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05/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December 2013.
1. 在合併控罪書上有七名被告,他們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第一項控罪),兩項串謀向入境處作出或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第六被告則另外加控一項第9L條的棄保潛逃罪。第七被告在早前(即6月21日),在彭法官席前已經承認三項控罪,而判刑則押後,由主審其他被告的法官處理。第六被告在11月15日承認第一項及第四項控罪,餘下控罪則在法庭存檔。在案件正式開審時(即11月28日),第一被告因為患病,沒有出庭。本席堅持第一被告必須出庭應訊,否則有機會被撤銷擔保,還押監房。在開審的第二天,控辯雙方達致一些認罪協議,本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書。六名被告(即第一至第五被告和第七被告)的控罪書編號是DCCC 305, 355/2013(A),而第六被告的控罪書的編號是DCCC 305, 355/2013(B)。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而第三項控罪則在法庭存檔。控方對第二被告(他是第一被告的丈夫)不提證供起訴,本席因此判第二被告無罪釋放。第三和第五被告維持不認罪的立場。第四被告則承認第一項控罪,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在法庭存檔。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會在認罪後和警方合作,指證其他被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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