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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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馮俊業被控案中六項盜竊罪(控罪一、七、九至十一及十四),九項欺詐罪(控罪二至五、八、十二、十三、十五及十六)及一項勒索罪(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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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81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答辯 1.被告馮俊業被控案中六項盜竊罪(控罪一、七、九至十一及十四),九項欺詐罪(控罪二至五、八、十二、十三、十五及十六)及一項勒索罪(控罪六)。 2.被告承認全部十六項控罪。 案情 I. 盜竊罪(控罪一、七、九至十一及十四) 3.被告於控罪一之相關時間,向控罪的受害人麥先生自稱為法師,被告謂麥被人詛咒但被告可為受害人祈福祛災。被告以祈福法事為籍口,從麥取得現金HK$7,000,並謂款項於法事完成後便歸還麥。被告取得HK$7,000後便與麥失去聯絡。 4.被告於控罪七的相關時間,經網上遊戲認識事主蔡小姐。被告與蔡見面時,借用蔡的iPhone 4(價值HK$4,988)並以急事為藉口,携著蔡的電話去如黃鶴。 5.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控罪七。 6.控罪九至十一的案情與控罪一案情大同小異;被告以為受害人進行折福法事為藉口,騙去受害人的現金及/或手電。 7.控罪九的受害人周女士分八次把HK$40,000交給被告作祈福工具,被告取得金錢便失去影踪,亦沒按承諾於祈福法事後把錢退回給周。 8.控罪十及十一的受害人蘇女士分別被騙去現金HK$5,900及一部價值HK$4,500的iPhone。蘇損失共HK$10,400。 9.被告於控罪十四之相關時間,以替受害人黃女士驅鬼為名,於黃住所進行驅鬼法事期間,著黃與家人留於客房讓被告於住所睡房驅鬼。被告於黃睡房取去共值HK$141,000之現金/首飾。 10.被告警誡下承認控罪十四。 II. 欺詐罪(控罪二至五、八、十二、十三、十五及十六)及 III. 勒索罪(控罪六) 11.於控罪二相關時間,受害人蔡先生經網上遊戲認識一名為“鬼武”的玩家。鬼武訛稱可以HK$600售價把三項虛擬遊戲工具售予蔡。蔡按鬼武指示把HK$600存進一收款銀行戶口。蔡收款後得不到虛擬遊戲工具而鬼武亦失去影踪。 12.查被告即鬼武;他是收款戶口的戶口持有人。 13.被告警誡下承認控罪二。 14.於控罪三相關時間,被告以另一網上遊戲玩家身分“杜文澤”向於網上遊戲認識的受害人林先生訛稱可以HK$600把15項虛擬遊戲工具售予林。林按杜文澤要求把HK$600存進指定銀行戶口。林付款後得不到虛擬遊戲工具而杜文澤亦失去聯絡。 15.被告警誡下承認他即杜文澤及收款戶口的戶口持有人。 16.於控罪四相關時間,被告以“阿月”這網上遊戲玩家身分認識受害人林先生。被告訛稱他於一網上遊戲公司工作,可以折扣價HK$7,400把37項新遊戲產品售予林。林按指示把HK$7,400轉賬到被告戶口。林付款後得不到遊戲產品亦無法聯絡被告。 17.被告警誡下承認控罪四。 18.控罪五及六的受害人是一年紀只有14歲的程姓男童。被告於網上遊戲以玩家“阿月”身分認識程。 19.被告與程見面時,向程訛稱程被鬼魂纏擾,交上惡運,從程騙取HK$1,400作祈福法事之用。(控罪五) 20.其後被告多次致電程威迫程給他金錢,被告對程說“如果你唔入錢,我就整死你屋企人”。因被告聲稱他是法師,懂法術,程感到害怕。程分八次把HK$4,360存進被告之銀行戶口。(控罪六) 21.被告警誡下承認他即阿月但否認控罪五及六。 22.控罪八的受害人黃女士的母親患癌。黃因曾向被告購買佛牌,為母親消災而認識被告。 23.被告於控罪八的相關時間,以替黃母祈福消災為藉口,從黃騙取金錢金飾。黃於約兩個月內,分28次把HK$37,491存進被告銀行戶口。黃並分兩次把價值HK$31,220的金飾交給被告。被告訛稱款項及金飾於祈福法事完成後便還給黃。被告後來對黃謂祈福法事已完成但他一直沒把款項金飾退還給黃。事件中,黃損失共HK$68,711。 24.控罪十二的受害人柯女士是一精品店東主。柯於被告光顧她的店鋪時認識被告。於控罪相關時間,被告向柯訛稱他可替柯把物件或金錢送到泰國祈福,祈褔後一切物品金錢均會歸還柯女士。柯因相信被告所說,她分四十次把合共HK$107,196轉賬至被告銀行戶口。被告沒按承諾把款項歸還給柯且失去聯絡。 25.被告警誡下承認控罪十二。 26.控罪十三的受害人陳女士是柯女士的朋友,經介紹認識被告。被告以風水師身分向陳女士騙取合共HK$31,300。 27.被告先成功遊說陳購買一價值HK$4,000的智能電話讓被告送往泰國祈福。 28.被告接著以陳家人被鬼魂纏擾為藉口,說服陳把自己價值HK$4,000的iPhone交予被告作祈福之用後再購買四部智能手電及一部電視給被告作祈福之用。 29.被告取得上述財物後,一直沒有歸還給陳。最後被告失去聯絡。 30.控罪十五的受害人即控罪十四的受害人黃貝詩女士。被告以替黃及家人驅鬼祈福為藉口,成功欺騙黃約十一個月內,分六十二次把合共HK$544,045.80轉賬至被告銀行戶口。被告一直沒按承諾於所謂祈福法事後把款項退回給黃。 31.被告警誡下承認控罪十五。 32.控罪十六的受害人黃貝琪女士即黃貝詩女士之姊姊,經妹妹介紹認識被告。被告向黃貝琦自稱是泰國法師,被告指黃貝琦家鬧鬼而被告可為她作法驅鬼祈福。黃受被告欺騙,於一年間她分三十多次把總值HK$527,880的款項及金飾交給被告作祈福之用。被告從未按承諾於祈福後把取得的財物還給黃女士。 33.被告警誡下承認控罪十六。 定罪紀錄 34.被告自1993年至今,共有31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4項盜竊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輕判請求 35.梁律師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明白監禁刑罰無可避免。被告被捕後警誡下雖沒有承認所有控罪,他於庭上承認全部十六項控罪,顯示他承擔責任。被告承認控罪,減省法庭大量時間。梁律師指被告面對現實,是本案最大減刑理由。 36.梁律師指被告現年32歲,與同居女友育有兩名兒子。 37.梁律師指案件揭露被告醜惡的一面;但被告過往亦作出一些善行,如自費組織單車隊為露宿者派飯及捐款予慈善機構。辯方呈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江,CACC 499/2011供法庭考慮。上訴庭於林案第32段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就著涉及違反誠信之盜竊案的判刑指引:如案件被竊款項數額介乎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量刑基準應為三至五年監禁。 38.梁律師要求法庭按總量刑原則考慮總刑期。 39.控方呈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亞琼與另外三人,CACC92/2008。梁案是一祈福黨行騙案。上訴庭指出經審訊後,量刑基準應是三年監禁。 討論 40.本案受害人共13人,包括12位成年男女及一年齡只有14歲的男童。被告犯案時段自2009年12月17日(控罪一)至2011年12月14日(控罪十六),共約兩年時間。被告從十六項控罪的受害人共偷取/欺騙/勒索獲取HK$1,506,880.80得益。被告並無向任何受害人作任何賠償。案中受害人損失由HK$600至HK$554,045.80不等。 41.被告犯案手法有四:-
42.本席與梁律師於輕判請求時曾討論本案涉及被告違背受害人對他的信任。本席其後細想,被告法師的身分、他懂法術、能替人祈福驅鬼改運等等都是被告的欺騙技倆。受害人對被告之信任,亦是被告以上述技倆欺騙得來。嚴格來說,本案不屬違背誠信案件,但嚴重性卻不下於違背誠信案件:假冒律師欺騙客戶金錢與真律師欺騙客戶金錢性質同樣嚴重。張美嬌的判刑指引於本案仍具極高參考價值。 43.就著控罪一、九至十一、十四的盜竊罪及控罪五、八、十二、十三、十五及十六的欺詐罪與及控罪六的勒索罪,被告利用受害人迷信及關心家人健康安危的心理,偷竊/欺騙/勒索受害人金錢。被告的 行為與街頭祈福黨相似,不同的是:-
44.就著控罪二、三及四,被告利用受害人對網上電子遊戲的愛好,以售賣虛擬遊戲工具作藉口,欺騙受害人金錢。 45.控罪七的受害人亦是經網上遊戲認識被告,二人約會見面時被告借故取去受害人的手電。 46.查控罪五、六的受害人男童亦是經網上遊戲認識被告。從案情可見,被告慣於以法師身份結識受害人或經網上遊戲尋找獵物。就著罪行嚴重程度,涉及被告藉著懂法術,可為受害人祈福驅鬼之控罪較被告藉售賣虛擬遊戲工具騙財的控罪遠為嚴重。 47.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48.被告是盜竊罪積犯,他過往共有24項盜竊罪定罪紀錄。本席認為本案盜竊罪量型基準有上調需要。 量刑 控罪一 - 盜竊罪 49.被告假借祈福驅災為藉口於2009年12月連續兩天偷取麥先生共HK$7,000元。適當的量刑基準是8個月監禁。本席因被告的盜竊前科把量刑基準調高至9個月監禁。被告認罪,應得到1/3刑罰扣減。 控罪一:監禁6個月。 控罪二及三-欺詐罪 50.被告訛稱出售虛擬遊戲工具,於2010年10月及11月分別騙取蔡先生及林先生HK$600。控罪二及三,本席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1/3認罪刑罰扣減。 控罪二:監禁2個月另20天; 控罪三:監禁2個月另20天。 控罪四-欺詐罪 51.被告向事主訛稱他是網上遊戲公司職員,可平價出售遊戲產品予事主,於2011年1月初騙取事主HK$7,400。本席以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給予被告1/3認罪刑罰扣減。 控罪四:監禁5個月另10天。 控罪五-欺詐罪 52.被告經網上遊戲認識年齡只有14歲的男童受害人。於2011年1月初被告訛稱受害人被鬼魂纏身,被告可為受害人驅鬼祈福騙取受害人HK$1,400。受害人年齡只有14歲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以1年監禁作量刑基準,給予被告1/3認罪減刑。 控罪五:監禁8個月。 控罪六-勒索罪 53.於2011年1、2月間,被告以他懂邪術,以弄死男童家人恐嚇勒索男童。男童分八次把共HK$4,360存進被告銀行戶口。事件中男童因被告的恐嚇說話受惊。被告勒索小孩的行為卑鄙。本席以2年半監禁作量刑基準,給予被告1/3認罪減刑。 控罪六:監禁20個月。 控罪七-盜竊罪 54.被告經網上遊戲認識年輕的受害人蔡小姐,2011年2月中二人相約見面時被告藉故借用受害人價值HK$4,988的iPhone,去如黃鶴。本席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被告為盜竊罪慣犯,將量刑調高至7個月。被告認罪,應得1/3刑罰扣減。 控罪七:監禁4個月另20天。 控罪八-欺詐罪 55.被告於2011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利用受害人關心母親病況的心理,於兩月間,以祈福藉口,共30次騙去受害人金錢首飾共HK$68,711。本席以21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八:監禁14個月。 控罪九-盜竊罪 56.被告於2011年6月中至下旬,一再向受害人訛稱受害人女兒及丈夫會遭遇車禍,訛稱可為受害人祈福消災。被告於6月中旬至7月上旬,分8次從受害人偷取現金HK$40,000。本席以18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因被告是盜竊罪積犯,量刑基準調高1個月。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九:監禁12個月另20天。 控罪十及十一-盜竊罪 57.被告分別於2011年7月及8月,託詞替受害人的財物金錢祈福作法,偷取受害人現金HK$5,900及一部價值HK$4,500的iPhone。本席每項控罪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因被告是盜竊盜罪積犯,量 刑基準調高1個月。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十:監禁4個月另20天; 控罪十一:監禁4個月另20天。 控罪十二-欺詐罪 58.被告於2011年11月初至12月底,訛稱為受害人祈福,欺騙受害人分40次把合共HK$107,196轉賬至被告銀行戶口。本席以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十二:監禁16個月。 控罪十三-欺詐罪 59.被告於2011年11月間,託詞為受害人購買佛牌、祈福驅鬼,分4次從受害人騙取共HK$31,300款項/財物。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十三:監禁10個月。 控罪十四-盜竊罪 60.被告於2011年12月7日,藉口到受害人家中作法驅鬼,於受害人睡房偷去共值HK$141,000的現金和金飾。本席以2年監禁作量刑基準,因被告是盜竊罪慣犯,量刑基準調高一個月。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十四:監禁16個月另20天。 控罪十五-欺詐罪 61.被告於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間,託詞替受害人作法驅鬼祈福,欺騙受害人共HK$554,045.80(包括一次HK$7,000現金支付及62次共HK$544,045.80的銀行轉賬)。本席考慮了受害人的損失,被告犯案手法及罪行涵蓋近一年時間等情節。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十五:監禁20個月。 控罪十六-欺詐罪 62.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間,藉口替受害人祈福驅鬼,欺騙受害人共HK$527,880(包括5條總值HK$85,080的金鍊及37次共HK$442,800的銀行轉賬)。本席考慮了受害人的損失,被告犯案手法及罪行涵蓋時間等情節。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減刑1/3。 控罪十六:監禁20個月。 總量刑原則 63.本席考慮了第39及40段的情節及被告的總體刑責。本席認為一合共30個月的刑期應可足以反映16項控罪的嚴重性。本席指令控罪一至六的刑罰是同期執行;控罪七至十六的刑期是同期執行。控罪一至六的刑罰當中10個月與控罪七至十六的刑罰分期執行。 64.總刑期: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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