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啟燦

Case No.DCCC 96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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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啟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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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3年7月4日上午10時45分
出席人士: 姚姜敬淑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K.C. Ho & Fong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2]及[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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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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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簡述

1.被告經審訊後就3項猥褻侵犯罪被定罪,相關的受害人是女童Y(第一、二及四項)。

控方確立的案情

背景

2.Y是Z的女兒,案發時9歲,審訊時10歲。與爸媽及一名姊姊X同住,家中共有3間睡房,爸媽、X、Y 各佔一間睡房,並僱有一名印尼家庭傭工阿Bie。

3.被告本身是全職教師,自2012年2月底或3月初開始成為Y的補習老師,星期一至五下午到上址替Y補習兩小時,Y的成績一向欠佳,但經被告教導後有進步。補習在飯廳的餐桌上進行,初時媽媽會在客廳陪伴Y,後來信任了被告,媽媽在補習之前已外出打點生意或駕車接載丈夫,臨行前會吩咐阿Bie留意一下補習時的情況。

第一、二及四項控罪

4.控方以Y的錄影證供作為主問,她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接受辯方盤問。

5.Y說2012年3月1日至6月20日期間某日補習時,被告坐在長方型餐桌一邊,面向廚房,Y坐在被告右邊轉角的另一邊,將左臉俯伏在左臂上側頭望著右手執筆做功課,被告的右肩與Y的左肩距離最近。被告伸出右手到桌面稍低水平進入Y上衣的短袖衣袖,穿過Y的吊帶內衣用手摸Y的左胸一會兒,時間不多於50秒。Y雖覺尷尬,但不懂應對,當被告縮手後,她才將左臂縮回貼近胸前及把椅子移開距離被告一點(這構成第一項控罪)。

6.其後有一次,Y在飯桌一方坐著補習期間,被告來到她的後面用雙手從上伸進她的上衣的領口位置,隔著她的內衣摸到她的兩邊胸部,她不懂應對,被告5秒後便收起雙手繼續補習(這構成第二項控罪)。

7.2012年8月8日,她坐著時裙子長及膝蓋對下兩吋,被告在大廳叫她到睡房溫習,被告亦與她一同進房,由於X在走廊來回,被告便把她(Y)的房門關上。她當時坐在一張沒有靠背及把手的椅子上,被告坐在窗前的地上,背向窗戶,她的身體向著被告,面向窗戶,被告叫她將內褲除下,她問為何要這樣做,被告說:“冇咩嘢”。被告再叫她將內褲除下,被告用手執著她的裙邊並將她的內褲邊緣向下拉,她用雙手執著內褲兩側並在椅上彈起一下來脫下內褲。被告從她手上取去內褲後將之放在睡床底下,她依被告指示將雙膝張開,被告將右手屘指放入她的私處,她曾用雙手試圖將被告推開但不成功,約40秒後被告將右手屘指移開,她覺得有點痛。她穿回內褲返回大廳補習(這構成第四項控罪)。

8.2012年8月14日,Z與X發生口角,期間X提到被告曾用手接觸Y上衣的胸部位置,媽媽致電爸爸,爸爸回家後聽Y說被告如何摸她,其後報警。

被告的錄像會面紀錄

9.2012年8月24日,被告自願進行錄像會面,否認Y的指控。

個人背景及求情

10.被告現年40歲,碩士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曾任職教師及電腦工程師,被補後任職便利店店員,太太是家庭主婦,共育有一名5歲兒子。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被告願意透露的不多,並有刻意營造個人的傾向,但是他的家庭及婚姻狀況穩定, Y亦是在特殊情況下才跟他認識的,預料他重犯的機會不大。現有資料不能證明或排除他是否孌童癖患者。

11.他的家人及教友寫信為他求情,他們讚揚他樂於助人及熱心會務。

Y的事後心理報告

12.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Y在事發時感到憤怒、悲傷及無助,得到父母支援,現時已將事情忘卻, 沒有呈現後遺徵狀。而Y的父母對Y受侵犯則感到震驚、生氣及內疚。

量刑考慮

13.猥褻侵犯罪沒有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86/2011案例中(判詞第9段)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孌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14.AG v Ho Yu Ping CAAR 8/1993案例中的被告是一名小學教師,在22個月內他多次對一些10至13歲學生作出摸胸、腋下及臀部等較輕微的,另有一次擁抱及壓著一名女學生的身體,但從沒有強逼過她們就範,上訴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破壞教師應有的誠信,應以18個月作為整體量刑基準。

15.HKSAR v Wong Ying Ho CACC 165/1999案例中的被告29歲,是一名8歲女童的醫生,他將診症室的門鎖上,在沒有護士或女童家人在場的情況下為她檢查身體,先後用手及布蒙著她的雙眼,半誘半逼她用口含著及舔他的陽具,全個過程達10分鐘,上訴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破壞醫生應有的誠信,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恰當。

本案判刑

16.事發時被告39歲,Y9歲;被告沒有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Y就範,但他是Y尊敬的老師,Y不敢違抗他的指示;他用手插入Y的私處之前有使用過一點兒暴力,Y嘗試推開他但不成功;他不須使用任何暴力;犯案的次數共3次,在不同日子發生;他用手指插入Y的私處之前沒有洗手,亦令Y感到痛楚;Y沒有呈現心理上的後遺徵狀,她的父母對她被他們聘請的補習老師侵犯感到震驚、生氣及內疚;他沒有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觀看或攝錄);沒有證明他有孌童癖;其重犯的機會不大。

17.本席認為身為人師用手指插入9歲女學生的下體是極為可恥的猥褻侵犯行為,本席以2 ½ 年作為第四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以6個月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以3個月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被告沒有任何求情理由。本席考慮到整體刑期後,頒令3項控罪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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