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啟源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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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5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24228及24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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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本案有兩名上訴人,他們分別被告發:身為《電力 (線路) 規例》第20 條所指及位於一處所的固定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未有將最近期的測試證明書備妥,以便在署長提出要求時呈交署長查驗[1]。 2.他們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一名暫委特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他們罪名成立,判處每人罰款 4,000元。 3.他們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4.上訴聆訊日,在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對兩名上訴人的定罪。本席現在交待理由。 控方案情 5.香港堅拿道西21-22 號這棟大厦有一個固定電力裝置,兩名上訴人和一名女士共同管有該大厦內的兩個物業。該大厦並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6.2011 年 9 月 26 日,機電工程署 (下稱機電署) 以掛號信形式發了四封信[2] 分別給兩名上訴人,要求他們就該大厦的固定電力裝置進行測試,並將最近期之測試證明書於 2011 年 12 月 26 日前備妥,並遞交以供該署人員查閱。 7.直至2012年4月2日,該大厦的固定電力裝置之定期測試證明書,依然未有呈交機電署。 辯方案情 8.在原審時,兩名上訴人都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9.他們曾作出中段陳詞,要點包括現時的上訴第一和第二理由所述的理據。 10.在裁判官裁定表面理據成立之後,二人行使權利。 上訴理由 11.在上訴時,兩名上訴人都沒有聘用律師,他們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 12.雖然,上訴人提出了多個上訴理由,不過,在上訴聆訊時,討論集中在以下議題:機電署發出的信件,是否已送達上訴人。 13.在原審時,控方在這方面的證據如下:
14.在處理這重要爭議點時,裁判官極倚賴《證據條例》[3] 第29 條的規定,並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裁定四封相關信件,已經以掛號方式送達給兩名上訴人。 15.第29條的內容是這樣的:
16.裁判官認為,四張掛號郵件回條,是條例所述的證書。代表答辯方的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恰當地接受,這四張回條,並未構成條例所述的證書,理由簡單不過,成為證書,必須列有第29(1)(a) 條的資料,並由第29(1)(b) 條所述的人簽署,相關回條,並不符合規定。 17.因此,裁判官賴以定罪的重要基礎,其實並不存在。 18.這並不等於定罪裁決必要撤銷,因為裁判上訴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的,本席有權考慮已於原審時呈遞了的證據,以決定信件是否已送達給兩名上訴人。 19.莫檢控官在陳詞時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照華 [4] 一案,指出控方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5] 第8條,證明相關郵件已經送達。 20.本席細察裁斷陳述書,認為支持第8條的規定的證據並不穩固充份。可能在原審時控方並非依賴這條例的規定的緣故,所以對相關證人的提問不具針對性、部份證詞有傳聞證據之困難、掛號郵件回條也未能和相關信件連繫起來。 21.考慮了整體相關證據,即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 條適用,控方已提出的證據,並未足以證明署方的行為已符合該條例的條件。 22.因為支持相關要求已被送達的證據並不穩固,以致控方連舉證的第一步也未能成功完成,所以定罪裁決是不穩妥的。主要基於這個理由,本席裁定了,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23.至於第二上訴理由,答辯方同意,發出《電力(線路)規例》第22(2) 條的要求的前提,是相關固定電力裝置,是該規例第20 條所指的裝置。不過,莫檢控官指出,在原審時,兩名上訴人「對於有關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身份並沒有爭議」[6]。 24.即使這是原審時的一項承認事實,可是細看內容,便難以認為這足以證明相關固定電力裝置是規例第20 條所指的裝置。 25.從裁斷陳述書,本席未能斷定,裁判官是否認為這沒有爭議的事項足以證明上述爭議點。如果是的話,這看法並不正確。 26.如果不是,因為辯方明確提出這爭議點,裁判官便應該就這點作出裁斷,從裁斷陳述書看不出她有這樣做。 27.至於第三上訴理由,因為明顯定罪裁決難以維持,所以在上訴聆訊時沒有詳細討論。 28.本席留意了,相關信件的內容可能存在改善空間。文中第三段的內容是:
29.文中第四段則這樣寫:
30.第三段的要求是:備妥證明書並將其遞交,第四段的則是:備妥以供查閱,兩者並不盡同。出現這情況,看來有改善空間,當局應作考慮。 結論 31.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兩名上訴人不用繳付罰款,如已繳交應予發還。 訟費 32.上訴人提出訟費申請,關乎的是索取謄本的開支。基於謄本雖已於日前備妥,但上訴人並未領取,也沒有在上訴時運用內容,本席聽取了雙方陳詞之後,拒絕了上訴人的這項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