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譜兒

Case No.HCCC 24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4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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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譜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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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10月17日上午9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Eddie Se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ok Tin Yuen,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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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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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譜兒Stepheny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2月18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落馬洲管制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30公斤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31公斤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2月18日約晚上9時23分,海關人員在落馬洲管制站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腹部發現一包被透明膠紙纏繞著的白色晶體,即控罪所指的內含0.30公斤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31公斤晶狀固體。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知道這些是毒品,是她替人帶到旺角給一個叫長腰偉的人,酬勞為1,000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她已失業三四個月,及她是被捕當天早上由落馬洲離開香港的。

案中毒品撿獲時的市值估計為227,54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與毒品無關。最後一次是於2011年10月26日,因盜竊罪,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兩年。即被告人於緩刑期間觸犯本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8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家中有母親、繼父及兩個同母異父的兄妹。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從事髮廊、酒樓侍應及售貨員等工作。在2012年時,她在一間隧道公司工作,月入約7,200元,但她從2012年尾開始失業。被告人住在朋友阿麗的家,但因人多不方便,她於是決定自覓居所,因需要金錢支付租金及上期而觸犯本案。被告人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長腰偉,及因無知和想賺快錢,而被他利用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與海關人員通力合作,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大律師遞上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因為她的父母離異,及她在繼父厭棄下離家飄泊十多年,認識了一些染有不良嗜好的朋友,而被他們誘使犯案。她的母親沒有因她犯案而離棄她,並常常到懲教所探望她,使她得到盼望已久的關懷和動力。她已決心重整人生,出獄後會重投社會。她要求法庭予以輕判。辯方大律師亦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就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定下判刑指引。根據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如販運「冰」的份量為70至300克的話,判刑基準為10至14年監禁。本案涉及300克的「冰」,因此判刑基準應為14年監禁。

本席對於被告人的身世有萬二分的同情,但本席必須指出,這些都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相反地,本案涉及一個令情節更為嚴重的因素,就是被告人跨境犯法。

在考慮了有關的案例,如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2009] 2 HKLRD 437)及HKSAR v Hong Chang Chi(CACC 18/2001)等後,本席認為有必要將判刑基準提高,遂採納14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她入獄9年8個月。

基於被告人已面對一個長時間的監禁,本席因此決定不執行緩刑的命令,即被告人共入獄9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