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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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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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詳述案情。簡而言之,被告在彌敦道被截停,被告立刻逃跑,而不理自己和他人的安危,橫越繁忙的彌敦道和佐敦道。最後被告在志和街被截停。在被告被截停前,他棄掉了兩大包內藏三十九小包的毒品。毒品是8.03克可卡因,市值為九千六百多元。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19歲,中三程度,是水喉維修人員,月入大約是一萬元。被告的父母在被告3歲時已經離異。被告和母親和家姐同住。被告有正當職業,並不是吸毒者。他是初犯。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3.本案再一次顯示,販毒份子或集團利用年青的男女去販運毒品。本案證據確鑿,被告毫無悔意,反而指控執法人員虛構口頭招認,威逼被告在補錄口供上簽名。更甚者,直接指控警員無中生有、插贓嫁禍,「屈」被告管有九千多元的毒品。這對有關的警員都是嚴重的指控,亦指他們妨礙司法公正,做假口供。辯方大律師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被告雖然是家中唯一的男丁,亦在單親的家庭長大。被告更應該要照顧母親,報答母親含辛茹苦地養育被告和被告的家姐。被告並不是吸毒或濫藥者,但甘為毒犯所利用而販毒。一般而言,涉及10克可卡因以下的販毒案,刑期的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8.03克可卡因,本席以4年作為起點。被告是在審訊下被定罪,沒有任何的求情理由,亦沒有任何的悔意。本席判被告入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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