,本席看不到任何或會構成Y誣衊被告非禮的動機。 Y兩次被摸胸事件(第一及二項控罪) 40.辯方參照Y的錄影證供及庭上被盤問時所作的證供,質疑Y在以下的環節不可信或不可靠:
Y被手指插下體事件(第四項控罪) 41.辯方參照Y的錄影證供及庭上被盤問時所作的證供,質疑Y在以下的環節不可信或不可靠:
42.本席認為Y的證供真確可靠。 Z的證供是否真確 43.辯方大律師質疑Z以下證供:
44.本席認為Z的證供真確可靠。 被告的品格及會面紀錄 4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3位品格證人以書面口供[24]稱讚他為人正直、有愛心、樂於助人,並積極參加基督教會務及義務工作,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25]。本席對他的犯罪傾向及會面紀錄內容的可信性給予最有利的評價。然而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有關脫罪的部分。 事實的裁斷 46.以X、Y及Z的證供為基礎,本席認為:
結論 47.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該3項猥褻侵犯Y的控罪(即第一、二及四項控罪),被告罪名成立。就兩項猥褻侵犯X的控罪(即第三及五項控罪),被告罪名不成立。
[1] X及Y稱他為“李Sir” [2] X稱Z為“媽媽”、Z的丈夫“爸爸”,Y為“妹妹”,本席在本文稱Z的丈夫為“爸爸” [3] P4《承認事實》 [4] 相片P2(1)至(14)顯示上址內部陳設,間格草圖是P3 [5] 大廳包括客及飯廳 [6] 該會面於2012年8月23日進行,光碟是P7,謄本是P7A [7] 她指被告的雙手接觸到的是她的上衣,上衣裡面還有胸罩 [8] 即用兩個手掌及膝蓋(連腳尖)著地 [9] 該會面於2012年8月23日進行,經雙方協議後所編輯成的光碟是P9,謄本是P9A [10] Y於2012年8月14日聽到X提到此事時才知X也看到 [11] P2(12)相片可見 [12] P2(12)相片顯示的其實是一張子母床的上格床,底下有一張下格床可拉出來 [13] 示範顯示是120度 [14] 未提到這點前,Y先問Z:李Sir將手指放入我的私處是否算作非禮? [15] DW1 [16] Z已預先訂下機票酒店,並非臨時安排 [17] P1,謄本P1A [18] Ref-1 [19] 例如第1頁最後一段的第一至二行中,Z提到剛才在家中曾要求X說清楚整件事情,一個逗號之後卻變成Y詳細說出發生甚麼事情,其後才回到X的敍述。 [20] P9A #1100 - 1140 [21] 該日Y的期末考試開始 [22] 她在庭上示範上身半俯在飯桌上時被單手摸胸 [23] 辯方向Z指出(而Z也確認)Y的學能欠佳,被告在《會面紀錄》中亦指出類似情況;可見Y在這方面並不標青 [24] 證物D1,D2,D3 [25] 口供中提及他有一名兒子 |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6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