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宇東

Case No.HCCC 13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3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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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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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8月15日上午9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Ros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Yiu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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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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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尹宇東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0月20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深灣路坑口村休憩處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80公斤氯胺酮的0.99公斤固體。第二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但否認第二項控罪。第二項控罪在法庭批准下,留在法庭檔案及未得本法庭許可,不得再啟動檢控程序。

承認事實

2.於2012年10月20日晚上7時14分,警務人員警車巡邏時,見到一輛的士向天水圍深灣路坑口村休憩處駛去,因為該處很少會有車輛駛至,警務人員於是監視的士。的士忽然停下,左後門打開,一件橙色物體及兩件白色物體從中拋出的士外。的士繼續行駛,警務人員立即趨前截停的士及見到一乘客,即被告人,坐在後排座位左邊。警務人員發現拋出的橙色環保袋內裝有後來被證實為內含0.80公斤氯胺酮的0.99公斤固體,地上另外有兩張紙巾。在被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否認環保袋是他的。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拒絕回答問題。

刑事紀錄

3.被告人有一項刑事紀錄,於2001年9月4日,因盜竊被罰款500元。

求情理由

4.被告人今年28歲,中五教育程度,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約8,000元。他曾從事汽車修理工人、腐竹廠工人等工作。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他是因為想賺取快錢而犯案,他沒有毒癮,但約每一個月會吸食氯胺酮一次。被告人只有一次十多年前的輕微定罪紀錄,由此可見,他並不是一名慣性罪犯。大律師指他已感到非常後悔,因此坦白承認控罪及決定在漫長的牢獄生涯中,會努力讀書,學習中文、英文及普通話,充實自己。大律師要求法庭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判刑

5.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正確地指出,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這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600至1000克的話,判刑基準應為12至14年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為800克,因此判刑基準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應為13年監禁。被告人為了賺取快錢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作為犯法的借口,也絕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6.在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因此採納1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八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