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立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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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66號 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們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案涉及一宗地鐵站內的「扒竊」事件。 3.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4.簡單說,案發當天下午,事主陳先生乘地鐵到佐敦站。下車後,經C出口離開車站。乘搭扶手電梯時,便衣女警看見,第二被告人站在陳先生身後,用右手探進陳先生的腰包,撿起腰包內的手機;然後用左手拔掉耳筒的插;再把手機交給身後的第一被告人。女警識破了他們,並從第一被告人手上搶回手機。 5.經一番追截,第一被告人在現場被捕;第二被告人則逃去。事發後4天,第二被告人在落馬洲管制站離境時,遭入境處職員截停。 求情及判刑 6.第一被告人現年38歲,內地居民,單身,小學程度,在深圳一所賓館工作及居住。 7.求情時,錢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初犯;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 8.第二被告人現年26歲,內地居民,任職售貨員,在深圳與妻子及小孩(5個月大)同住。 9.求情時,黃律師陳詞,本案不涉及使用暴力;被盜手機價值不高;以及第二被告人初犯。 10.本案的情節與HKSAR v LIAOMei &2 others CACC 432/2004案相似。該案涉及3名內地人,共同在地鐵車廂內偷取(扒竊)一位乘客的手機;他們3人在港均沒有刑事紀錄。上訴庭認為,3人糾黨在擠逼的地鐵車廂犯案,加上手法熟練,原審法官以2.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 11.本案只涉及2名犯案者;犯案地點並非在地鐵車廂。至於扶手電梯的擠逼程度,事主與警方的說法並不一致,這純粹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對此,本席從對辯方有利的角度考量。 12.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年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因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判刑均是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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