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181/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September 201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vision – Conduct – HPV transmission – Maintenance – Matrimonial home – Costs – Husband admitted extramarital affair and transmitted HPV to wife – Court found conduct obvious and serious – Deviation from equal division principle – Matrimonial home transferred to wife – Maintenance ordered for wife and son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Asset Disclosure · HPV Transmission · Ancillary Relief · Costs
Outcome: Maintenance ordered; Matrimonial home transferred to Wife; Costs no order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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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181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13181 宗
------------------------- 判 決 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則為「丈夫」。 3.與訟雙方於1994年在香港結婚。 4.與訟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為19歲,就讀大學高級文憑課程,與妻子同住在前婚姻居所。 5.妻子於2011年9月21日以丈夫遺棄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丈夫並無提交抗辯書。法庭於2012年11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法庭並沒有頒發任何臨時贍養費命令。丈夫現時每月支付3,500元給妻子,另大約每月1,500元至2,000元給兒子作為贍養費。除此以外,丈夫負責妻子居所的每月的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共大約每月2,500元。 証據 7.與訟雙方都親自作供,但並沒有傳召証人。妻子採納她於2012年7月27日存檔的誓章和証物、於2012年10月4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附件、於2013年8月26日存檔的開案陳詞、於2013年9月3日存檔的附加開案陳詞,和見於妻子擬備的審訊文件冊第207頁的供詞作為她的主問証據。丈夫採納他於2012年11月26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附件,和於2013年7月11日存檔的補充供詞和文件作為他的主問証據。 妻子的案情 8.妻子中五教育程度,是一名會計文員;丈夫也是中五學歷,是一名專業攝影師,於大約1993年開始經營影樓。兩人於1994年結婚。婚後,妻子常於放工後和假期時到丈夫的影樓幫手。於2001年,丈夫出外工作;妻子停止工作,成為家庭主婦。 9.丈夫對攝影和天文攝影有濃厚興趣,從1998年開始,多年來先後報讀了多個專業攝影課程,並獲取攝影証書、高級証書、高級攝影文憑等學歷,更於2009年獲取數碼攝影多媒體大學學位。妻子說她多年來秏盡私己錢,以資助丈夫不斷進修和學習。 10.妻子說丈夫從婚外性行為感染到人類乳頭狀病毒(“HPV”),又透過夫妻性生活將HPV病毒傳染給她,令她患上子宮頸癌前病變。於2008年10月,妻子遵從醫生指示接受子宮頸癌前病變3期電療住院2日,但電療效果不佳。妻子按醫生指示於2008年11月接受子宮頸切除手術住院3日。自此以後,妻子刻意避免與丈夫性交,但丈夫不理會她的反對,強行與她進行不安全性交,直至於2010年8月丈夫遺棄妻子和兒子搬離前婚姻居所為止。因為持續感染,妻子身體情況一再癌變惡化,於2011年7月妻子按醫生建議再接受電療住院2日,但效果也不理想。為了防止再發生進一步癌變惡化的病況,妻子按醫生指示於2011年7月接受全個子宮及左輸卵管切除手術住院6日。在妻子接受治療和手術期間,丈夫不聞不問,無絲毫關心或慰問。因為丈夫的背叛、不忠、傳染可致命的性病,令她永遠不能生育,又遺棄她,再加上生活上和經濟上種種壓力,令她精神受困擾,情緒持續抵落、失眠、有自殺傾向、也患上了抑鬱症和焦慮症,經醫生診斷後現正長期接受精神科和心理治療並需長期服食精神科藥物。 11.針對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妻子認為丈夫並沒有誠實地披露所有資產和收入:-
妻子的附屬濟助要求 12.妻子的附屬濟助要求包括:-
丈夫的案情 13.丈夫承認曾有婚外性行為,但不接受他將HPV病毒傳染妻子的說法。丈夫說多年來他盡力供養家庭,因為入不敷支,所以才欠下銀行債務30多萬元。丈夫又說,因為和妻子性格不合,所以婚姻破裂而無可挽救。 丈夫的附屬濟助要求 14.丈夫的附屬濟助要求是:-
主要爭論點 15.綜觀本案所有証據,本案涉及的主要爭論點包括:-
討論 法律 16.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7.在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家事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 大原則和5個步驟。4大原則是
18.5個步驟依次序是:-
19.終審法院又指出,法庭在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中的各個因素時,擁有酌情權可給予各個因素有著不同的比重,目的是為了達致一個最終的公平結果。 20.在緊記這些原則及指引之下,本席現開始第一步:辨明有關資產。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21.本案一個主要爭議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22.丈夫現有資產方面,包括:-
23.個人債項方面,丈夫現欠銀行私人貸款30多萬元。 24.在個人收入方面,近多年來,丈夫任職於一間大型公共交通機構為專業攝影師,現時平均月入為大約22,000元,年底雙糧,另有酌情性質的花紅收入,平均來說也是大約一個月的基本薪金左右。丈夫提交了僱主的報稅單和部份糧單,和出糧的銀行戶口來說明他個人收入的狀況。 25.如前所述,妻子認為丈夫隱瞞了多個銀行戶口和他的証券戶口,沒有向法庭交代這些資產的去向。審訊時,丈夫同意他經營影樓生意時,曾有多個銀行戶口,幾年前也曾開戶買賣股票,但已多年沒有使用這些其他的銀行戶口,也在近5至6年來沒有作任何股票買賣。丈夫提交了他現時使用的銀行戶口過往2年的月結單,他常用的信用卡過往2年月結單。審訊時,妻子就這些月結單內許多大少數目的往來交易向丈夫作出盤問。本席翻閱了這些月結單,從月結單可見,丈夫支薪、向銀行借款,以至日常開支的情況。本席接受如丈夫所說,這是他現時日常使用的銀行戶口。一方面來說,妻子不能提供有力的証據,証明丈夫還有其他重大的資產未披露。另一方面宏觀來看,由大約2001年開始,丈夫受薪工作,月薪大約每月一萬多至二萬元,所得應是僅可以維持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丈夫的說法更是因為多年來入不敷支,而至他欠下銀行多筆私人貸款。因此,他根本沒有能力積蓄重大的資產。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証據顯示丈夫隱瞞了重大資產沒有向法庭披露。 26.妻子也認為除了正職外,丈夫另有兼職收入,但他沒有向法庭交代這些收入。審訊時,妻子也就丈夫銀行戶口內一些現金、支票存款提出盤問。大致來說,就丈夫對這方面的提問的回覆,本席是接受的。丈夫否認有兼職收入,也說公司嚴禁員工擅自兼職找外快。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也並無証據顯示丈夫另有兼職收入。 27.妻子也質疑丈夫多個私人貸款的用途和去向。丈夫的私人貸款包括:-
28.丈夫說於大約2008年,一家三口到杭州觀日玩了8天,花了大約5至6萬元,丈夫無能力負擔,於2009年開始向銀行借入私人貸款。又一直以來入不敷支,唯有以債抵債,遂借了一筆又一筆私人貸款。兒子升讀大學高級文憑課程後,他曾經先後3次替兒子付學費,一共大約6萬元,他也是以借貸來支付這些學費開支。丈夫承認愛好攝影,為此而不時添置器材、用具,也會到戶外攝影,甚至到外地譬如台灣等地外遊,也會因此而花費不少。同時,他搬走後,需重新添置不少傢俱、家庭電器、家居日用品和個人用品,又花了不少錢。但丈夫強調,他並沒有酗酒或嗜賭等不良嗜好。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29.妻子和丈夫聯名持有前婚姻居所。除此以外,她並無任何其他重大資產。 30.個人債項方面,如前所述,過去3年來,妻子向家人借了共108,000元,另外向哥哥借了大約20,000元用來維修前婚姻居所廁所地台。 31.多年來,妻子是家庭主婦,並無個人收入。現時妻子是依賴丈夫每月付款和家人接濟來生活。 32.丈夫對妻子的經濟狀況並無質疑。 33.第2步是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現時的經濟需要 34.丈夫現時租住朋友的居屋單位,月租3,500元。包括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食物開支和雜項家用開支,每月一般開支為大約9,000元。個人外出膳食費用、交通、服裝、儀容、娛樂、消費、醫療護理每月開支為大約4,500元。另他現時每月付妻子3,500元,兒子2,000元和給父母500元。丈夫現時也負責前婚姻居所的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妻子和兒子流動電話費等每月大約2,500元。以上共大約22,000元。另外如前所述,丈夫現時須每月付2筆私人貸款的分期還款給銀行,就第一筆貸款須每月還款大約4,200元,就第2筆貸款也須每月還也大約4,200元。第一筆貸款將會於本年底前清還;第二筆貸款則尚有58個月的每月分期還款有待清還。丈夫也須每月繳交保費607元。從以上可見,丈夫現時是入不敷支。 妻子現時的經濟需要 35.妻子和兒子現時居住前婚姻居所,所以並無租金支出。另外,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等開支,目前均由丈夫支付,每月大約為2,500元。按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的內容,妻子每月在食物方面的家庭開支大約為2,000元。她的個人每月開支大約為2,400元。兒子的學費補習費用為大約4,400元,其他書簿文具、交通、服裝、儀容、娛樂等每月開支為大約1,000元,兒子出外膳食的費用則為大約每月2,000元。以上各項總共為大約14,300元。 36.丈夫對妻子以上多項開支並無質疑。 37.由以上可見,妻子目前也是入不敷支。在這樣的情況下,若要儘量節省的話,本席認為妻子和兒子的個人開支方面,包括在食物和出外膳食方面,一共可節省大約2,000元。另外兒子很可能需申請大學生學費和生活的政府資助和貸款來應付他的學費、書簿等開支,在這方面,可以每月節省大約4,400元。換言之,妻子現時每月的私人開支需要不少於8,000元。 38.以上是若妻子和兒子繼續留在前婚姻居所居住的情況下的評估,假若他們須搬離前婚姻居所的話,當然會有額外的租金支出。 39.第3步是決定運用分享原則,在此本席會對《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中各個因素作出考慮。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40.丈夫現年大約44歲,妻子現年大約42歲,兩人年齡相差大約2年。這段婚姻維持至雙方感情破裂至無法彌補,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時大約已有17年,是一段長婚姻。如計算至2012年底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這段婚姻長達18年。 41.婚姻期間,與訟雙方和兒子住自置居屋物業,丈夫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不錯的收入,是一個小康之家。但自從丈夫搬走後雙方依靠丈夫一份收入來維持2個家庭,因此與訟雙方現時都是入不敷支,生活水平也並不如前。 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 42.結婚初期,妻子是一名會計文員,也不時在工餘時間在丈夫經營的影樓幫手。於2001年開始成為家庭主婦,打理家庭,照顧兒子。丈夫初時經營影樓,後來全職工作,也一直供養家庭。雙方對家庭福利均有相當的貢獻。 43.雙方的婚姻長達17、18年之久,雙方又都對家庭福利作出相當的貢獻。從這方面衡量,法庭應以「平均分割準則」作為分配資產的起步點。 44.第4步是考慮是否有否充份理由不作平均分配。 雙方的健康情況 45.就已提交的証據,丈夫並無任何嚴重疾病。 46.如前所述,妻子受HPV病毒感染最後按醫生建議接受全個子宮及左輸卵管切除手術,又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現正接受精神和心理治療,和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審訊時,妻子更說大約6至7年前開始聽力減退。 其他考慮因素 47.本案其中一個主要爭論點在丈夫是否將HPV病毒傳染給妻子。丈夫說結婚前妻子有男朋友。妻子承認在婚前曾和其他男子拍拖,但說並沒有和這些男子有任何性關係,她堅稱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對於妻子的說法,丈夫的回應是:「他不知道妻子所說是真還是假」。有關丈夫是否妻子唯一的性伴侶這一點爭議,由於沒有客觀的証據來幫助法庭就此作出確實的決定,故最後的關鍵在証人的可信性。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接受妻子的供詞,即丈夫是她唯一的性伴侶。並無爭議,妻子的HPV病毒感染是經性交傳染的,由此推斷這是丈夫將HPV病毒傳染妻子。 48.如前所述,在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為了清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來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長遠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49.日前需要論討的問題是,法庭應否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而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將更大部份甚至全部資產分配給妻子。 50.香港家事法庭在就行為和與訟雙方的資產分配的關係這個問題上有不少裁決,譬如可見於以下案例:K v C (Ancillary Relief) [2008] HKFLR 395、WLK v TMC [2009] 5 HKC 438、WML v STW [2010] 3 HKLRD 431。簡而言之,香港的家事法庭沿用了英國的法庭在這方面的判例:Wachtel v Wachtel [1993] Fam 72、Miller v Miller [2006] 2 AC 618。有關行為的因素,終審法院在LKW一案中作出以下的指引:
51.在本案裏,丈夫:-
5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丈夫以上惡劣行為,屬「明顯和嚴重」,如法庭認為不理會便會有違公平。 53.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妻子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等精神病,現時長期接受精神科和心理治療和長期服精神科藥物。 54.妻子現年42歲。雖然她只有中五教育程度,過去多年來更長期是家庭主婦,沒有在社會工作,再加上近年聽覺轉差,但是兒子已長大,本來妻子可返回社會全職工作。但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患上精神和心理病,妻子說她曾經和醫生商量,醫生並不建議她現時到社會全職工作,更認為可能在未來一段長時間她並不適宜全職工作。 55.本席認為丈夫的惡劣行為令妻子患精神病和心理病,損害妻子的工作能力而給她帶來經濟損失。若妻子全職工作,就以現行的最低工資的標準衡量,她每月很可能可以有大約7,000元至8,000元多的收入。但現在譬如說妻子從事有限度的兼職工作,每月收入應會大大減少。更甚者,妻子現年42歲,若在未來幾年不能全力重投社會工作,隨著她年紀漸大,她能夠重投社會從事一些文職或技術性的收入較高的工作,將會是越來越困難。當然,若現在須就妻子在這方面的經濟損失作一個確實的計算,是十分困難的。但粗畧來說,本席相信妻子在這方面的損失將不少,甚至會達到三、幾十萬元。 56.在本案而言,可供分配的重要的家庭資產包括:-
同時丈夫有三十多萬元負債。若以平均分割原則分配這些家庭資產,每人大約可佔800,000元。但考慮到丈夫的惡劣行為令妻子患精神病和心理病,令妻子蒙受身體、精神和心靈上的痛苦,和上述的經濟損失。因為丈夫的惡劣行為,本席認為法庭應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應無償的將他在前婚姻居所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基於妻子可獲前婚姻居所全部權益,本席認為丈夫可全數保留公積金、保單的權益和現金。 57.在日常開支方面,本席在前面的評估是若盡量節省的話,妻子每月的開支需要不少於8,000元,這是包括了家庭支出,妻子的個人支出和兒子的個人支出。本席認為丈夫應每月付妻子3,500元和付兒子2,000元,作為他們的贍養費,以上共5,500元。 58.本席認為妻子可兼職工作,每月掙取大約2,500元的收入,以彌補不足之數。 59.兒子現時就讀高級文憑課程第2年也即最後一年。妻子說若果可以的話,兒子打算畢業後升讀大學學位課程。無論如何,兒子很可能會在未來1至3年內自立。 60.平均來說丈夫現時每月的收入大約為22,000元,每月付租金3,500元,若付妻子和兒子贍養費共5,500元,另須付銀行還款大約8,400元和保費大約600元,以上共大約18,000元。換言之,支付上述各項開支後,丈夫目前每月只餘下只有大約4,000元用來應付家庭和個人日常開支,生活將是捉襟見肘,這是不言而喻的。但至今年底,丈夫會因為前述二筆貸款其中一筆貸款全部清還而無須再每月支付這一項大約為4,200元的銀行還款,亦即是屆時丈夫會有額外大約4,200元可供他使用。再者,如前所說兒子會在未來1至3年自立,到時丈夫可以再省下現在須付兒子的每月2,000元。 61.丈夫的職業十分穩定,僱主提供了完善的員工醫療保障,作為員工,丈夫可免費乘搭港鐵和使用公司提供給員工的廉價飯堂。 62.綜觀來說,本席認為就以上安排,丈夫日常生活還是可以過得去,也並不比妻子為差。 63.丈夫有公積金,粗畧的推算,到了他於60歲退休時他應可獲取接近大約800,000元至1,000,000元的公積金。丈夫的保單的利益的價值為USD50,000。又如前所述,2至3年後丈夫應每月有餘錢可作積蓄。按照以上的資產分配的方法,本席認為丈夫的退休生活,也是過得去的。 訟費 64.與訟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各自的公開建議最後也沒有獲得法庭接納,本席認為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是適合的做法。 65.第5步是決定分配結果。 裁決 66.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3,5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3年10月5日,其後在每月的第5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為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妻子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67.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2,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3年10月5日,此後每月5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68.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交通銀行戶口,戶口號碼02756910030862。 69.丈夫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於前婚姻居所所有業權及利益轉讓予妻子名下,而有關物業的轉移費用由妻子支付。 70.有關訟費事宜,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親自出席 答辯人: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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