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立偉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86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6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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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湯立偉 (第一被告人)
  劉曉華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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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3年12月18日
出席人士 : 馬藻玉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錢純武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劭甡律師事務所的黃劭甡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盜竊 (Theft)

判刑理由書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們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案涉及一宗地鐵站內的「扒竊」事件。

3.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4.簡單說,案發當天下午,事主陳先生乘地鐵到佐敦站。下車後,經C出口離開車站。乘搭扶手電梯時,便衣女警看見,第二被告人站在陳先生身後,用右手探進陳先生的腰包,撿起腰包內的手機;然後用左手拔掉耳筒的插;再把手機交給身後的第一被告人。女警識破了他們,並從第一被告人手上搶回手機。

5.經一番追截,第一被告人在現場被捕;第二被告人則逃去。事發後4天,第二被告人在落馬洲管制站離境時,遭入境處職員截停。

求情及判刑

6.第一被告人現年38歲,內地居民,單身,小學程度,在深圳一所賓館工作及居住。

7.求情時,錢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初犯;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

8.第二被告人現年26歲,內地居民,任職售貨員,在深圳與妻子及小孩(5個月大)同住。

9.求情時,黃律師陳詞,本案不涉及使用暴力;被盜手機價值不高;以及第二被告人初犯。

10.本案的情節與HKSAR v LIAOMei &2 others CACC 432/2004案相似。該案涉及3名內地人,共同在地鐵車廂內偷取(扒竊)一位乘客的手機;他們3人在港均沒有刑事紀錄。上訴庭認為,3人糾黨在擠逼的地鐵車廂犯案,加上手法熟練,原審法官以2.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

11.本案只涉及2名犯案者;犯案地點並非在地鐵車廂。至於扶手電梯的擠逼程度,事主與警方的說法並不一致,這純粹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對此,本席從對辯方有利的角度考量。

12.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年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因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判刑均是2年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