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MC 13181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13181宗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13年 11 月 18日 |
| 判決日期 : 2013年 12 月 18日 |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申請
1.在以下本席簡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2.這是一宗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
3.於2013年9月16日,本席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判案書,作出如下裁決:-
(a)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3,5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
(b)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2,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c) 丈夫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於前婚姻居所所有業權及利益轉讓予妻子名下,而有關物業的轉移費用由妻子支付。
4.在日期為2013年9月16日的判案書,本席說:-
“51. 在本案裏,丈夫:-
(1) 有不安全的婚外性行為;
(2) 從婚外性行為感染到HPV病毒;
(3) 又透過夫妻性生活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導致妻子須接受電療,後來切除受感染的子宮頸;
(4) 妻子病發後,丈夫仍然不理會妻子的反對強行與她進行不安全性交;
(5) 又於2010年8月遺棄妻子和兒子,離開前婚姻居所;
(6) 其後妻子身體情況惡化癌變,須再接受電療,最後切除全個子宮和左輸卵管;
(7) 妻子因而失去生育的能力;
(8) 在妻子接受治療住院其間,丈夫不聞不問。”
52.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丈夫以上行為,屬「明顯和嚴重」,法庭認為如不理會便會有違公平。
53.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妻子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現時長期接受精神科和心理治療和長期服精神科藥物。
54. 妻子現年42歲,雖然她只有中五教育程度,過去多年來更長期是家庭主婦,沒有在社會工作,再加上近年聽覺轉差,但是兒子已長大,本來妻子可返回社會全職工作。但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患上精神和心理病,妻子說她曾經和醫生商量,醫生並不建議她現時到社會全職工作,更認為可能在未來一段長時間她並不適宜全職工作。
55. 本席認為丈夫的惡劣行為令妻子患精神病和心理病,損害妻子的工作能力而給她帶來經濟損失。……”
5.丈夫不同意本席在以上作出的事實認定,也不滿本席作出就丈夫須將其名下於前婚姻居所所有業權和利益轉讓予妻子名下的判決,於2013年10月10日提出上訴許可和要求暫緩執行該判決的申請。丈夫又於同一天以誓章方式將大量的新證供和新證據存檔,以支持他的申請。
6.就本案於2013年9月3日舉行的審訊,妻子分別於2012年7月27日和2012年10月4日存檔了份她的誓章和經濟狀況說明書和附件,又在審訊前提交了書面“陳詞”、“補充陳詞”和補充交件。作供時,妻子在宣誓下採納了上述誓章、經濟狀況陳述書、陳詞、補充陳詞、附件和補充文件作為她的主問証供的一部份。丈夫於2012年11月26日存檔了他的經濟狀況說明書和附件,就妻子針對他的經濟狀況說明書作出的提問,丈夫於2013年7月11日提交了進一步有關他的經濟狀況的相關文件,但他自始至終並沒有就於2013年9月3日舉行的審訊提交任何作事實陳述的誓章或書面陳詞。
7.於2013年9月3日舉行的審訊開始時,本席不厭其煩的向妻子和丈夫解釋 (見謄本第2頁F至L):
“一個審訊過程裡面最重要嘅部份,就係盤問,接受對方嘅盤問。女士確認咗妳嘅供詞,採納咗妳嘅供詞、文件證供作為妳嘅證供一部分嘅話,接住妳會接受先生嘅盤問,咁我哋一個審訊,最重要就係話妳 — 個證人接受對方所謂嘅質證同盤問,咁就係話若果任何一方對於對方嘅案情,認為佢嘅案情同自己不同嘅,咁可以將 — 利用呢個機會,將自己嘅案情向對方指出喇,睇下對方有冇咩嘢嘅 — 即係對於妳嘅案情有一個嘅回應或者講法喇,咁亦都等法官留意到你哋案情嘅主要不同點喺邊處,呢個 — 咁所以你認為對方嘅證供、供詞文件入面有失實嘅地方,有同你嘅講法唔相同嘅,應該透過盤問去同對方澄清,亦都等到法官了解到你哋嘅不同之處,亦都可以透過盤問去做一個取捨,認為邊一個講法比較可信,咁呢個好緊要,咁甚至你認為對方嘅供詞入面有唔可信嘅地方,前後矛盾嘅地方,唔合情理嘅地方,都喺呢個時間向對方指出,等對方可以做個回應,亦都可以等法官 — 正如講喇,做一個取捨,就係除咗話睇文字之外,亦都可以即刻睇到你哋之間喺嗰個質證嘅過程入面,去睇下邊一個嘅講法係比較可信。”
8.本席於上述判案書第51段作出的 (1) 至 (8) 項事實認定,均是妻子的主問証據的一部份 (見妻子的誓章第6,25至27段,妻子的陳詞第17至21,25,27段和補充陳詞第5至6段),但在審訊期間丈夫並沒有就妻子的上述案情,提出任何質詢或盤問。
9.在隨同本申請一起存檔的支持誓章裡,丈夫說:
“由於本人愚昧,未會尋求法律咨詢,本着家醜不出外傳,事情也到了離婚階段,不想再作任何沒結果的爭論,浪費法庭時間,保持沉默、不反抗亦是本人在這多年婚姻的唯一選擇,亦成為習慣,所以並沒有提供足夠資料予法庭考慮作出裁決。但經家人相討後,在她們極力游說及鼓勵下,本人現作出適當、合理的抗辯。”
10.首先,本案的附屬濟助審訊是以不公開內庭聆訊形式舉行,丈夫所謂「家醜不出外傳」的說法,並不能成立。
11.再者,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求上訴法庭稱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需是可信的。
12.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証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
13.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並不符合Ladd v Marshall的第 (1) 個條件,所以拒絕採納丈夫提出本申請時提交的新証據。
14.有關丈夫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和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的事實,妻子在“陳詞”(已採納為她的主問証供一部份) 中說:
“17. 馮先生妄顧我的身體健康把HPV病毒(性病)由我們之夫妻性生活傳染給我,在2008年十月,我遵從我醫生指示接受子宮頸3期癌變電療+化驗住院2日,但證實不成功,主診醫生指示我切除受HPV病毒(性病)感染3期癌變之子宮頸,在2008年11月我接受子宮頸切除手術住3日院.
18. 出院之後,當我查問馮先生為什麼到外面拈花惹草和濫交繼而播毒給我,馮先生由此致終無有對他的不負責和不安全行為作出交代,自此之後,我便刻意避免與馮先生進行性交,當他要求性交時,我都主動說不,但到底馮先生是一個不尊重婦女權益的人,他也不理會我的反對亦不聽從我的建議下強行進行不安全性交.
19. 盡管我醫生已切除受HPV病毒(性病)感染3期癌變之子宮頸,但馮先生從來沒有改變他的不負責和不安全之性交行為,作為妻子的我雖然每次都反對,但他每次都不理會我的反對,只要滿足他自己的私慾,直致他遺棄我和我的兒子而去,我身體的婦科健康情況再惡化癌變,在2011年7月,主診醫生進行電療+化驗住2日院,但也證實不成功.
20. 我醫生為了保我的命和免去進一步癌變,我醫生指示切除受HPV病毒(性病)感染3期癌變之全個子宮及左輸卵管,在2011年7月我接受子宮切除手術住6日院,盡管我已將子宮切除手術告知馮先生,馮先生不聞不問,沒有作出任何支援和慰問,我只有孤獨地在醫院和母親娘家捱痛養病,馮先生之不負責和不安全性行為最終把我推向3期癌變病患和完全把我的生育能力幹掉,從此我不能再履行我女性之天職失去生兒育女,但我作為一個女性之專嚴,人權和魅力已全數給馮先生之不負責行為永遠毀滅.
21. 主診醫生亦建議我接受愛滋病測驗,因主診醫生有理由相信,我的HPV病毒(性病)感染和癌變是馮先生由我們之夫妻性生活傳染給我,馮先生這不負責任和不安全的性行為,在外國的法制下等同謀殺,但因馮先生附屬醫療卡是不包括愛滋病測驗,我亦沒有金錢應付愛滋病測驗費用,也沒有勇氣面對這個可怕的世紀絕症,便把我主診醫生之建議擱置,但始終心裡面非常不安,徨恐終日.
……
23. 這個子宮切除手術在我下腹留下1條5”長疤痕,我身心留下極痛既傷疤子,嚴重創傷,沉痛的陰影和壓力,繼而引發婚姻障礙,性障礙(嚴重抗拒性接觸) ,我亦要作婦科的長期定期檢查(抹片 + 超聲波),我也非常擔心日後癌變擴散,同時可能有感染愛滋病
……
25. 馮先生離開我和我兒子之初期,我非常担心馮先生之自身安全,而到後來他確認他遺棄我和兒子的家庭,繼而經常不回應我們每天生活的開支;而我又永遠再不能生育,我真不知怎樣去支撐這破碎的家庭和去安憮失去父愛之兒子和面對將來,我的精神是完全崩潰,只好到公立醫院求診,公立醫院確診我是抑鬱和適應性疾患,心理創傷後遺症,性心理障礙需要定期覆診和接受精神心理治療和服食抗抑鬱藥和安眠藥,請法庭命令馮先生一筆過賠償給我HK$300,000因他遺棄我和我兒子的家庭,繼而經常不回應我們每天生活的開支;而我又永遠再不能生育而給我帶來之抑鬱和適應性病患,心理創傷後遺症,性心理障礙,身體和心靈上的痛楚折磨,醫療費用
……
27. 因他背叛,不忠,傳染致命性病,令我永遠不能生育,一走了知,遺棄我和兒子,生活上經濟問題,家居嚴重失修破落,安憮失去父愛之兒子和學業,和面對將來,獨力承受支撐被他破碎和遺棄的家,手術後遺留的身體和心靈重創傷害後遺症,以上種種問題給合,壓力,精神和健康困擾,情緒持續低落,失眠,有自殺傾向,陷入困境下,引發出抑鬱症和焦慮症,經醫生診斷,長期服食,抗抑鬱藥和安眠藥,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心理治療.”
15.在這些方面,雖然丈夫並沒有主動對女士作出質詢和盤問,但本席也就此向雙方作出提問:-
“官:好,我哋睇女士個開案陳詞第10頁第17段,女士就話你將嗰個嘅HPV病毒,即係嗰個叫做咩嘢人類乳頭狀病毒就感染畀佢,令到佢產生咁多病變嗰啲,好喇,呢一點,你係有冇異議架,先生,你有唔同意嘅話,你同女士對質,女士就話佢冇其 — 冇同任何其他人士有性行為嘅,佢就認為係你傳染畀佢架喇,你有冇異議架?
答辯人:法官大人,因為我自己呢,我唔 — 自己唔敢百分之一百講,因為我有性行為,唔係話淨係同女士,之 — 因為我之前都仲有女朋友嘅,咁你話係咪嗰度帶落去呢,咁我亦都唔相信喺 — 帶咁多年喇,咁亦都即係咁問對方,都係 — 佢亦都唔係我第一個嘅男朋友喇,咁要 — 嗰個病毒係咪有潛伏期呢,或者點呢,咁呢個係對我嗰個 — 即係指控係一個唔公平囉,即係佢話如果我係單一嘅性伴侶嘅話,我就覺得呢個合理囉,但係我又 — 因為佢之前亦都有男朋友,咁係咪之前個男朋友帶畀佢呢,咁呢樣嘢,我 — 即係會有咁嘅質疑囉。
官:即係你話女士以前又有男朋友嘅?
答辯人:係。
官:係,女士嘅回應呢?
呈請人:我哋結咗婚十幾年喇,結婚之後呢,家計會一直都有做呢個HPV抹片檢查,每一年都冇事,但係喺08年嘅時候就發現有問題,咁如果係有問題、有事,就唔應該係 — 應該 — 唔應該係 — 唔應該之後咁後期先至發現嘅,佢一定係喺出面識咗 — 出面滾,唔知搞咩嘢咁樣惹到我,啲屋企人都見到佢同第二啲人一齊,佢成日都畀我屋企人撞到佢同第二個女人一齊架喇,佢而家可以夠膽死唔認,你係 — 你而家去驗下吖,不如。”
(見謄本第16頁B至M段)
官:係,咁你有冇其他問題吖,頭先講咗個HPV病毒。
呈請人:我有嘢要補充。
官:唔,好呀。
呈請人:嗰個病毒一定係佢傳染畀我,我已經 — 淨係 — 佢係我第一個,我之前冇 — 從來都冇同任何男性發生性行為,淨係同過佢一個,如果要咩嘢醫生嗰啲證明,我想 — 即係我會返去問下醫生或者問下啲專家,睇下可唔可以有啲咩嘢證明。
官:咁對於先生較早之前話妳之前有男朋友嘅講法,妳嘅回應係咩嘢?
呈請人:有男朋友,我冇性行為,男朋友,我係有。
官:明白。即係婚前嘅男朋友,妳同佢冇性行為,係咪?
呈請人:冇。
官:係,咁呢一方面,先生有冇 — 仲有冇問題?
答辯人:法官大人,我 — 呢樣嘢,我無從證實,只不過即係佢 — 即係我已知,就佢有兩個以上男朋友嘅,之前,咁我唔能夠證實佢哋有冇性行為。”
(見謄本第18頁D至L段)
16.考慮以上的証供後,本席在上述判案書第47段說:
“47. 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爭論點在丈夫是否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丈夫說結婚前妻子有男朋友。妻子承認在婚前曾和其他男子拍拖,但說並沒有和這些男子有任何性關係,她堅稱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對於妻子的說法,丈夫的回應是:「他不知道妻子所說是真還是假」。有關丈夫是否妻子唯一的性伴侶這一點爭議,由於沒有客觀的証據來幫助法庭就此作出確實的決定,故最後的關鍵在証人的可信性。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接受妻子的供詞,即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並無爭議,妻子的HPV病毒感染是經性交傳染的,由此推斷這是丈夫將HPV病毒傳染妻子。”
17.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於上述判案書第47、51段的事實判定是穩妥的。
18.就妻子的工作能力方面,本席也於審訊期間主動作出提問:-
“官:……。有一點證供,我想女士妳補充一下,妳對先生嘅 — 我都會畀個機會妳,有需要就問喇,妳想問呢位 — 就係有關妳個工作問題嗰度。
呈請人:唔。
官:妳教育程度幾多呀?
呈請人:中五。
官:香港讀書,係咪呀?
呈請人:係。
官:中五畢業,有冇考會考架?
呈請人:冇。
官:冇考會考嘅,唔,中五程度喇,係咪?
呈請人:唔。
官:咁就妳之後就做會計文員,係咪?
呈請人:係。
官:妳有冇咩嘢會計嘅專業資歷架,有冇考啲咩嘢LCC嗰啲架?
呈請人:其實冇架,以前做嘢係基本上唔會好似而家咁要求咁高。
官:唔,即係冇一啲嘅 — 即係考獲一啲專業嘅會計資格嘅?
呈請人:冇,冇,因為嗰啲 — 嗰份工都係人哋介紹嘅?
官:明白,咁你2001年開始到而家十幾年冇做嘢喇?
呈請人:唔係,應該係 — 應該係咁講,應該係我結婚之前喇,唔計喇,即係由開始結婚之後,有喺悅來酒店做,做咗三年喥喇,跟住就停咗一段時間,就幫佢手,其實嗰陣時嗰個公司喺附近嘅啫,咁我嗰陣時係放工,喺度 - - 即係既然係一個唐樓,咁喺度住埋,喺度做埋影樓,喺度食埋咁樣,即係其實係行五分鐘,我已經返到去架喇,咁放工嘅時候,通常都係幫手喇,因為佢即係…
官:係,係,係,即係可以咁講喇,妳2011年之後,冇出外做嘢喇,但係有喺影樓幫手,係咪?
呈請人:唔,即係話我冇做嘢,其實一直都有喺影樓幫手,應該係話,只不過…
官:係,咁但係幫手,都係到2004年啫?
呈請人:至到間公司結束為止。
官:04囉,妳較早話?
呈請人:唔,唔。
官:喺影樓幫手,都係做啲會計文書工作,妳唔識影相架?
呈請人:要架。
官:即係都係做少少行政嘅嘢啫?
呈請人:要幫手架。
官:都有幫手影相嘅?
呈請人:係呀,因為佢一個人做架之嘛,佢一個人做,咁佢要返學,有時返 — 朝頭早要返全日,又要做功課,咁有時…
官:即係妳會做啲文書工作,亦都會有幫手影相,係咪呀?
呈請人:其實我哋呢啲文書工作,就係打下單,好基本嘅入下錢呀。
官:好,我其實想問妳,就係譬如若果而家好再出番去做嘢,做唔做得到呀?
呈請人:唔知。
官:唔知做唔做到?
呈請人:我諗都好難競爭、因為我冇 — 始終係冇嗰個 — 因為而家做嘢係要講嗰個證書。
官:若果要妳再出去做嘢,妳覺得妳可以做咩嘢行業呀?
呈請人:我自己都唔知。
官:妳有冇諗過呢個問題?
呈請人:冇。
官:冇諗過呀?
呈請人:諗唔到。
官:好,妳仲睇緊醫生嘅,精神有問題,身體亦都有問題喇?
呈請人:婦科都睇緊。
官:係,咁訧你覺得嗰個影唔影響 — 影唔影 — 對你出去做嘢有冇影響,有嘅話,會影響幾大?
呈請人:有。
官:影響有幾大?
呈請人:我好怕去到好嘈嘅地方,有時個情緒會無端失控。
官:唔,妳有冇參加啲咩嘢再培訓課程,即係中年人士再投身入社會嗰啲?
呈請人:冇。
官:冇呀,係咪?有冇考慮參加?
呈請人:因為我自己 — 我都 — 即係自己都控制唔到自己,都唔想 — 有時又唔想出街,有時就出到街,就戇居居,都唔知 — 就遊魂,自己唔知行咗去邊。
官:明白,可能就食過啲藥,有啲影響喇。有冇同醫生商量過,妳適唔適宜出去做嘢?
呈請人:佢冇 — 佢唔建議。
官:妳同咗…
呈請人:因為佢而家都加咗藥畀我。
官:妳同佢商量過嘅?
呈請人:唔。
官:佢點講呀?
呈請人:佢話要妳啲情緒再穩定,同埋再要解開咗個心結,同埋要將所有嘅心結放低。
官:即係最近仲加咗藥嘅?
呈請人:唔。
官:會唔會係因為有呢個審訊,所以緊張咗呀?
呈請人:可能係,因為我成日都瞓唔到覺,精神係…
官:唔,最近瞓唔到,係咪?
呈請人:就瞓唔到。
官:好坦白講喇,長遠嚟講,法庭會期望妳會做番嘢嘅,因為妳四十幾歲喇,即係年紀唔細,但係亦都唔係真係好大。咁但係亦都會明白,妳未必即時 — 或者話長遠嚟講,都未必做到一個全職,好似以前咁,揾萬幾二萬鈫,因為畢竟離開咗個社會咁耐,亦都坦白咁講,冇乜嘢睇到嘅專業技能喺處,咁好多嘢,可能即係要重新開始。
呈請人:我覺得好難揾一份 — 揾一份穩定…”
(見謄本第61,62頁)
19.小心考慮以後,就已有証據衡量本席認為於上述判案書第52至55段的裁斷也是穩妥的。
20.於支持本申請的誓章裡丈夫說:「本人未想過遺棄。」,也否認遺棄妻子。妻子是以遭丈夫遺棄為理由提出本離婚呈請的,丈夫於他提交的 «送達認收書» 裡曾表示擬就本案提出抗辯,但最終並沒有提交抗辯書,法庭於2012年11月28日作出裁決丈夫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妻子最少連續一年,並頒下暫准離婚令。丈夫不能現在企圖爭議遺棄妻子的裁定。
適用的法律原則
21.在考慮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2.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23.妻子並沒有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親自出席
答辯人: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