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琴 對 馮繼昌
|
DCMP 129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2年第1295號 --------------------
------------------
-------------- 判決書 ------------ 1.本席在2013年7月31日判決被告人敗訴,被告人現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理由如下:-
2.本案是一物業買賣方要求退還訂金的案件,爭議議題是被告人當時的代表律師有否就有關業權是否良好的提問(requisition)作滿意答覆。重點在於當時被告人的律師有否作出滿意答辯,而不在於到現在的送贈期已超過五年,亦不在於被告人的前妻有否任何債務。在物業買賣之時,被告人的律師並無提供任何有關其前妻的資料予買方的代表律師。 3.就有關被告人有否失踪的問題,本席在本案判詞的第26段中已說明不用處理。 4.至於上訴理據第4點,房屋委員會的準賣証與本案之爭議無關。房屋委員會的準賣証並不能証明物業的業權是否良好,當時亦沒有就此點提出爭議。 5.按區域法院條例63A(2)條,本席並不信納被告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不認為有其他理由,包括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6.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協議數額,則由法庭評定。此命令乃一訟費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以傳票作出申請,暫准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由傅雨康律師行的傅雨康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MP 129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