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遠傳

Case No.DCCC 98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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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巫遠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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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4年1月13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Mr Francis Che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lement La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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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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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巫遠傳(男)(44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富昌邨富悅樓附近的籃球場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4.17克氯胺酮的76.07克固體。

案情

3.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在案發當日下午約1時24分,當時被告人於案發地點被兩名警員截停,警員發現被告人右手握有一包250毫升的檸檬茶紙包飲品的紙包盒。經其中一名警員搜查後,發現原來被告人的檸檬茶紙包盒內另外載有三個膠袋,三個膠袋均內藏思疑危險藥物。

4.搜查後,於同日下午1時25分,警員向被告人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人並且即時施行警誡。當時他在警誡下回應指自己並不是販賣毒品,而只是吸食有關毒品。當時他被發現身上懷有170.8港元。

5.期後,警方在深水埗警署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會面中,他承認有關搜獲的思疑危險藥物含有氯胺酮,在案發前他是一名清潔工人,但被捕時已經失業數月。對於犯案的情況,被告人仍然堅持當時是以港幣4,500元向一名身分不明的人士購買該批氯胺酮,而他承認過往的二三十年,他自己一直是海洛英癮君子,但在案發時已經改服氯胺酮。

6.根據警方專家毒品調查科督察估計,有關搜獲之危險藥物市值約港幣9,281元。被告人在承認有關案情撮要時,最後同意他是管有76.07克粉末內含14.17克的氯胺酮,全部以作非法販賣用途。

被告人的犯罪紀錄及背景

7.被告人自從1987年開始犯案,最後一次被定罪為2012年。在過往的三十年之中,被告人總共有十四次的定罪紀錄,其中有六項與毒品有關,他在1996年曾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5個月。

8.被告人已婚。他的太太是一名內地人士。被告人有一名14歲的女兒及一名12歲的兒子。他過往亦曾經任職廚房學徒、建築工人及清潔工人等等工作。他只得小學六年級程度。案發前,被告人已經失業並且倚賴綜援每月2,000元維生。

9.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入不敷支、生活捉襟見肘,除打算申請家人從內地來港團聚之外,另外於2012年,被告人年老的母親亦因為被送往老人院,因此他每月亦要與兄長分擔支付達1,000至2,000元的老人院費用。

10.在求情時,劉大律師不忘指出今次被告人主要的有效的求情理由為被告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除此之外,劉大律師亦指出,被告多年來一直受毒品問題困擾。他過去已經曾經三次被法庭判進戒毒所,可惜他仍然係未能夠戒除毒癮,以致多年來他亦進出監獄。

11.劉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今次被告人所負責販運之危險藥物為氯胺酮,但被告人本身為一名海洛英的癮君子,現時他亦有吸服美沙酮之習慣。今次他為了區區600元之報酬,答應為其他人士帶送有關毒品給予另外人士,但有關的款項他仍然未收取。

12.劉大律師亦正確地向法庭指出,有關氯胺酮之判刑指引是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介乎10至50克氯胺酮份量之毒品,判刑起點一般為4至6年。由於今次被告人在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為14.17克,所以希望法庭能處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劉大律師重申被告人今次只是一名前線被人利用販毒的人士,他的角色在販運罪責之中相對輕微,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被告人今次認罪及剛才所述的種種求情理由後盡量輕判。

量刑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自然是一項嚴重罪行。被告人亦心知肚明,因為過往他已經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判監,而今次被告人所涉及的危險藥物份量亦比上次多及嚴重。

14.被告人因為經濟原因犯案,本席亦明白被告人基於要申請家人從內地來港以及要應付年老母親老人院的開支,令到自己收入捉襟見肘而有感經濟壓力。不過本席必須強調法庭從來不會接受被告人以經濟原因犯案,而且不是所有人士在面對經濟困難時都會以犯案方式解決他們經濟的問題。

15.上訴庭亦已經在過往指出,在嚴重罪行之中,例如販運危「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之中,家庭情況一般是不能夠接納作為減刑因素。被告人雖然過往已經有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多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的記錄,但由於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罪已經是十八年前的定罪,因此本席今次在考慮量刑時,決定不以被告人為一個積犯的情況再調高有關之量刑起點。

16.辯方劉大律師正確援引了許守城這宗案例。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有關量刑基準在今次涉案毒品的份量之中應為4至6年。

17.經考慮後,法庭認為適當的起點應為51個月。今次被告人認罪,是最大亦是最有效的求情理由。除此之外,本席實在見不到有其他理由作再度扣減。為此,被告人可得到足三分之一之量刑折扣,所以再減免17個月。

18.最後,被告人就住今次的控罪,被判處即時監禁34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