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紹楚

Case No.HCMA 63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3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774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紹楚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21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1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1月2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張紹楚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有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2)(b)條,被判入獄3個月2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定罪上訴,並頒令重審,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上訴人從事奶粉水貨活動。控方指上訴人為與百佳超級市場及屈臣氏藥房之職員維持良好關係,以方便生意來往,向他們給予利是。

4.第二控罪及第八控罪分別指上訴人向第三被告人及另一名人士提供利是。 第九及第十一控罪指他向第十一證人兩次提供利是。

5.就第二及第八控罪,兩名收受利益者均沒有出庭作供,控方只依賴上訴人本人之招認。 第九及第十一控罪,第十一證人在豁免起訴下作供。除了他的證言,控方亦依賴上訴人的招認。

6.由於上訴得直理由只涉及上訴人的招認, 亦已頒令重審,因此本席只就招認之可接納性着筆。

特別爭議

7.第十三證人為廉署人員,他在街上拘捕上訴人及同居女友。警誡下,他問上訴人有否提供利益予第三被告人等人,上訴人回答曾經給予利是及紫菜。第十三證人在車上以記事冊補錄口頭招認。之後第十三證人帶上訴人回家搜查,其間進行問話,以記事冊筆錄。之後上訴人被帶回廉署進行錄影會面。在拘捕當日、翌日及第三日,總共進行三次會面。

辯方案情(特別爭議)

8.上訴人作供,指他在街上被警誡後,第十三證人對他說只是針對第三被告人,叫上訴人合作,然後才開始發問。

9.在車上,上訴人要求第十三證人不要搞他的女友。第十三證人指上訴人可以放心。上訴人亦問奶粉如何處置,第十三證人說回到廉署再算。上訴人指他的奶粉值十多萬元。

10.搜屋其間,第十三證人再叫上訴人合作,指如他不合作,亦會控告其女友及其子女。當時女友之子女亦在屋內。

11.錄影會面前,第十三證人指出如上訴人不合作,休想取回奶粉。

特別爭議裁決

12.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在自願情況下作出口頭招認、簽署補錄及筆錄的紀錄,及進行錄影會面,理由如下:

(1) 上訴人從來沒有作出投訴;

(2) 上訴人指稱廉署人員要求他合作,但沒有指出如何合作;

(3) 上訴人從來沒有反抗,一直保持合作;

(4) 上訴人指廉署恐嚇會拘捕他的同居女友,但其實廉署已同時拘捕其女友,上訴人指稱毫不合理;

(5) 上訴人沒有詳細追問何時能取回奶粉。

13.裁判官指出在搜屋其間,廉署曾發出很多問題,但只將部份筆錄。因此他將屋內之筆錄及警車內的補錄拒納呈堂,唯裁判官將上訴人在拘捕現場之口頭招認接納呈堂。

討論

14.代表答辯人之盧大律師同意,裁判官將上訴人指稱廉署威嚇控告其女友及家人,誤為要拘捕其女友,但指裁判官接納招認還有其他理由支持,整體沒有犯錯。

15.裁判官指上訴人所謂「合作」並不清晰,但上訴人指合作之基調是廉署要針對第三被告人。無論如何,盧大律師同意即使廉署只是籠統地要求上訴人合作,亦是不當的行為,可影響招認之自願性。而上訴人指廉署在問話前已要求他合作,所以他一直合作並不能排除有被要求合作一說。

16.至於上訴人未有作出投訴,及沒有詢問何時能取回奶粉,基於裁判官就拘捕女友之誤解,將可信性變爲了邏輯性矛盾,其裁決不能排除不穩妥的地方。

17.其於上述理由,定罪上訴批准。

18.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指案件需要傳召很多證人,及同案被告人多被判緩刑,要求毋須重審。盧大律師則指案情嚴重,而案件主要證供來自上訴人的招認,原審時只傳召證人名單上少部份,因此要求重審。

19.本席認為案情嚴重,在適當指引下招認可被接納及治罪,因此下令重審。

20.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得上訴之訟費,因此照准。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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