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波 對 醫院管理局
Case No.HCA 106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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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106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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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本席於2013年3月19日駁回吳偉波先生的上訴,維持聆案官的決定,結果是吳先生的申索陳述書被剔除,訴訟撤銷。 2.吳先生向本庭申請撤銷有關判決及命令,並申請上訴許可。 3.由於本席的命令的結果是撤銷吳先生的訴訟,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a)及21(2)(b)條,他不需取得上訴許可。 4.本席考慮了吳先生提出的案情及油麻地賽馬會診所2013年3月16日發出的報告,本席認為吳先生沒有合理上訴理由,所以假若他的上訴需要許可,本席也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5.因此,本席也拒絕撤銷2013年3月19日的判決及命令。 6.吳先生須支付被告人這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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