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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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在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審理。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裁判官就該兩項罪行分別判處被告人7天及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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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9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5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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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一宗針對判刑的上訴。 2.上訴人莊明明(即原審時的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
3.案件在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審理。被告人承認該兩項控罪。裁判官就該兩項罪行分別判處被告人7天及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監禁。 4.被告人不服控罪(2)的判刑,提出上訴。 5.除了依賴不服判處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102)內所列印的概括理由,即判處過重外,上訴人並無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在其量刑理由書中,裁判官說:
6.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援引HKSAR v Huang Xu (黃旭),HCMA 534/2006(2006年7月27日,未經彙編)。在該案,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其中包括於外出時備有一把25厘米長的剪刀以供偷竊用途。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認為就有關控罪,9個月的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 7.在本案,在上述的量刑理由書的第8段,裁判官已指出,本案情節十分嚴重,上訴人有預謀地犯案,帶備23厘米長的刀子訪港,打算以此進行搶劫。上訴人因被揭發而未能成功搶劫實屬萬幸,否則可能後果堪虞。本席完全贊同裁判官這意見。她就控罪(2)採納6 個月的量刑基準,已對上訴人寬大處理。又因上訴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4個月監禁,絕非明顯過重,亦無違反法律原則。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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