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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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2月5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美蘭法官於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命令的上訴。(陳法官拒絕了上訴人延展時限的申請,該申請有關10年前,聆案官於2002年6月17日所作出的 Grepe v Loam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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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74/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4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2年第11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第一被告人 終審法院
第二被告人 董建華特首長官
第三被告人 律政司梁愛詩司長
第四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書面陳詞日期: 2014年4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4月30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4年2月5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美蘭法官於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命令的上訴。(陳法官拒絕了上訴人延展時限的申請,該申請有關10年前,聆案官於2002年6月17日所作出的Grepe v Loam命令)。

2.上訴人於2014年2月18日提出了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雙方同意申請可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作出裁定。

3.本庭考慮雙方存檔的文件後,認為申請不附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的要求。本庭撤銷申請,並作出訟費暫准命令,上訴人需支付答辯人訟費,暫訂為$1,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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