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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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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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賭博時作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6(1)(b)條。 2.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受害人為內地一地產發展商。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聯同其他被通緝人士假稱想購買由受害人公司發展的商舖,誘使受害人於2013年1月23日由內地到香港見面。 4.期間被告與另外最少3名騙徒冒用本港註冊公司名稱印製咭片,假借他人身份租用涉案別墅,在港為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士安排五星級酒店住宿,設計富豪商人聚會,欺騙受害人,使其相信將上億元人民幣的生意,初以少注碼誘騙受害人參與賭博,最後被告人突然加大注碼至百萬位,令受害人輸掉1,381萬元人民幣。接著繼續虛假地表示有生意機會,再語帶威脅,給受害人施加壓力;受害人因而分三次將七百萬元人民幣存入一指定內地銀行戶口,最終令他損失700萬元人民幣。 5.2013年2月1日後受害人無法再聯絡上該幫騙徒;他經查詢得知事件為騙局後報警求助。2013年4月8日警方拘捕被告,受害人於認人行列中認出被告為其中一名向他自稱為康其龍的騙徒。 求情陳述 6.被告與妻子育有五名子女,年齡在19至8歲,全在學中。被告為一食品公司的部門主管,月入3萬元,妻子為全職主婦,一家人同住在天水圍,去年7月中姨甥女搬進與被告一家人生活。妻子於2012年12月20日確診肺積水和肺結核,仍未康服,不時腋下胸骨範圍出現疼痛和雙手麻痺,需要臥床休息。辯方呈上被告各子女為父親寫的求情信,各人均指被告為好父親,希望可以輕判他。 7.被告過往有4次定罪紀錄,對上一次是於2013年5月27日就一宗發生於2012年6月19日涉及暴力的賭博時作弊案被裁定4項控罪罪名成立後判監合共4年半。辯方指雖然本案及上一次定罪為兩個獨立事件,但希望在考慮整體刑期時將部份同期執行。 量刑 8.賭博時作弊罪並無判刑指引,須考慮案件的案情,本案涉及跨境犯罪,經悉心計劃,歷時不下兩個月,有預謀地欺騙內地商人會有上億元生意,誘騙其到港後再設計富豪聚會,使其相信將有上億元人民幣的生意,初步以少注碼誘騙受害人參與賭博,最後突然加大注碼,令受害人輸掉1,381萬元人民幣。然後繼續虛假地表示有生意機會,再語帶威脅, 給受害人施加壓力,致使他支付部份款項。 9.被告在整個事件中擔當重要角色,他與其他涉案人士,共同行事,存心欺詐地假扮星加坡富商,一直配合直至牌局結束受害人被帶離涉案別墅,且於最後一盤牌期間將注碼加大至以百萬元為單位,使受害人輸了1,381萬元人民幣,最終令他損失700萬元人民幣。考慮後就案情本身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本案於2013年1月24日發生, 當時被告是於DCCC 967/2012一案保釋期間,被告於獲法庭保釋期間犯案,認為須將起點多加3個月至4年3個月。 10.被告在去年12月已知道妻子的病況,他清楚自己是家庭的經濟唯一來源, 應預計一旦干犯刑事罪行會影響到家人的生活,不認為被告的家庭狀況構成任何減刊理由。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現時為另一案件DCCC 967/2012服刑合共4年半,兩宗案件雖為獨立案件,但考慮整體刑期的長度後,認為合適將9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命令 11.判監禁4年3個月, 當中9個月刑期與DCCC 967/2012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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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0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