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翼航

Case No.DCCC 62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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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翼航 CHEUNG Yik-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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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0月8日
出席人士: 陳瑞德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啟亮先生,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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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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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三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經過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和第三項控罪。為了保障受害人的身分,本席批准控方就控罪書上所提及的地址作出修訂。

2.控方案情指出,受害人女童X在1998年12月7日出生,與外祖父母同住。2011年10月,受害人和被告透過互聯網MSN的聊天程式互相認識。受害人告訴被告她只有12歲。

第一項控罪

3.在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某一天下午,受害人和被告在元朗首次見面。被告和受害人到受害人的家中,而後來在睡房內性交。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亦在受害人體內射精。

第三項控罪

4.2011年11月下旬某日,被告和受害人在洪水橋見面,接著到受害人的家中。當時受害人家中沒有其他人,而二人在睡房內進行性交。同樣地,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亦在受害人體內射精。

5.受害人知道大家見面的目的是性交。事後他們兩人仍在MSN聯絡。在2011年12月,受害人在MSN告訴被告她想中斷這段關係,受害人停止與被告聯絡。

6.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日,受害人在沒有通知母親的情況下與朋友露營。受害人母親報警。2012年1月4日,在受害人老師的查問下,受害人才披露事件。警方從電郵電址找到被告的身分,於是在2013年1月8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經和只有12歲的受害人性交。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在2011年10月透過互聯網認識受害人,其後曾經兩次在受害人家中和受害人性交。在發生了肉體關係後,被告說他們成為情侶。被告知道受害人只有12歲。

7.在2013年2月26日的認人手續中,受害人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20歲,並沒有刑事紀錄,有關被告的報告都很正面。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只是一時性衝動才犯法,並不知道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並沒有孌童癖,亦沒有偏異的性傾向。被告的父母今天亦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和本案女童的年紀相差不大,而辯方亦聲稱,被告和受害人在拍拖。被告和受害人是在雙方同意下進行性行為,而被告亦沒有給予金錢,亦沒有使用威嚇或利誘。辯方大律師亦聲稱,被告在還押期間深感教訓。被告和父母都各自呈上求情信。被告說他和受害人是過著很平常的情侶關係,真心想和她發展為長久的伴侶。被告聲稱在還押期間他學會紀律,亦自我懺悔和反省,承諾不會再犯事,會腳踏實地做人。被告說他是家中第二經濟支柱,不想耽誤前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9.被告的母親說被告因為案件而憂心,茶飯不思。被告已經知錯。被告的母親亦說被告本身本性不壞,沒有不良嗜好,對電腦有興趣,亦樂於助人,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被告的父親說他亦因為兒子犯案而深受內疚,對受害人和家屬表示深深歉意,今後會對被告加以嚴管,決不讓他走上犯罪的道路。

判刑

10.被告案發時大約20歲,而受害人則是12歲多。被告利用互聯網獵艷,而在明知受害人只有12歲的情況下相約見面,和進一步性交。在和控方協議下,被告承認兩次的非法性交罪,而本席亦只能以這兩次非法性交行為為判刑的事實基礎。在這兩項的控罪中,被告都沒有使用避孕套,亦在受害人體內射精。這不僅增加受害人受孕的機會,亦有機會傳染性病。兩者都對受害人產生很大的影響。

11.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被告有一位較穩定的女友,並沒有偏異的心理狀態。被告因為一時性衝動而犯案。被告認為受害人因為太投入感情,反而使他要和受害人分手,但被告對受害人的了解並不深。懲教署的報告亦指出,被告在2005年和母親來港定居,但父母管教不足,而被告亦沒有足夠的守法意識,加上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因此認為被告需要一段監管下的紀律性的訓練。報告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12.女童的創傷報告指出,女童對自己的愚蠢感到自責,和對事件刻意迴避。她覺得事件曝光,令她每每被同學和他人拒絕,致使受害人自我形象低落。專家認為受害人明顯地有創傷焦慮候群症,亦有抑鬱和驚恐的情況。事後受害人遇到心理適應的阻障,受害人需要心理治療和輔導,而受害人的母親亦需要接受專業的輔導來加強她對受害人的支援。

13.這宗案件再次印證網絡虛擬世界每每製造一塊給予色慾狂徒犯案的平台。幼小無知的女童因為各自缺乏父母關愛,而毅然從網絡平台結識異性,初則談情說性,繼而進一步進行性行為。本案被告兩次犯案都沒有用安全套,而受害人亦沒有防範意識,防孕的意識薄弱,只會對被告盲從。案件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遠較受害人自己意識到的程度更為嚴重。被告一己的私慾對年幼的受害人的傷害永遠都不能補償。

14.被告現年20歲,和受害人的年紀相差並不算大。本席相信被告以甜言蜜語來哄騙受害人,但沒有使用武力和威嚇的手段。被告在2011年10月和11月兩次犯案。兩次犯案令受害人,甚至受害人的家人,因為案件的影響而需要專業的輔導。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被捕時沒有工作。

15.辯方大律師屢屢聲稱被告和受害人是在拍拖的階段,但從被告的報告和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本席並不認為他們是拍拖,反而被告是乘機和方便地把受害人視作性慾工具。

16.被告在求情信說他每天和受害人真心交談,對她有一定的認識,但在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中,專家指出被告對受害人的背景並不熟悉(見專家報告的第5段)。

17.被告坦白認罪,免使受害人在法庭作供,這亦顯示到他的悔意。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一項嚴重罪行,這亦反映在其最高的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本席考慮到特區劉志翔CACC 427/2007一案,該案的案情和本案有不少雷同之處。該案的22歲、從美國回港渡假的學生在網上認識該案12歲7個月的女童。後來他們在酒店性交,上訴人沒有使用安全套,但在體外射精,而上訴人亦給受害人$2,200元。在該案的女童表面上並沒有心理創傷。上訴庭以兩年為起點,而上訴人最終被判監13個月。

18.本席仔細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的相關報告,雖然懲教署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但本席認為因為案件涉及十二歲多的女童,而女童身心的創傷明顯較前述劉志翔一案中的受害人嚴重。本案被告沒有給錢受害人,但被告兩次和受害人性交,兩次都在受害人家中,兩次都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兩次都是在體內射精。可幸的是12歲多的女童並沒有因此受孕,亦沒有染上性病。法庭需要用阻嚇性的刑罰,以彰顯控罪的立法意圖,亦要對那些在網上獵艷或剝削利用年幼異性的人作出明確的訊息。

19.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而被定罪的話,被告肯定要面對更長的刑期。

20.綜觀案情和各項求情因素,本席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本席亦相信被告在他父母的支持和監管下會重新做人,履行對法庭的承諾,為自己的黃金時期打拼,做一個照顧家人、腳踏實地的好漢子。因此本席酌情減免3個月,判被告入獄13個月。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21.另一方面,本席亦希望受害人和受害人的母親能夠得到社工或專業的輔導和支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