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過游

Case No.HCMA 66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6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101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過游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1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1月2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陳過游在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店舖盜竊」罪(第二控罪)有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 章)第9條,被判處監禁6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定罪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罪二指2013年1月14日,上訴人在尖沙咀金馬倫道萬寧藥房偷了一盒人參、一盒靈芝及附加贈品。

4.第二證人為店鋪職員,她當日發現貨架上少了上述貨品,未有出售及付款記錄,便觀看閉路電視錄像。其後,第二證人肯定上訴人就是影像中取去上述貨品之男子。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指出案發時沒有目擊證人,上訴人亦非當場被捕。裁判官觀看有關閉路電視片段,指出有16個鏡頭,拍攝不同位置,即使並非高清,但錄像質數良好,畫面清晰。

7.裁判官指作為陪審員角色,警惕自己辨認證據的可疑性,及人有相似,指出錄像中男子的面部輪廓、身形與上訴人一模一樣,非僅相似,是同一人。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

討論

9.案發為本年一月,上訴人三月被捕,十月受審。第二證人從來之前沒有見過上訴人,裁斷陳述書沒有交待上訴人被捕的情況,或第二證人的辨認基礎。時至今日,上訴人與影像所示的人,除了均面容瘦削和顴骨較突出之外,樣貌、尤其是髮型已非可以辨認的了。

10.代表答辯人之柏大律師則指出,裁判官作為陪審員角色,原審時在庭上反覆觀看影像,綜合所有鏡頭角度,清楚描述男子取去貨物之路徑,確認就是上訴人,則審理上訴的法庭不應輕易干預。

11.辨認證供,尤其是當庭辨認,素來都是被受謹慎檢視的,主要考慮辨認之條件及環境。本案之辨認基礎,不外乎錄像所見取去貨物男子之容貌。以本席觀察,影像質素並非十分清晰。攝影機居高臨下,較清楚之影像是盜竊者較近鏡頭或抬頭上望時,但面部輪廓有些模糊,而且只是面部不同部分,沒有攝得正面面容。

12.柏大律師同意錄像並非最理想。應本席要求,警方從錄像中獲取定格影像圖片,但幫助不大。

13.即使錄像能見竊賊的路綫,但並非辨認證據。裁判官以輪廓、身形來辨認,但對面貌或任何特徵則沒有任何描述。其裁斷並非證言取捨的純事實問題。

14.基於本案沒有任何目擊或環境證據,上訴人在茫茫人海的基礎上,單靠閉路電視錄像辨認,而錄像質素又不甚滿意,本席認為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15.基於上述理由,定罪上訴批准。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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