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酉娟 對 入境事務處陳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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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1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3年第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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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原告人於2013年4月9日入禀區域法院,對被告人提出申索。原告人的申索有以下重點:-
2.被告人認為原告人的申索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向法院申請剔除其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何展鵬聆案官在2013年7月24日經聽取雙方陳述後,認為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訴訟因由,亦沒有事實基礎,頒令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申索。 3.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13年8月29日提出上訴,其上訴通知書只表示“索償個案要求繼續逾期上訴推翻何展鵬聆案官2013年7月24日的命令”,其誓章亦沒有解釋上訴因由,大致上只是覆述原告人以往誓章的內容。 4.本席經聽取雙方在該上訴案中之陳述後,於2013年9月17日撤銷原告人對何展鵬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逾期上訴,並暫令原告人須付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下稱為“該判決”)。本席亦於2013年10月15日評估被告人的有關訟費為HK$6,100.00。 5.原告人已於2013年11月1日向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HK$6,100.00。 6.原告人不服該判決及有關訟費之評估,於2013年11月4日以傳票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可是,原告人只在2013年11月4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章重覆以往誓章的內容。 法庭於上訴許可申請應運用的法律原則 7.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於聆訊有關之上訴許可申請應考慮:-
本上訴許可申請 8.原告人並沒有在《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直到2013年11月4日才向法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其傳票及非宗教式誓章不但沒有列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也沒有解釋逾期申請上訴許可的原因。 9.在本席於2013年9月17日頒下之判案書內第11段,本席明確地指出,本席同意何展鵬聆案官的判決及理由。本席並指出不論原告人的狀書或誓章,均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正如何展鵬聆案官所言,即使假設有延誤,或者入境處沒有處理個案,原告人亦沒有向被告人進行民事索償的理由。其對入境事務處人員的指控,亦欠缺事實基礎,等同無理纏繞,甚至濫用司法程序。 10.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論點顯示本席在撤銷原告人對何展鵬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逾期上訴曾犯任何錯誤。因此,本席並不信納原告人之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11.考慮所有因素,原告人亦未能指出本案中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促使有關上訴應進行聆訊。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13.本席頒下暫令,原告人須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暫令在14日後成為絶對命令。在成為絶對命令後,被告人須於其後7天內存檔簡易訟費陳述書以便本席進行評估,而原告人在收到陳述書後的7天內可向本席陳述反對理由。本席會在收到文件後作出評估。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政府律師陸惠雅女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3369/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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