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國庚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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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1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蔡國庚否認一項販運1.38克氯胺酮危險藥物的控罪,他只承認管有那些毒品作自用,但經審訊後,最終被本席裁定販毒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七時許,第一被告人被警方截停,當時他與另一人在的士上。而該的士停泊在利東邨利東商場外的的士站,的士咪錶仍在起錶狀態。警員先在第一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出一包重0.39克的氯胺酮,再於其左腳襪頂搜出另一包重0.99克的氯胺酮。被拘捕時,第一被告人向警員表示這些毒品是作自用。其後,第一被告人在警署與警方會面時作進一步交代,表示當時他在的士上是在等候另一名朋友前來一起去吸食毒品。 3.第一被告人現年17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把判刑押後,為第一被告人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 4.辯方律師扼要地總結了報告內容。報告指第一被告人過往雖然沒有刑事紀錄,但他坦白承認曾有濫藥的情況,也和一些不良份子為伍。律師也表示第一被告人對這案件表示悔意,也決心改過及遠離毒品和不良份子。 5.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有今天的問題是全因為缺乏管教所致,而且第一被告人和他家人也透過律師向法庭要求把第一被告人送去教導所。 6.販運危險藥物是一種嚴重罪行,犯事者在一般情況下都會面對相當長的監禁期。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和第一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如果送他去教導所可更符合公眾利益。因為第一被告人在教導所裡會受到貼身的監管,過著有紀律的生活及可以學習一技之長。若第一被告人他日重投社會,有一技傍身可以令他更容易遠離壞份子。 7.考慮過種種因素,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去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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