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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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11月18日,九龍土瓜灣崇平街2號富德中心1207室一正在裝修中的商業單位(“商業單位”)遭賊人爆竊。存放在商業單位價值約3,000元的部分裝修物料(7卷全新未拆包裝的銅喉和一些銅喉碎件)被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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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0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20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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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3年11月18日,九龍土瓜灣崇平街2號富德中心1207室一正在裝修中的商業單位(“商業單位”)遭賊人爆竊。存放在商業單位價值約3,000元的部分裝修物料(7卷全新未拆包裝的銅喉和一些銅喉碎件)被偷走。 2.案發現場及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記錄顯示有三名男子在2013年11月16日下午約7時20分進入富德中心,並乘坐一部乘客升降機。 3.離開升降機後,該三名男子走近商業單位,並在附近徘徊。其後三名男子中的兩人進入商業單位;最終三人推着一部載有一盒子的手推車乘坐貨物升降機離開商業單位。之後,他們在地下貨物裝卸區出現,並從富德中心的後門離開。 4.負責商業單位的呂先生作供時表示他是在2013年11月16日下午約5時收工後,用密碼鎖鎖好木門,而他是最後離開商業單位的人。2013年11月18日早上約9時10分,呂先生返回商業單位時發覺鎖着木門的密碼鎖被人撬開,而木門亦打開。呂先生報警後點算現場物料,發現失去了上述銅喉和碎件。 5.負責調查案件的探員9897觀看過全部有關閉路電視錄影記錄,並用其智能電話拍下數張閉路電視錄影記錄的畫面。探員9897將照片打印作記錄。 6.2013年11月25日,即案發後約一星期,上訴人(李浩剛)和另一人被拘捕。探員9897替上訴人拍照,並將他較早前從有關閉路電視錄影記錄拍下的賊人外貌和上訴人外貌比較。他得出結論是上訴人就是涉案的三名賊人之一。 7.上述事件導致上訴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上訴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8.2014年6月6日,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判他入獄3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9.2014年10月15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要考慮上訴人的上訴應否成功。經聆訊後,本庭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答辯理由 10.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為他作供。他的立場是他並非爆竊匪徒,而控方的證據亦不足以將他定罪。 原審法官的裁決 11.原審法官認定涉案的閉路電視錄影記錄和探員9897拍下上訴人面貌的照片都可以呈堂為證,而他可以根據閉路電視錄影所顯示的賊人容貌和上訴人的容貌作出比較,以決定上訴人是否就是閉路電視錄影所顯示的爆竊匪徒之一。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原審法官的上述處理方法。 12.原審法官強調在作出比較時,他必須考慮錯誤辨認的可能性。原審法官亦有將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和上訴人照片的質素、貨物升降機的照明情況、上訴人被閉路電視拍攝到時的位置等因素考慮在內。 13.最終原審法官認定上訴人就是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三名爆竊匪徒之一。原審法官強調閉路電視所顯示的爆竊匪徒之一的髮型和面部輪廓和上訴人是一樣的。 14.根據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三名爆竊匪徒的行為舉止,原審法官認定上訴人和其餘兩名爆竊匪徒有一起行動。他們是在未獲得准許下進入商業單位,並從中取去涉案的銅喉和碎件。因此,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爆竊”罪罪名成立。 15.在作出上述裁定時,原審法官並沒有說明他是否有將上訴人沒有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作供一事考慮在內。 上訴理由 16.上訴人同意閉路電視顯示的三名男子是爆竊匪徒,但他重申其原本的立場,指出針對他的唯一證據是一些閉路電視畫面。上訴人強調閉路電視顯示的並非高清影像,而原審法官卻以該些錄影片段和他的照片比較,並作出有罪的裁決。 17.上訴人認為有關做法兒嬉,欠客觀性,因此將他定罪的裁決不公平、亦欠公信力。上訴人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過游(HCMA667/2013)案,力稱處理該上訴案的法官認定在該案,單靠閉路電視的錄像辨認而得出的有罪裁決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討論 18.閉路電視記錄顯示的無爭議證據是有三名男子在商業單位無人工作時,撬開門鎖入內,並隨後推着載有盒子的手推車離開。事後,商業單位被發現遭人入內“爆竊”。 19.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該三名男子有合謀“爆竊”商業單位及有盜取涉案的銅喉和銅喉碎件。對此上訴人不表異議。 20.上訴人亦不反對原審法官有權將他的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得的爆竊匪徒作出比較,以決定上訴人是否就是匪徒之一。 21.因此,本案唯一的爭議是根據閉路電視錄得的影像,法庭能否確信上訴人就是涉案的三名爆竊匪徒之一。 22.根據閉路電視錄像來裁定被告人是竊匪並因而將他定罪是否安全及穩妥的決定必須按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法庭需要考慮拍攝犯案者的角度、影像是否清晰、錄像的質素是否令人滿意等因素來作出裁決。 23.上述議題屬事實裁決,一般由主審法官決定。上訴人援引的陳過游案的案情顯示閉路電視的影像質素並非十分清晰,拍攝到的賊人面部輪廓有些模糊,而拍攝到的只是賊人面部不同部分,沒有攝得他的正面容貌。在上述情況下,法庭認為單靠賊人的錄像和被告人相似而將他定罪的決定不穩妥絕不為奇。陳過游案不支持上訴人所指針對他的定罪必然不穩妥的說法。本庭必須根據本案閉路電視的錄像行事。 24.本案並不涉及證人作供的神態,亦不涉及證人證供的可信或可靠性。事實上,除了探員9897的辨認證據外,在原審法官席前展示而原審法官能依賴以支持定罪決定的證據可以在本庭全面呈現。因此,在處理涉案的唯一議題,即上訴人是否就是閉路電視記錄所顯示的三名爆竊匪徒之一時,本庭和原審法官有同樣優勢,就上訴人是否就是閉路電視所顯示的爆竊匪徒之一作出裁決。 25.本庭已有小心詳細將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的涉案賊人的容貌和上訴人的照片作出比較。比較時,本庭更有多次覆看有關的錄影片段和上訴人的照片。本庭得出的結論和原審法官得出的結論相同。本庭認定上訴人毫無疑問就是有關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三名賊人之一。對上訴人被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得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駁回上訴人要求推翻定罪的上訴,並維持原則。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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