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 Yijian Co., Ltd 對 Kingson Internation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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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主要提出兩個重要的論據,第一點是有關追認涉案的合同是沒有通過被告公司的決議來作為支持。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J 206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06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1年第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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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ENRY YIJIAN CO., LIMITED  
 
被告人 KINGS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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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10月3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主要提出兩個重要的論據,第一點是有關追認涉案的合同是沒有通過被告公司的決議來作為支持。

2.本庭在判案書的第62段指出游先生以及徐先生是被告人的董事,他們二人有能力和權力去追認有關的口頭協議。他們的行為如何構成追認的行為?第62段這樣說 “By their actions of presenting invoices for expenses they incurred for the defendant after the defendant’s incorporation to the plaintiff to claim for reimbursement pursuant to the verbal agreement, they ratified the verbal agreement by conduct.” 所以被告人所指的通過被告公司的決議案,並不是本庭的有關決定。在第62段所指的追認的行為,並不是在被告人公司舉行會議,然後作出決議去追認口頭的合同。這與公司通過決議案去追認口頭的協議是完全不同的事情,這個論點根本上不能成立

3.被告人提出的第二個論點就是原告人並沒有把游先生支付的款項歸還予游先生,這又是不能立足的論點。重要的是原告人公司是否把錢替被告人支出,然後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該些欠款。被告人提出的例子是有關給予任義旺的每個月15,000元的顧問費用。有關的顧問費用在判案書的第17至21段詳細提及。很清楚亦不容爭議的,就是該些顧問費用是由原告人公司替被告人公司向任義旺支付的。第51頁,審訊文件冊的第51頁,顯示任義旺的公司,即Yam’s Group Incorporation,於2010年4月14號從被告人公司收取15,000元的費用,該費用是以現金形式支付或收取的。第51頁是一張official receipt,它寫明 “received from Messrs Kings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這即是說任義旺收取被告人15,000元。

4.而同一日期,即2010年4月14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發出debit note,其內容為 “being amount paid on your behalf as below, consultant fee of Yam’s Group Incorporation” 這即是說原告人公司替被告人公司向任義旺支付15,000元。Official receipt反映出被告人向任義旺支付15,000元,而且支付是由原告人代表被告人支付的。因此事實上任義旺實際上已收取了15,000元。而這筆錢是源於原告人所支付的,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歸還原告人代他向任義旺支付的15,000元,因此被告人要歸還該筆款項。

5.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亦花費了很多篇幅,有關原告人15,000元的來源,即游先生支付該筆錢。原告人怎樣得到該筆15,000元是一回事,他向被告人實際上支付了15,000元是另外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無論原告人是否已向游先生支付有關的15,000元是一回事,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歸還15,000元他代被告人支付的錢是另外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6.本庭裁定沒有在判案書作出任何錯誤的地方,因此本庭不給予上訴的許可。本庭亦不給予暫援執行有關本案的命令,即被告人要支付原告人的款項的暫援執行命令。本庭全部撤銷被告人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本庭撤銷被告人所有的申請,即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及暫援執行命令的申請,被告人需支付予原告人是日聆訊的訟費,訟費由法庭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柯廣耀、劉慧兒律師事務所Mr Kwan Man Wai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劉黃盧律師行延聘的Mr Arthur Yip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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