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酉娟 對 入境事務處陳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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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1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3年第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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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原告人於2013年4月9日入禀區域法院,對被告人提出申索。原告人的申索有以下重點:
2.對原告人的指控,被告人有以下回應:-
3.被告人認為原告人的申索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向法院申請剔除其傳送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何展鵬聆案官在2013年7月24日經聽取雙方陳述後,認為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訴訟因由,亦沒有事實基礎,頒令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申索。 4.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13年8月29日提出上訴,其上訴通知書只表示“索償個案要求繼續逾期上訴推翻何展鵬聆案官2013年7月24日的命令”,其誓章亦沒有解釋上訴因由,大致上只是覆述原告人以往誓章的內容。 有關上訴的性質和程序 5.根據《2013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1冊第58/1/2段,一宗來自聆案官判決而到法官席前之上訴,應以“重審”的方式進行。但假若法官認為適合的話,他可以採納聆案官的理由作為他本身判案的理由。這樣做法,並不表示法官沒有行駛法官被付予的酌情權。 本上訴個案 6.何展鵬聆案官在2013年7月24日剔除申索陳述書,原告人並沒有在《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下規定的14天時限內提出上訴,直到2013年8月29日才發出上訴通知書。其上訴通知書沒有解釋逾期上訴的原因。 7.何展鵬聆案官於2013年7月24日聽取雙方陳述後,在法庭上給予以下判決。 8.何展鵬聆案官裁定無論原告人的狀書或誓章,均未能具體指出以下事項:-
9.何展鵬聆案官亦認為即使假設有延誤,或者入境處沒有處理個案,原告人亦沒有任何損害或損失,因為陳B女是原告人安排來港,養育陳B女是原告人和丈夫的責任。原告人亦在庭上承認不懂管教陳B女,如有獲發香港身份證,可另作安排,不須要再照顧她。在這方面,何展鵬聆案官認為,如果養育女兒是虛耗金錢,也是原告人選擇收養並把她帶來香港。最後,何展鵬聆案官不認為入境處有責任關於陳B女被遣送湖南後的事宜,此乃屬內地機關處理。 10.何展鵬聆案官總結原告人沒有透露訴訟因由,其指控亦沒有事實基礎,因此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11.經細心聽取雙方在此上訴案中之陳述後,本席同意何展鵬聆案官的判決及理由。不論原告人的狀書或誓章,均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誠如何展鵬聆案官所言,即使假設有延誤,或者入境處沒有處理個案,原告人亦沒有向被告人進行民事索償的理由。其對入境事務處人員的指控,亦欠缺事實基礎,等同無理纏繞,甚至濫用司法程序。 結論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對何展鵬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逾期上訴。 13.本席頒下暫令,原告人須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暫令在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在成為絕對命令後,被告人須於其後14天內存檔簡易訟費陳述書以便本席進行評估,而原告人在收到陳述書後的14天內可向本席陳述反對理由。本席會在收到文件後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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