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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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1] ,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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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3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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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 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13年7月17日晚上大約8時15分, 警員在沙田禾輋邨民和樓地下外截停被告人, 在他的褲袋內搜獲一個紙巾袋, 內有5包氯胺酮。在現場的調查及其後的錄影會面中, 被告人於警誡下作出招認, 承認知道膠袋內載有氯胺酮, 是他在早一天7月16日晚上大約7時在深水埗用900元向朋友「阿明」購買; 在7月17日下午大約7時至8時, 朋友「阿輝」致電給他, 說需要氯胺酮。被告人打算以1,100元售賣該5包氯胺酮給阿輝, 賺取200元。他們相約在當晚大約9時見面。當警員截查他時, 他正在運送有關的氯胺酮給阿輝。 3.其後政府化驗師確認, 該5個膠包總共載有內含7.46克氯胺酮的9.20克粉末, 估計市值是約港幣1,113.2元。 犯罪紀錄 4.被告人有兩次定罪紀錄共涉及三項控罪。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的時間是2009年11月, 因為販毒罪判監16個月和藏毒罪判監9個月, 同期執行。被告人在2010年10月獲釋。 個人及家庭背景 5.被告人現年27歲, 未婚, 與父母同住, 接受教育至中三, 任職裝修工人。父親現年77歲, 患有腸癌; 母親現年63歲, 在2000年中風, 兩人現在仍需要覆診。被告人從2007年起開始吸毒, 現在患有膀光炎和尿頻。 減刑陳詞 6.辯方大律師指出, 涉案的毒品數量不大, 而且被告人只是在朋友詢問下才出售這些毒品,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是長期的毒品拆家, 大律師因此希望法庭不會因應被告人的記錄而加刑。大律師亦認為, 由於被告人承認管有涉案的毒品, 他應該可以得到一些減刑優惠。律師指出, 被告人得到父母的支持, 對犯罪感到後悔, 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只是販運小量的危險藥物, 一般的刑罰選擇仍然是即時監禁。倘若法庭要偏離這種刑罰選擇, 案件必須存有非比尋常的情節, 或存有極為罕有的強烈減刑因素。 8.從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可見, 本案完全是沒有任何理由偏離一般的判刑選擇。本席裁定, 被告人必須因為這項控罪在監獄服刑。 9.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經已對販運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販運超過1克至10克氯胺酮,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兩年至4年[2]。 10.在本案中, 被告人販運7.46克氯胺酮。本席認為, 根據許守城案的判刑指引,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6個月(即42個月)。 11.由於被告人有相同的販毒前科, 因此本席考慮應否因為他的記錄而加重處罰。本席注意到, 被告人在2010年10月離開監獄後沒有再被定罪, 而本案發生於今年7月17日, 距離被告人離開監獄大約2年9個月。根據被告人的招認, 被告人原本購買這些毒品自用, 但在收到朋友阿輝的電話後, 為了賺些少金錢而出售這些毒品。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同意, 證供不足以顯示被告人是長期的毒品拆家。因此, 本席不打算因應被告人的記錄而加重處罰。 12.至於減刑因素,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當然不會因為不認罪而得到較重的刑罰, 但他也不可以得到認罪的減刑優惠。本席理解被告人承認管有涉案的氯胺酮, 他亦承認了部份控方的案情。但是, 他承認的案情只是涉及一些完全沒有可能爭議的證供, 亦是在一般審訊中大多會同意的證供, 而他不承認的控方案情卻是涉及整個檢控的骨幹。他供稱警員是在他的住所內搜出這些毒品而不是他在街上運送毒品途中被搜出毒品, 但本席裁定他的證供是虛假的; 而他亦試圖推翻曾經作出的招認。換言之, 雖則被告人承認管有涉案的氯胺酮, 但他進行的抗辯完全沒有節省審訊所需的時間和人力物力。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不認為被告人可以基於他的答辯得到一些減刑。 13.本席經已小心考慮辯方大律師的陳詞, 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的父母是年老有病, 但被告人犯案前應該知道, 一旦被捕, 他就不能夠再照顧父母。當他不理會父母福祉的情況下干犯本案, 本席不可能因應他父母的狀況而給予被告人減刑。同樣地, 被告人的身體健康也不構成減刑因素。簡而言之, 本案沒有任何有效的減刑因素。 14.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2個月。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及(3)條。 [2]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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