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輝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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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公司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06H章《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10(1)(a) 條的罪名成立。上訴人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3年5月20日頒下判決書,判處上訴人公司的上訴得直,撤銷有關定罪。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A 11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1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1年第8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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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輝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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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書面陳詞日期 : 2013年7月23日及2013年8月7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9月18日

訟 費 判 決 書

背景

1.上訴人公司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06H章《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10(1)(a) 條的罪名成立。上訴人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3年5月20日頒下判決書,判處上訴人公司的上訴得直,撤銷有關定罪。

2.上訴人公司現就上訴聆訊及審訊提出訟費申請。

3.答辯人反對這兩項訟費申請,指審訊時上訴人公司的招認供詞實引起他人產生懷疑,及誤導控方相信針對上訴人公司的證據較實際情況為強。答辯人又指,上訴人公司在審訊時並不爭議公司的兩名工人在相關地盤插鐵枝時曾損毀一條高壓電纜;而上訴人公司的代表亦在警誡下承認上訴人公司在插鐵枝前並未進行電纜探測。

4.至於上訴聆訊的訟費,答辯人則指,由於終審法院已排期聆訊答辯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故現階段並不適宜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考慮

5.就答辯人指上訴人公司在警誡下的招認是自招嫌疑及誤導控方相信針對上訴人公司的案情較實際為強這一點,本席並不認同。雖然上訴人公司的代表在警誡下承認公司並未在事發當日,進行電纜探測,但案中的整體案情卻顯示上訴人公司是計劃在插鐵枝及圍上安全網以界定工地範圍後便會立即安排進行電纜探測的工序,這點控方在審訊時基本上並無爭議。由此可見,上訴人公司並不是承認從沒有準備進行電纜探測,而只是工序上,他們認為應先插鐵枝圍上安全網以規劃工地範圍,然後才能進行電纜探測。正如本席在本案的判決書中所指,本席認為上訴人公司的這一行為,並不構成涉案的罪行,而上訴人公司在案中亦無自招嫌疑之舉,也沒有作出誤導控方的行為。

6.另外,既然上訴人公司在上訴聆訊時獲判勝訴,而案中並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拒絕上訴人公司就聆訊的訟費申請,故本席判處上訴人公司可同時獲得審訊及上訴聆訊的訟費。

結論

7.正如前述,本席批准上訴人公司的訟費申請。若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吳歐陽律師事務所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