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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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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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控罪,受害女童Y是一名15歲的未成年少女。 2.案情透露:被告人和另一名女童X(同樣是15歲)是堂兄妹,但兩家人甚少來往。據X聲稱,她上一次見被告人已是一年前的事。案發的前一天,X和Y在將軍澳一處石灘閒聊時遇上被告人,Y因此認識了他。翌日,被告人透過X邀約X和Y兩人到他位於將軍澳的住所。案發當日,X和Y到達被告人家中,到了一個階段,被告人帶同Y外出去買飲品。離開單位後,被告人拖著Y的手,帶她去大廈後樓梯一處交談。期間被告人突然親吻Y的嘴,一邊吻她一邊解開她的衫鈕,然後把她的胸圍拉下,用手觸摸及用嘴親吻她的乳房。被告人也一邊親吻Y的嘴,一邊用手隔著Y的牛仔褲插入她的私處。被告人上述的行為沒有徵得Y的同意,而整個侵犯Y的過程歷時10至15分鐘。大約半小時後,他們返回被告人家中。X看見Y回來時流露很恐懼的神色,覺得很不尋常,於是把她帶離上址。 3.被告人現年29歲,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控罪不相同。 4.辯方在求情時並沒有提出甚麼特別的求情理由,但向法庭指出這個非禮過程的情況就如剛才法庭所描述的一樣。本席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想表達這種非禮並非最嚴重的一類。本席認為從情節上來看很像是不太嚴重,但若從整體情況去考慮,本席認為事件是嚴重的。Y是一名15歲的女童,未成年,被告人比她年長差不多一倍。被告人對Y來說是一名陌生男子,案發當日他們只是第二次見面,而且很明顯這次(第二次)見面是被告人早有預謀的。在案發前一晚遇到Y後,被告人已經打算要侵犯她,因此要X翌日叫Y一起上他的家。Y出現後,他直截了當向她作出侵犯。 5.辯方引述Y與警方在會面時所提及的一些事情,指警方問過她在整個過程中兩人有否說過甚麼過話,Y說兩人沒有交談。這點不難理解,因為根據案情顯示當時被告人是親吻Y的嘴。辯方也指警方問Y有否表示過不同意,但Y表示不懂得反抗,只能夠任由被告人這樣做。很明顯未成年的Y對被告人突如其來的侵犯是不懂得如何反應,本席相信她當時很驚慌。考慮到Y的年紀,本席不難理解她當時的表現。 6.雖然本席在本案沒有索取一份受害人創傷報告,以了解究竟Y經過這事後有否受到任何創傷,但也不難想像這一種情況會對一位未成年少女造成心理創傷。法庭是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少女不被他人肆意侵犯,因此判刑一般要具阻嚇性作用。考慮過整體的情況和被告人求情方面的說話,除了他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後,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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