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仲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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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7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578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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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阮偉明(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個月。上訴人現就定罪和判處上訴。 2.定罪上訴方面上訴人親自行事,判處上訴則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審訊 3.本案是一件重審案件,上訴人原本於2011年12月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元。2012年9月25日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席前獲判上訴得直,但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4.邱法官裁定上訴得直的理由,是第一次審訊的裁判官沒有妥善地處理控方證人證供之間的分歧。該分歧是,兩名警察證人作供指他們沒有在截獲上訴人之後向他查問在事發前一晚與他一起喝酒的朋友的電話號碼,但是那名朋友卻作供說在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之前已有女警致電給他請他協助調查,然而上訴人在錄影會面中當被問及他那朋友的電話號碼時,卻因為忘記了而並沒有提供,所以,就警察如何取得上訴人朋友的電話號碼,在控方的證據中不能解釋。 5.重審時,為了彌補這證據上的缺口,控方傳召了多一名證人作證。這名證人是偵緝警署警長陳先生。陳先生作供說當日是他向上訴人詢問他的朋友的電話號碼的,而其後他更指示女警致電聯絡該名人士。 6.重審的關鍵事項是控方能否證明非禮受害人鄭小姐的是上訴人。上訴人在他警誡下的口頭回應中承認了他當時「撞到」了鄭小姐,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了在現場附近閉路電視錄影系統拍攝到的是他本人。這些招認能否呈堂是審訊中的重要爭議點。 定罪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這次的上訴申請中,最主要的論點是裁判官沒有妥善考慮偵緝警署警長陳先生證供的可靠性。上訴人認為,控方未能清楚解釋為何第一次審訊時沒有傳召陳先生作供,而要待高等法院指出錯誤後控方才安排他出現。此外,上訴人亦質疑為何控方不傳召致電給他朋友的那位女警作證。這些疑點,都影響替他補錄口供和錄取會面紀錄的兩名警員是否可信。 9.上訴人認為:
案情概要 10.控方案情指,2011年7月15日早上7時左右,第一證人鄭小姐沿着協和街往下坡方向步行時注意到有一名身穿深色T恤及牛仔褲的男子在她的前方十多呎左右,同樣正在往下步行。當時雨勢頗大,而因為該名男子沒有拿着雨傘,所以鄭小姐注意到他。片刻,這名男子突然轉身走向鄭小姐,到她身邊時伸出右手按了她的右邊乳房一下。鄭小姐即時喝問該男子在幹甚麼,該男子立即往上坡寶珮苑方向逃走。鄭小姐一邊追趕著他一邊大叫非禮,期間一名男途人聽見加入追逐。她和那途人循不同路線追着該男子,但都追不到他。後來那途人拾獲了一個掉在地上的 “斜孭袋” 並把它交給了鄭小姐,之後鄭小姐交給了警方。 11.鄭小姐作供說,那名非禮她的男子起初是掛著一個斜孭袋在身上的,但是在追逐期間,她注意到那名男子沿着寶珮苑寶翠閣附近的走廊逃跑時,身上已經沒有那個斜孭袋了。 12.警員檢查該 “斜孭袋” 後發現,裏面有一些屬於上訴人的個人財物,包括上訴人的住戶證、回鄉咭、VISA咭、星展銀行咭和一串鑰匙等。 13.20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50分左右,一隊警員前往上訴人位於寶珮苑寶珊閣的地址尋找上訴人,但他不在家中。警員於是分頭在寶珊閣附近搜尋上訴人。約於中午時分,偵緝警長46723(控方第三證人)和探員5811(控方第四證人)在寶瑚閣管理處外截獲上訴人。核實他的身份之後,兩人將上訴人帶返寶珊閣與其他隊員會合,然後一起上到上訴人的家中,控方第三證人在該處宣佈以非禮罪拘捕上訴人並警誡他。警誡之下,上訴人説:「我淨係撞到佢咋,我無非禮佢。」在上訴人同意之下,警方進行搜屋,控方第四證人檢獲一件T恤、一條牛仔褲以及一雙鞋。上訴人承認那些衣物是他當天早上所穿着過的。完成搜屋後,上訴人被帶到觀塘警署。 14.在等候控方第三證人在警察記事冊上寫筆記時,警署警長陳先生(控方第五證人)向上訴人問及他的家庭背景、工作情況、是否希望知會他的直屬上司(上訴人是一名警員),和前一晚和他吃宵夜的朋友們的資料。上訴人從自己的手機中找到那些朋友的一些資料給陳先生,陳先生便把那些資料抄在一張紙上。當天下午,陳先生的上司指示他聯絡上訴人的朋友,他便指示女警長55440跟進。 15.上訴人分別於當天和翌日晚上在將軍澳警署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在第一次會面中,上訴人說事發時他的手意外地碰到一名女子,之後他聽到她叫非禮,害怕被拘捕,驚慌之下跑離現場,但在途中跌倒因而弄傷了手和臉部,回到家裏時發覺他的啡色袋遺失了,那個啡色袋便是鄭小姐交給警員的斜孭袋。 16.警方分別在設置於事發地點附近不同位置[2]的閉路電視錄影系統中翻看當天的錄像,錄像拍攝到鄭小姐遭一名男子施襲以及那男子在逃走時跌倒的情況。 17.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警員在上訴人面前播放了該些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上訴人認出了片段中的那名男子是他本人。 就特別議題的裁斷 18.就特別議題,裁判官作出了以下考慮:
19.裁判官就控方證人的證供作出了分析,認為他們的證供可信。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在重審時提出一些關於控方證據上的分歧,包括:
20.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31至48段已充份處理了這些所謂分歧,本席不擬在此重覆。總的來說,裁判官認為,他們的證供縱使是有些不一致的地方,但該些所謂分歧其實「並無舉足輕重」。本席深表同意。 21.就上述第(三)點,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著墨不多,只是簡單的說陳先生的證供已清楚的說明了警方如何得到該些資料。 22.本席仔細閱讀陳先生在重審時被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盤問時的錄音謄本紀錄。資深大律師曾經質疑他作假證供,試圖掩飾真相,但陳先生對於資深大律師的疑問,都能提供解釋。他說當天在上訴人家中他曾經在第三證人抄寫記事冊和第四證人畫圖期間與上訴人傾談,但由於他認為談話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上,但他又為防之後要作出跟進,所以把資料紀錄在一張紙上,而該紙張現已棄掉。他說在第一次審訊期間,當時的案件主管有向他詢問有關事發當天向上訴人調查的事,他亦已告訴了主管他和上訴人傾談的內容,但案件主管沒有要求他作任何跟進,直至案件發還重審後,另一名案件主管才指示他就這些事情寫一份證人口供。 23.陳先生在資深大律師的盤問下完全沒有動搖,他的證供亦沒有明顯不可信的地方,裁判官在聽取了他的證供之後全部予以接納,沒有甚麼令人質疑的地方。 24.至於控方沒有傳召女警長55440作供方面,法律清楚確立,控方有權決定傳召和不傳召甚麼控方證人作供。倘若上訴人認為有需要傳召女警長作供的話,他大可以選擇在審訊時向法庭申請。 25.正如裁判官所指出,上訴人在重審時就特別事項沒有就他對警員誘使他作出招認的指控提出證據。裁判官在接受控方證據可信之下裁定招認是上訴人自願作出,可說是理所當然。再者,上訴人本身是一名警員,在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之下實難令人相信他會被誘使作出招認。 26.其實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已說明,就算撇除上訴人的招認,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當天非禮鄭小姐的人:
27.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 28.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沒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駁回。 29.就判處上訴方面,本席將於另一判案書中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定罪上訴),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判刑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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