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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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美蘭法官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提出上訴。陳法官當時以口頭形式宣佈判決, 本庭已將謄本提供給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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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4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2年第11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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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美蘭法官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提出上訴。陳法官當時以口頭形式宣佈判決, 本庭已將謄本提供給雙方。 2.2002年,上訴人HCA1151/2002訴訟中,其申索陳述書被剔除,2002年6月17日聆案官頒令她不得再次就同一申索展開任何同樣的訴訟程序及不能把任何文件存檔。這命令屬Grepe v Loam 命令,聆案官有權藉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命令。 3.這命令的上訴期限是14日,但上訴人延至10年後2012年2月23日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她亦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解釋延誤,這一點本身已可使法庭駁回其上訴。 4.無論如何,本庭亦從上訴人所存檔的文件,看不到任何合理訴因,因此本庭確認陳法官有權行使酌情權駁回上訴。無論如何, 本庭認為這是正確的判決。 5.本庭駁回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整筆款項訟費訂為$12,000。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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