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se No.DCCC 953/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5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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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岑華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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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06分
出席人士: Mr CHONG Tin-chu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tthew CS CH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全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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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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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電話行騙案件,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一位78歲婆婆在家中收到一個來電,對方說話聲很像她的兒子,表示他被人捉了,隨即有另一把聲音同婆婆講“因為佢個仔搞大咗人哋個肚”,婆婆要求對方不要傷害她的兒子,還說任何事情都會答應他們,對方要求婆婆交出25萬,婆婆表示沒有這麼多錢,雙方將金額減至5萬,並相約在佛光街公園交錢。

3.事件報了警,最後婆婆到達佛光街公園等候賊人出現,期間警察在附近埋伏。最終被告人出現,並問婆婆有否帶錢來,期間曾向婆婆表示她的兒子給人捉著,並說出其兒子的名字。由於警方的安排,婆婆沒有帶備現金在身,只是以報紙當作金錢放在袋中,因此最終婆婆都沒有給錢被告人。期間,被告人將其手提電話交給婆婆,要婆婆同電話中另一個人講說話,對方不斷催促婆婆,問她為何未有金錢拿來, 最終被告人叫婆婆留的在公園處不要離開,而他自己就先行離去,在這個時候,警方採取行動在公園外拘捕了被告人。

4.被告人現年18歲,內地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5.求情方面,其實辯方律師沒有作出甚麼的求情,只是簡單地介紹被告人的背景, 這也是重複被告人經歷口供中所講及關於被告方面的事情。

6.辯方律師呈遞一宗案例洪永俊(CACC 453/2009)給法庭參考,簡單而言,這宗案例關於上訴庭對電話騙案所持的意見,第21段判詞寫道:「如果將電話騙案與街頭騙案比較,電話騙案的嚴重性有過之而無不及」。

7.而22段判詞, 上訴庭寫道:「本庭認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在楊正霖一案的說法, 陳法官這樣說:『比較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的受害人他們因相信他們子女被拘禁,猶如綁架案受害人一樣,他們受驚嚇、壓力程度遠比街頭騙案為大。當然,就著金錢上的損失而言,電話騙案跟街頭騙案一樣,若騙徒能成功行騙,受害人會失去他們畢生或大部分積蓄。因此,法庭認為,如果本案案情的電話騙案,量刑應較一般街頭騙案為高。』」

8.接著的下一段,第23段上訴庭寫道:「本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量刑標準,以收阻嚇作用。」

9.第24段上訴庭這樣説:「所以本庭認為本案恰當的量刑起點點應為4年。至於加刑,本庭認為暫時加三分之一便可。但如果這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可將加刑副度上調。」

10.雖然在本案,本席裁定被告人罪成的罪行是串謀「洗黑錢」,但本席裁決時已表明,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而且從證供顯示,被告人很明顯是這班賊人的一份子,他完全了解這宗電話騙案的行騙手法的事情,他向婆婆拿錢的時候,向婆婆表明她的兒子給人捉著。因此,本席會以電話騙案的情況來考慮量刑。這一類罪行令人討厭的地方就是賊人主要是向一些老人家下手,利用他人對家人關愛的心,欺騙他們,令他們受驚而交出金錢出來。

11.而本案很明顯涉及不止被告一個人參與在事件當中,賊人是有計謀地去犯案. 雖然被告人是出面與婆婆接觸的人,但他的角色絕對對這班犯罪份子有相當重要性,因為如果沒有像被告這類人願意出來收錢的話,這班人的行騙就很難得逞了。

12.在求情方面,其實沒有甚麽有力的求情因素。鑒於上訴庭在洪永俊一案所表述的意見,本席也得遵從,因此以4年作為考慮。另外,控方就這類罪行申請加刑,並提供總督察林卓豪兩份報告。從林督察的報告中可見,在2007年至2013年11月的電話行騙數字,07年有1600多宗;08年1400多宗;09年同樣是1400多宗;到2010年就躍升至二千宗過外;2011年又回落少少至1900幾宗,但到2012年又上升至2300宗;而今年2013年到11月為止就有1823宗。

13.洪永俊一案,上訴庭是在2010年8月、9月頒下判詞,不難想像,當時上訴庭所參閱的資料應該是2009年或之前的數據,而觀乎林督察給法庭的資料,很明顯2009年之後這類騙案數字明顯地上升了,雖然到2012年達至一個高峰,在2013年似有回落的跡象,但如果相比2009年或以前的犯案宗數,很明顯有個上升的趨勢。

14.根據上訴庭在洪永俊一案第24段判詞所講,上訴庭雖然在該案中認為加幅應為三分一,但上訴庭也補充説,如果這類案件有變本加厲的跡象,法庭是可以將加刑幅度向上調。

15.基於林督察的報告,這近幾年的數字若與2009年或以前的相比,即洪永俊判詞頒下的時候是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因此本席認為加幅應該要較三分一為高,應加二分一,即加多一半,四年加多兩年,最終的判刑是6年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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