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孟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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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4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4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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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一共被控三項控罪,分別為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三項控罪都是發生於2013年4月27日,在同一輛73K路線的九龍巴士上。第一控罪的受害人是上述巴士的司機,其餘兩位是到場調查的警員。 2.上訴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三項控罪則不成立。裁判官判上訴人共15 天的監禁。 3.上訴人以表格 102提出上訴。這是有關判罰方面的上訴,表格的內容列明:
在上訴理據方面,上訴人寫下“判處錯誤,於事實不符。”裁判官依照程序撰寫了判刑理由。 案情 4.本案的上訴人當時是該輛巴士的乘客,她本想在羅湖道巴士站下車,但司機因為未見有停站通知燈亮起而沒有停站。上訴人不滿上前交涉,進而推撞了正在駕駛的司機。後來警員到達調查時,上訴人情緒依然激動並推撞阻止她衝向司機的警員。 5.上訴人在親自上本席陳詞時說她並沒有襲擊任何人,投訴“飛站”的並不是她,是另有其他乘客,她根本都不趕時間,她只是路見不平所以出聲,她也只是說了一句話,及輕觸司機示意,但司機就說要報警。上訴人的意思似乎是因為她不會說廣東話,所以司機對她有所誤會。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不應判她有罪。 6.本席向上訴人澄清時,她說她並非是要求改判刑罰,而是根本不應被定罪。 7.上訴人以上訴刑罰的表格進行上訴,因此裁判官沒有撰寫裁斷陳述書。就判刑方面,裁判官在判刑理由的「求情因素」及「判刑之考慮」部份,尤其在第 16、19、20及21段,他已清楚說明了判罰的基礎:
8.本席認為,本案的刑期沒有明顯過重或是在原則上犯錯。至於上訴人認為定罪有錯的問題,本席已提醒她應去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結果 9.判刑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