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智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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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7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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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葉智桀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2月10日,在香港新界青山公路葵涌段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18公斤安氯胺酮的0.24公斤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2年12月10日約晚上8時10分,警務人員截查一輛停泊在青山公路近昌榮道迴旋處油站內的的士,及搜查的士上的乘客,即被告人。警務人員發現在被告人攜帶的黑色袋內的一個黃色紙皮袋中,有一個透明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18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固體。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畀次機會喇,我幫人拎啲毒品嚟咋,我等緊佢打電話畀我。」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招認,內容包括他是為500元酬勞,替一名他在海麗邨的一個小公園認識叫阿俊的人,坐的士把毒品帶到案發地點的油站,毒品是阿俊給他的,及說到油站後,會有人與他電話聯絡。被告人指他還沒有收到這500元的報酬。 涉案的氯胺酮於2012年12月的零售價估計為29,04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案發時被告人17歲,因為失業及籌錢替他的父親醫病,才觸犯法例,現在已非常後悔。因為這件案件,被告人與家人的關係變得比以前更親密,被告人決定在懲教所中努力讀書,準備再投身社會。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親身體有病,而母親為清潔工人,及家庭亦須倚靠綜援過活。 大律師指父母對被告人都非常支持,但是他們不懂得管教被告人,亦沒有能力幫助被告人的功課,使到被告人學業成績甚差,及與不良的同學為伍,以致法庭曾經發出一個照顧及保護令,而在保護令之下,被告人行為變得良好。 大律師遞交了被告人自己及他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道出與大律師所講相同的犯案理由,及承認自己的行為禍害社會,但強調他是一時衝動,才落得如此下場,及已非常後悔。他又指他與家人的關係已有所改善。他要求法庭予以輕判。母親在信中指她不懂如何教導孩子,及在學業上未能幫助被告人。母親指被告人性格反叛,及與不良的朋友為伍,但自從法庭頒下保護令之後已有好轉。母親認為今次被告人是因為受不良朋輩的影響而犯案。母親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大律師指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合作,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大律師要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3HKC323一案中。定下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判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80克氯胺酮,因此判刑基準應為約7年6個月監禁。被告人雖然於案發時只有17歲,但他所犯的是非常嚴重的控罪,而他當時的年紀亦不至於年輕至法庭需特別考慮判刑的極為年輕(extreme youth)的一類。被告人因為經濟理由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也絕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法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上訴庭的判刑指引,遂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判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