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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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一方要求重審,申請人反對。本庭在聽取陳詞後頒令重審。以下是本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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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90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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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審 判 決 理 由 書 及 訟 費 判 決 書 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頒發上訴法庭重審判決理由書及訟費判決書: 重審申請 1.答辯一方要求重審,申請人反對。本庭在聽取陳詞後頒令重審。以下是本庭的理由。 2.就重審申請,法庭須考慮所有週遭情況,包括控罪的嚴重性、訴訟歷史、控辯雙方的證據、審訊是否複雜、上訴得直的理由、罪行發生及審訊至今已流逝的時間,及上訴人已服的刑期等。 3.法庭在作出衡量時須顧及以公眾利益而言,必須將干犯了嚴重罪行的人繩之於法,另一方面,法庭亦須顧及上訴得直的被告人面對重審時所受的考驗。誠然,若考慮上述事項後,法庭的結論是無一合理的前景被告人重審後會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便不應判令重審 (R v Holgate (No 2) [1996] 3 HKC 324)。 4.本庭在考慮了上述範疇後,判令案件須重審。 訟費申請 5.申請人要求獲得上訴及原審時的訟費。答辯人反對原審的訟費,指申請人自招嫌疑。 6.本庭在考慮上訴得直的理由後,認為上訴得直的申請人顯然可獲得上訴的訟費。至於原審的訟費,本庭亦認為申請人不應負擔原審的訟費。若申請人在審訊後獲判無罪,法庭可能會就申請人是否自招嫌疑而考慮是否拒絕給予訟費。但在本案,申請人在原審時並無做出任何事宜令案件須發還重審,在此情況下,本庭認為不給予申請人原審時的訟費是對她不公。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申請人可獲得上訴及原審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作出評估。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由鄭氏律師行轉聘黃志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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