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海鵬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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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企圖偷竊香樹的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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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78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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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海鵬 (第一被告人)
  劉梅娣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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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0月31日下午3時34分
出席人士: Ms CHOI Sze-m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Kin Man K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江森,林德輝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IU P.T. Charle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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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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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企圖偷竊香樹的控罪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一名香港中文大學的職員在校園內看見兩名被告人在一棵香樹旁有所動作。當時兩名被告人蹲在樹旁,第一被告人正利用一把鋸去鋸那棵香樹,而第二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身後。兩人身旁的地上有一些背囊和袋。該職員問他們鋸樹的原因,但兩人沒有回應,並收拾物件離開。職員尾隨他們及通知保安,最終職員在中文大學的中藥園附近把他們截停,然後交給警方處理。在他們的物件中檢獲幾件物件,包括該職員看見第一被告人當時所用的鋸。

3.兩名被告人是母子關係,過往均沒有刑事紀錄。媽媽64歲(第二被告人),兒子39歲(第一被告人)。辯方律師在求情時簡單介紹了兩人的背景、家庭情況和工作情況。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要求法庭不要根據同類罪行的案例以3年作為量刑的考慮;在加刑方面,辯方也要求法庭考慮本案兩名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而不作加刑。辯方也倚賴本席給予他們的一宗近期的上訴庭案例楊廣秀(CACC 469/2012)。基於案中那棵香樹的實際情況,辯方律師要求法庭按楊廣秀一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

5.本席不同意本案可以利用楊廣秀一案作為調低量刑起點的基礎。楊廣秀一案的上訴人可以得到上訴庭批准減刑,原因是那棵樹已經枯萎,而且專家報告顯示該樹是受到感染。觀乎本案,基本上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從照片可見,本席認為這棵樹基本上是一棵健康的樹,只不過它在較早前是受到嚴重的破壞,所以剩下差不多只有基部的部份。而被告人利用一些工具對這棵已受了嚴重破壞的香樹打主意,本席認為更是要不得的行爲。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也考慮過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所提及的判刑基準,本席對兩名被告人的罪行都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6.控方要求加刑的申請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本席考慮過同類罪行的近期案例,很明顯法庭現時不會著重被盜香樹的物件重量方面,楊廣秀一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因為楊廣秀一案的上訴人都是因企圖盜竊香樹被定罪。很明顯,法庭現時考慮到一直以來有很多的偷香樹罪行及香樹所受的損害、性質和程度,因而在楊廣秀一案雖然沒有偷取任何香樹,但判刑都是即時監禁,而法庭也認為是需要加刑的。按此基準,本席在本案加刑25%(3年加25%),共3年9個月監禁。

7.就第一被告人而言,根據他的背景資料顯示,他於今年(2013年)6月才移居香港。換句話說,他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不長。因此本席不打算就他沒有刑事紀錄一點而作出任何扣減。

8.就第二被告人而言,她今年64歲,背景資料顯示她於1979年來港。她在香港已有一段時間,除了這案件外,她在這段時間裡都一直奉公守法。本席就這一點給予3個月扣減。因此,第一被告人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被判監3年6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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