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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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簡單說,根據臥底警員的證供和第二被告人的招認,於控罪一和四所指的時段,第二被告人和另一人一同串謀,持刀行劫將軍澳寶琳邨富麗花園太興燒味餐廳和銅鑼灣啟超道Bossini。他們曾吩咐臥底警員,在控罪一擔任接載他們逃走的車手;並曾帶領臥底警員,到上述Bossini店附近視察環境。此外,警方亦在第二被告人的住所撿獲2把刀和2個頭套。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5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5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方德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3年11月28日
出席人士 : 方漢權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家樂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1]及[4] 串謀犯搶劫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robbery)

判刑理由書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2項「串謀犯搶劫」罪(控罪一和四)。此外,他們亦各自被控多項控罪。他們否認全部控罪。

2.審訊後,法庭裁定,就控罪一和四,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3.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4.簡單說,根據臥底警員的證供和第二被告人的招認,於控罪一和四所指的時段,第二被告人和另一人一同串謀,持刀行劫將軍澳寶琳邨富麗花園太興燒味餐廳和銅鑼灣啟超道Bossini。他們曾吩咐臥底警員,在控罪一擔任接載他們逃走的車手;並曾帶領臥底警員,到上述Bossini店附近視察環境。此外,警方亦在第二被告人的住所撿獲2把刀和2個頭套。

求情及判刑

5.第二被告人現年34歲,離婚,沒有子女。他有8次刑事紀錄(共涉及13項罪行,其中2項是「搶劫」)。

6.辯方李大律師告知法庭,第二被告人的「認證(口供)經歷」顯示,他於2000年獲釋,其實是指1996年判處的教導所命令。而他的刑事紀錄顯示,1996年的「普通襲擊罪」之後,第二被告人一直規行矩步,到2008年才再犯事,判處的刑罰也是緩刑。換句話說,第二被告人從未進入監獄服刑。

7.求情時,李大律師陳詞,第二被告人只有小四學歷,但一直有穩定工作,僱主也稱讚他的表現。李大律師強調,正如第二被告人對警方多番表示,他們只是計劃行劫,但完全沒有付諸行動,兩戶目標商店也沒有任何損失。

8.根據相關案例[1],一般涉及使用刀或其他危險武器的搶劫罪行,量刑基準是5年監禁。李大律師公正地指出,假如第二被告人把行劫商店的計劃實行,後果是嚴重的。不過,本席沒有忽略,第二被告人及有關人等的確沒有把計劃實行。本席不會猜測箇中原因,但就判刑而言,這一點對第二被告人有利。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可將量刑基準由5年下調至4年。由於審訊後被定罪,故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因此,控罪一和四的判刑均是4年監禁。第二被告人有3次「搶劫」紀錄,本席沒有把量刑基準調高以收阻嚇之效,已屬寬大處理。

10.本席接受,就判刑而言,控罪一和四的行劫計劃,的確存在重疊之處。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和四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2項控罪的總刑期是4年。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MO Kwong-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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