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燕羚

Case No.HCCC 18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8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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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燕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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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偉強先生,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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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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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間,身為瑞士信貸銀行的客戶經理,以各種不同的藉口及製造不同的虛假文件,將她負責的兩名客戶約三千一百萬元的款項非法挪用。被告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償還她在澳門及麻雀館因賭博而欠下的巨額賭債。因被告人的非法行為,銀行為此需向兩名客戶作全數的賠償。

被告人現年42歲,1994年大學畢業後一直在不同銀行工作。2011年3月加入瑞信,入職為董事,月薪高達160,000元。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因婚姻生活不如意,於是開始沉迷賭博,亦經常前往澳門豪賭,投注金額動輒數以十萬元計,最終欠下巨債。

被告人在2012年9月在律師陪同下,前往警署向警方自首,詳細講述如何從客戶戶口中促致此七項共31,000,000元的未經授權轉賬。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國榮一案([2008] 4 HKLRD 1017),講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若涉及的款項超過1,500萬元的話,刑期應該定在十年以上。被告人今次雖然不是被控告盜竊罪,但罪行的性質與盜竊罪無異。今次被告人不單盜取客戶金錢,在盜取過程中亦製造不少的虛假文件,這都加深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的非法舉動嚴重違反僱主及客人對其信任,僱主亦因此蒙上數目不菲的損失。事件發生後,銀行只能夠取回1,570,000元的款項。

在考慮過此案犯案時間的長短、犯案的手法及所涉金額;另外亦包括此一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2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辯方鍾大律師表示,被告人自動向警方投案,故希望法庭能夠在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上作出進一步的扣減。鍾大律師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馬明一案第32段支持其講法。

在此案中,本席認為第32段所講及的情形並不適用,因為被告人的坦白招認並非是唯一支持控罪的論據。法庭一般的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已包括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此點在內。辯方大律師亦指被告人自動交回$1,570,000部分盜取的款項。本席同意被告人沒有就此$1,570,000款項在高等法院進行任何的抗辯,但這樣做並不表示是自動交還,僱主亦需經法律程序才可以取回這些款項。不過無論如何,因為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銀行的損失亦相對來說減少,$1,570,000本身亦都是一個不少的數目,因此本席行使酌情權,就銀行損失減少此一方面,給予進一步的扣減;合適的進一步的扣減是一年的即時監禁。因此,在考慮所有情況後,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欺詐罪,她被判處7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