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偉政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95/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13.
1. 本案涉及兩宗裁判官的上訴案,即HCMA295/2013及HCMA4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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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95/2013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791號) ---------------------------- 及 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6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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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理由書 ---------------------------- 背景 1.本案涉及兩宗裁判官的上訴案,即HCMA295/2013及HCMA497/2013。 2.(i) 就HCMA295/2013案,上訴人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在2013年3月21日在深水埗黃金電腦商場的一間電腦店內,偷走了一部價值990 元的零件。店員從閉路電視的記錄中發現上訴人的盜竊行為,於是報警,經調查後,警員將上訴人拘捕,並在其家中尋回物件。
HCMA295/2013 3.根據記錄,HCMA295/2013是在2013 年4 月 3日審訊。當值律師在替上訴人求情時提到另外的盜竊案(HCMA497/2013),並要求一併處理。但主控官解釋,因辯方未有提早通知,所以未能安排相關文件。裁判官便只就本案宣判,刑期是6個月。 4.在後來的量刑理由書裡,裁判官對判刑方面有以下的說明(見第7段):
HCMA497/2013 5.至於HCMA497/2013的審訊,則在2013 年4 月 11 日進行。在處理判刑時,裁判官有考慮到另一宗案的6個月判刑。最後,裁判官就三項控罪都各判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但與4月3日所判的6 個月分期執行。 6.在後來撰寫的判刑理由書裡,裁判官有以下說明(見第 3及4段):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得到法援署協助處理HCMA497/2013的上訴。代表上訴人的鄭從展大律師提出以下理據,基本內容是:
8.至於HCMA295/2013案,上訴人則需自己進行上訴。在本席前有上訴人呈上的多封信件:即2013 年7月1日、7 月 10日及7 月28日等。在7月10日的一封裡,上訴人列明了4點上訴理由:
上訴人在信件中詳細地解釋他的理據。 9.鄭大律師及上訴人都分別向本席就案件作陳詞。 答辯人陳詞 10.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以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澤惠(HCMA310/2009),說明在判處這類店鋪盜竊案的原則。判詞指出:
11.答辯人認為上訴人屬於積犯類別。他認為,不論就個別刑期及整體刑期方面,判罰都沒有錯誤。 討論 12.本席同意鄭大律師的一些觀點,即裁判官應該說明判刑基準再列出求情因素,這也是一般的做法;但另一方面,裁判官在評估刑期,尤其是整體刑期時去考慮其他刑期的高低及各種因素,並無不妥之處。本席認為,這宗上訴案要考慮的重點有三項,即上訴人是否積犯、保釋期間再犯案的因素與及整體刑期的考慮。 13.上訴人由1997年開始至到2011年一共有8次刑紀錄,都是盜竊罪。他起初被判罰款,後來接受感化,之後法庭讓他緩刑,但因再犯被改判監禁。由2007年到2011年的4次犯案,他就被判4及6 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將上訴人形容為積犯,並非有錯。 14.兩位原審裁判官將各項控罪都以9 個月為刑期基準或許是偏高,但本席不認為是過高或在原則上犯錯,無論如何,本席關注的會是整體判刑方面。 15.在HCMA497/2013案裡,裁判官將所有三項刑期都判同期執行,是寬大處理,如果他判第一項6個月,其他兩項的都是一個月分期,會是恰當的做法。至於HCMA295/2013的那一項,就算法庭是在同一時間處理,裁判官也不會給予全部同期的命令,尤其上訴人是在得到保釋的期間再犯下的另一次同類案件。 16.本席認為,考慮到上述的各種因素,從整體來說,刑期可以說是偏高,但並不過重,也沒有原則性的錯誤。 結果 17.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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