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德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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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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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原被控以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最終他們承認較輕之傷人罪,違反該條例第19條,控方予以接納。 2.在2013年5月10日晚上,兩名休班警員與友人在九龍黃大仙洐慶街新英華餐廳晚膳,兩名被告則與友人在其鄰房。其後,休班警員曾想借用被告房間之洗手間被拒。繼後至凌晨時分,被告等人當中一名男子卻在餐廳門外與休班警員發生爭執,該男子更用粗口辱罵對方,更自稱為「洪發山14」及開始拳打休班警員。其後,另外兩名男子加入襲擊,第一及第二被告再加入共5人襲擊該休班警員。受害人的朋友及後出來,發現時即表露警察身分及喝止。對方竟仍再自稱屬於「洪發山」,著對方別多管閒事,繼而更取來膠凳再襲擊該休班警員,整個事件維持約6分鐘。其他警員到場,只第一及第二被告被制服及拘捕,其餘男子則逃離現場。 3.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聲稱只是「隔開佢哋,冇喐過手,更唔知乜三合會成員」。第二被告則聲稱「幫手勸交欄住人,乜嘢都冇做過」。但整個過程已被餐廳之閉路電視拍下。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曾用拳頭打受害人背部兩次,襲擊停了一會,第一被告曾扯著對方。另外,一名男子亦曾用膠凳作出襲擊,但他沒有聽到有人說過「洪發山14」,更沒有聽到任何人說是警察。第二被告亦承認他背部被推撞,故才推撞受害人,他說原打算制止打鬥,最終變成按著對方。第二被告說自己十分醉,不記得有否襲擊對方。他聽到有人說是「洪發山14」,但沒聽到任何人說是警察。 4.該受襲之休班警員經醫生檢查,發現他左前額頭有4厘米長V形裂傷傷口,需縫9針,左臂頸部及雙膝有瘀傷,右肩頸背、雙膝蓋有磨損,予以9天病假。而第一被告亦發現頸背疼痛、姆指擦傷。第二被告其手部、右肩背部疼痛及腫脹。 5.第一被告現年45歲,過往在1987年曾干犯之控罪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李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犯案只因當日醉酒及衝動而起,並非存心傷害對方。第一被告亦寫下求情信,承認自己愚昧犯事,使家人、朋友憂心,深感後悔。其女兒及僱主亦致函指第一被告為負責任及顧家之父親,也是盡忠、盡責的好員工。李大律師亦指CCTV中可見他在末段時,第一被告即背著背囊之男子,更曾嘗試喝止打鬥,望予以輕判。 6.第二被告現年44歲,過去在2011年因干犯盜竊罪被判社會服務令。陳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為自僱人士,非常顧家及孝順母親。母親患上高血壓及糖尿病,每每由第二被告陪同覆診,其家人及朋友等均致函指第二被告克苦、勤奮、愛護家人,事發只因醉酒胡塗,望能予以改過自身的機會。陳大律師亦指第二被告雖承認曾參與襲擊,但角色較輕微,並非持膠凳直接襲擊受害人之男子。而只在一階段曾攬著對方,及後亦曾嘗試平息事件等等。 7.傷人罪是嚴重控罪,本案嚴重之處更是曾牽涉5名人士襲擊受害人,當中更有人用膠凳襲擊,致使受害人頭部受傷,需縫上9針。整個襲擊先後雖有停止,但維持達6分鐘。可幸是對受害人並未造成永久之傷害,控方亦接納兩名被告沒有聽到受害人曾表露為警員等等。 8.案件顯然是因醉酒衝動而起,兩名被告的角色雖較輕微,並非主力襲擊受害人的男子。但畢竟亦是夥同行事者。考慮案件之嚴重性,且致使受害人頭部受傷,法院往往對此類案件可判予達1½ 年至2年之監禁。但如兩名辯方大律師所言,他們的角色較輕微,且似曾嘗試勸止。畢竟他們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判以8個月監禁。因此,就此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各判以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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