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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4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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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br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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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Cheung Yiu Leung,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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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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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李梓聞Waigo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2月1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19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2年12月17日約下午7時30分,警務人員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截查被告人時,被告人掙扎,但最終被制服。
警務人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個黑色環保袋內,找到一包後來被證實為內含0.19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不想被拘捕才反抗,及沒有錢才幫人攜帶涉案的「K仔」。
在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因欠財務公司六萬至七萬元,想賺快錢,才答應替他當時認識了約兩個月的朋友阿龍工作,並在案發當日晚上7時,在朗豪坊從阿龍手中接到涉案的氯胺酮,及在他指示下,準備帶到黃大仙,放在該處巴士總站旁的花槽。他沒有得到報酬,但阿龍答應,其後每次運送會給他450元報酬。
涉案的氯胺酮撿獲時的巿值估計為29,04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0歲,於中國出生,5歲時移居香港。他在一普通家庭長大,中三教育程度。輟學後,曾任職侍應生及於髮廊工作。於案發前六個月,他失業,因欠債而犯案。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親於2005年去世,他的兩位姊姊及母親都非常愛護、關心他,及他們之間的關係非常良好。被告人對觸犯法例,令到家人傷心,感到非常內疚和後悔。他現在知道後果嚴重,但他有家人的支持,及會於懲教所內學習做糕餅,充實自己,以作更生。
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的母親、被告人的兩位姊姊及被告人的一個朋友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對犯案已感到內疚,及感謝家人對他的支持,並決心改過,孝順母親和貢獻社會。其他人的信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指他本性善良,只因為認識不良份子才犯案,及已決心改過。被告人及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
辯方大律師亦遞交了被告人在獄中寄給他的母親及兩位姊姊的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現出悔意及對家人的關心,並表示服刑後會好好孝順母親和多陪伴兩位姊姊。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定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如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判刑基準應為6至9年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為190克。辯方大律師正確地指出,這份量的氯胺酮的判刑基準應為約七年八個月監禁。
本席看見被告人這麼年輕,就觸犯這樣嚴重的罪行,覺得很婉惜,但他犯案時已剛剛20歲,也不算是太年輕,因此這一點並沒有太大的求情作用。被告人因貪圖賺取快錢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有著支持他的母親和姊姊,但本席認為這亦不能成為不遵照判刑指引的理據。
在考慮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七年八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認罪及表示悔意,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寬減之後,本席判處他入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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