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常杰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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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申請人常杰峰(D1)和常夢宇(D2)是父女,他們否認被控的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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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4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1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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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兩名申請人常杰峰(D1)和常夢宇(D2)是父女,他們否認被控的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2.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D1和D2都不服定罪,故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及證據 3.2012年4月23日,D1和D2前往花旗銀行,要求以D1名義開設帳戶,並存入一張1,430億美元,有效日期至2010年8月15日支付給李德衡的匯票。 4.當時,D1出示一張1,430億美元的匯票;一張由匯豐銀行轉帳1,430億美元到花旗銀行、受款人為李德衡的轉帳單據及3張日期分別為1927年、1934年和1945年由花旗銀行發出金額為1,430億美元、而受益人同為李德衡的存款、取款及存款轉移單據。 5.D1同時出示一批鎢金牌,聲稱可以用作提款用。D1透過D2為他翻譯,指李德衡已身故,而李妻是他的朋友,故將文件及金屬牌交予D1處理。當時D2向銀行職員稱自己是代表D1的律師。而就事件,銀行更可透過她和D1進一步聯絡。 6.D1指自己曾嘗試在中國提取款項,但不成功,故攜帶有關文件及金屬牌到香港花旗銀行兌現有關匯票。D1表示曾去過匯豐銀行驗證,並得知存款已經由匯豐銀行轉到花旗銀行。D1要求花旗銀行開戶及託收上述匯票,並表示銀行可以收取佣金。 7.花旗銀行職員拒絕為D1開設戶口亦拒絕接受D1提交的文件,但有將文件及D1的身份證影印存檔。離開銀行前,D2說希望銀行能盡快就事件作出安排,原因是D1要參加會議而他的工作繁忙。 8.其後,D2曾三次致電花旗銀行,要求和銀行高級管理層會面,當時銀行職員亦已將事件知會警方。 9.花旗銀行職員安排在2012年5月10日再和D1及D2會面。D1和D2及其妻子一同出現。當時,除銀行高級職員外,警方亦安排便裝警員參與會面。 10.會面時,D1指隨他一起的另一名女子是他的親戚後,便再拿出有關文件及5塊鎢金牌,並重申款項的來源。D1表示李德衡已過世,而他認識李德衡的朋友袁玉成,但袁玉成年紀大行動不便,不能前來香港,故委託他代收該筆款項。 11.D1隨後將一些神奇藥水滴在一些油紙上,油紙即顯示出1,430的銀碼。D1更表示存入1,430億美元存款後,不會提款,只會將收取到的利息分給後人。D1同時拿出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印有“Silver Certificate”的紙幣,並表示要將該批李德衡留給他的紙幣存入其名下帳戶。 12.D1表示原本有100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但有三張在國內驗證時被抽起,只餘下97張。 13.雙方交談時,D2說“係啦”來表示她認同D1的的說話,並指事情涉及久遠的中國歷史,很難詳細交代。D2表示他們可以支付開設帳戶費用和有關手續費,而D1不會將存入的1,430億美元拿走,其目的只是希望能賺取利息。 14.根據花旗銀行經理的證供,D1指示D2將她帶來的袋中取出一木盒,而D1是從木盒取出上述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 15.在場的便裝警員確認花旗銀行職員的證供,指D2自認是律師而D1的妻子被介紹為親戚。D2亦有說過“歷史嘅嘢,很難講”等說話。 16.事實上,D1和D2提供的文件內容錯漏百出,連銀行名字及HONG KONG都串錯。 17.雙方同意D1出示的銀行存款、轉款及取款單據及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都是虛假文書。 18.事實上,美國政府只在1878至1964年印製過三種Silver Certificate,但流通量極少,而每張面額亦不會超過10,000美元。 19.事件導致D1、D2和同行的D1妻子(戎天薇)同被拘捕。 20.D1在警誡下同意D2是他的女兒,而戎天薇是他的太太。D1指他前往花旗銀行的目的是希望銀行驗證有關匯票及紙幣的真偽後能發出一張字條。D1強調不會一家人一起詐騙,而他只是受別人委託到銀行諮詢的。D1指袁玉成在蘭州居住,年紀大,不良於行,故委託他將文件帶來香港兌換。D1更出示一份袁玉成發給他的委託書,而為了慎重起見,他在2012年5月初前往蘭州查證事件,並在2012年5月9日才返回香港。 21.D1否認有要求銀行兌換美元紙幣。他強調只是要銀行檢測匯票/紙幣的真偽,如是假的話,他會交給公安;而如是真的話,則會交給人民政府。 22.D1更出示一份由袁玉成給予他的委託書,內容顯示他只是攜帶有關憑證向花旗銀行查詢。 23.D1表示曾就100萬美元的紙幣查詢過委託人,而委託人告訴他該批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紙幣是債券,是在1920年代美國政府很困難的時候發行的。 24.D2在警誡下表示自己曾在華東政法大學進修法律4年後,再到美國法學院就讀,故對法律有認識。D2表示D1不懂廣東話,故要她當翻譯,而因她認識法律,溝通亦較方便。 25.D2表示她和D1及母親前往花旗銀行只是要核實文件的真偽和帳戶是否存在。她指出文件是花旗銀行發行的,故他們決定去花旗銀行查詢。 26.D2指有明確向花旗銀行職員表示他們是要查問匯票的真偽。她指自己從未見過該批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而去花旗銀行查問比去中國銀行查問較恰當。D2更指在家中沒有看過有關的紙幣,而如她看過,她都會抱質疑態度。D2強調他們只是希望得到權威性的回應,如確知紙幣是假的,他們就會罷休。 27.D2同意見過最大面額的美鈔是100元。她強調和花旗銀行職員會面時,她的主要工作是翻譯,原因是D1不懂廣東話。 28.她強調一家三口去銀行的目的只是查詢及希望銀行核實有關文件。如文件是假的,銀行可以沒收文件或將文件交回給他們。他們會將文件交回委託人以便他向公安報案。 29.D2強調自己沒有說過要將紙幣兌換及存入D1開設的帳戶。 30.在2012年4月23日和5月10日兩次會面之間,D2曾以電話向花旗銀行職員查詢。D2知悉銀行不會收有關票據後,表示要和銀行管理層溝通,原因是她要向D1交代為甚麼銀行拒絕接受有關匯票,是匯票有問題還是金額有問題。 31.D2表示文件顯示確有該筆款項由匯豐銀行轉到花旗銀行,而匯豐銀行亦曾確認有該筆款項轉到花旗銀行,否則不會有由匯豐銀行轉賬至花旗銀行的單據。 32.D2亦表示如花旗銀行拒絕將款項轉至D1名下,事件會交由中央政府處理,由中央政府向花旗銀行直接交涉,原因是中央政府知道有該筆款項亦曾確認其真實性。 33.D2強調匯豐銀行有查證過該筆款項確已轉了去花旗銀行,而日期和金額都完全正確,故他們帶齊文件去花旗銀行再核實。D2指他們只是要求將帳戶名轉到D1名下,因為李德衡已過世,而款項亦會留在帳戶,不會提走。 答辯理由 34.辯方對控方證據的爭議不大。D1及D2同意涉案文件是虛假文件,但他們選擇不作供自辯,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為他們作供。他們依賴會面記錄的辯解內容,以顯示他們對有關文件及紙幣全屬虛假文書一事不知情。 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 35.原審法官指出涉案文書全屬虛假是不爭的事實,而議題只是D1和D2是否知道或相信該批文書是虛假的,但仍使用它們。 36.原審法官指出涉案的文件明顯是虛假的,根本不可能是真確的。原審法官認為該些文件對於一些目不識丁、愚昧無知及在荒野生活的人而言,再加上一些動人的故事,或許能令他們信納文件是真的,但D1及D2都是受過高深教育的人士,而D2更有法律訓練,他們不可能不理解到該批文件是虛假的。 37.原審法官指出委託D1及D2的人,可以在國內的花旗銀行查詢驗證,而無需要他們來香港查驗,而D1亦可以向D2查證而無需到花旗銀行驗證。原審法官強調D2亦應向D1作出上述建議,而不應自稱律師來協助D1以說服花旗銀行替D1開設帳戶來存入涉案的1,430億美元匯票。 38.原審法官否定D1和D2在警誡下的辯解說法,並指出該些說法只是D1和D2自圓其說的謊話。 39.原審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定D1及D2要求花旗銀行職員查證有關單據,並要求銀行替D1開設帳戶存入有關匯票。原審法官強調D1和D2都表示曾到過匯豐銀行查證,亦知道該筆款項存在及已轉入花旗銀行,他們才到花旗銀行跟進。 40.原審法官指出D1向花旗銀行職員表示自己不反對銀行收取手續費,而他亦不會提款,但該說法和他在警誡下表示去銀行只是求證真偽的說法不同。 41.原審法官指出D2和花旗銀行職員的電話通話顯示她企圖說服銀行職員文件單據是真的,而他們更打算把錢存入帳戶,甚至轉到D1的帳戶,D2的立場表明她不接受銀行的說法,而希望能有機會說服銀行高層,及利用鎢金牌以加強D1的說法。 42.原審法官不接納D1和D2在警誡下的辯解說法。原審法官認為D1和D2並非純粹要銀行查證涉案的虛假文書,而是要企圖說服銀行職員去接受該批虛假文書,並替D1開戶以存入涉案的匯票。 43.原審法官指出在同類案件,犯案者都不一定能成功詐騙到銀行,而銀行遲早亦會發現有關的票據是虛假的,但這並不表示犯案者沒有犯上詐騙行為。 44.原審法官指出在該類案件,上訴法庭有指明詐騙案並沒有萬無一失的情況,而欺詐行為已包含遲早虛假本質會遭揭發,但行騙者只是刻意地接受風險,祈求欺詐行為不會太早被發現。 45.原審法官裁定D1和D2是明知或相信涉案的文書是虛假的,但仍向花旗銀行職員展示該些文書,意圖誘使他們接受該些文書,令他們因接受該些文書而造成不利。 46.因此,原審法官裁定D1和D2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7.D1在其書面陳詞重申他在警誡下的說法,他力稱只是受人委託去銀行核實及查詢有關文件是否真確。他表示有將有關文件,包括委託人的照片、電話號碼、身份證都交給銀行。D1強調銀行可以核實他的身份,而警方亦可以向大陸方面聯繫,以便查證事件,但警方不調查、不核實,而法官卻按控方的說法將他定罪。 48.D1在其進一步書面理據及陳詞更指出1949年,美國政府不承認新成立的中國政府,並凍結中國政府在美國的全部銀行存款,而當兩國在1978年恢復邦交後,中國政府有授權中國銀行收回被美國政府凍結的中國資金。 49.D1表示涉案的文件是1949年前的文件,應屬凍結存款有關的文件。D1的立場是涉案文件並非虛假,故有關控罪和事實不符。 50.D1亦重申他只是要求銀行核實涉案文書,其行為合理恰當。D1強調自己和D2都無能力或經驗去證明文件的真偽,故有需要重複要求花旗銀行去核實有關文件的真偽。D1強調如他知道文件是虛假的,他會先開設帳戶,再將涉案匯票存入帳戶,而不會向花旗銀行職員要求開設帳戶。 51.D1指控方證人的證言不合邏輯。他力稱花旗銀行職員知悉他拿文件到銀行,目的只是要求銀行核實文件。D1指控方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故他們的證言不可信。他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採納他們的證供,更不應根據他們的證供而將他定罪。他強調花旗銀行職員一方面要他支付費用,另一方面又拒絕他的開戶、託收等要求,以證明他們的證言自相矛盾。D1亦解釋為何D2會在電話中說“這些東西要交給北京的”。D1指開帳戶和轉戶名是銀行職員的要求,而並非他或D2提出。D1力稱他不知道有關文件和紙幣是虛假的。D1列出多項因素證明他的立場。 52.D1指如果在原審時能有機會作供及接受質問,令他能向原審法官說出有關文件的歷史性和特殊性,則法官不會判他有罪。 53.D1更指原審時是在其代表律師的指示及在極不情願下,放棄爭拗涉案文件真偽之問題。D1力稱如他認為有關文件並非真確,他不會將文件帶往花旗銀行要求託收。 54.代表D2的姚本成大律師的上訴理由只集中在D2是否知悉涉案文件及“美鈔”的真偽。姚大律師指原審法官作出不利D2的裁決時,沒有考慮D1或D2的主觀認知,亦沒有考慮D2和該些證物接觸時間之長短,更沒有考慮案件的整體證據,包括其會面記錄的內容。姚大律師認為如果原審法官有將對D2有利的因素考慮在內,則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姚大律師認為將D2定罪的決定是不穩妥的。 55.姚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D2是和D1夥同犯案。姚大律師指原審法官不應推論D2並非單以翻譯身份出席有關會議,亦不應裁定D2在2012年5月4日和花旗銀行職員的電話對話之目的是企圖要說服對方。姚大律師強調根據D1在其會面記錄的說法,D2不一定有足夠的機會知悉涉案文件是虛假文件。姚大律師認為D2可能只是根據別人告訴她的說話才對事件有所認知。 56.姚大律師力稱控方證據不足以導致D2有罪的裁決。他指控方證據和辯方指不知有關文件及紙幣的真偽而要求花旗銀行核實的可能性是共存的。 討論 57.原審時,雙方同意涉案的1,430億美元的匯票、有關的提存單據和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都是虛假文件。無爭議的證據亦顯示D1和D2一起在2012年4月23日和5月10日兩次手持該些文件前往花旗銀行要求銀行職員處理該批文件,而在5月10日的會面時更有出示該批97張的虛假紙幣。 58.在其書面陳詞,D1對涉案文件的真偽提出爭議。他亦指出原審時代表他的律師在他不情願下,放棄爭拗該些文件真偽之問題。 59.開庭前,基於D1的立場,本庭曾向D1查詢他是否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律師有不稱職的行為,導致不公平審訊。D1明確表示不會以此作為上訴理據。 60.在上述情況下,D1再不能以涉案的文件並非虛假文書作為其上訴理由,原因是該說法和他在原審時的立場不相符。 61.事實上,有關文件的內容錯漏百出,而美國政府亦從來沒有發行過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在上述情況下,指有關文件及紙幣並非虛假文件的說法全無立足之地。 62.本案的唯一爭議是D1和D2在2012年4月23日和5月10日前往花旗銀行要求職員行事時,他們是否不知道或不相信該批文件,包括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是虛假文件及他們前往銀行的目的是否只是要求銀行職員核實該批文書的真偽。 63.上述兩個爭議事實上是相同的,原因是如申請人只是要求銀行職員去核實文書的真偽,則顯示他們不一定知道或不一定相信文件是虛假的。 64.D1力稱他們兩次去花旗銀行,目的都是要銀行驗證有關文件。D1的說法明顯和銀行職員的說法不符。 65.根據銀行職員的證供,D1和D2在2012年4月23日和5月10日要求以D1名義在花旗銀行開設帳戶,目的是存入一張1,430億美元的匯票。D1出示一些銀行支存記錄目的亦明顯是要說服銀行職員確有該筆存款。他向花旗銀行職員表示曾去過匯豐銀行查證,並證實該筆存款已由匯豐銀行轉到花旗銀行。他更利用鎢金牌及功能藥水以證明1,430億美元匯票是真確的。D2全程陪伴D1,更以D1的律師自居。D2在會面時,扮演積極角色。D2指自己只是翻譯,對事件的詳情不理解的說法不具說服力。 66.在兩名申請人沒有作供自辯,亦沒有傳召證人以反駁、推翻或解釋控方的證據時,原審法官有權裁定他們在2012年4月23日和5月10日前往花旗銀行的目的不單是要職員查證該批文件的真偽,而是為了誘使銀行職員接納該些虛假文書為真實文書,意圖說服銀行替D1開設帳戶以存入該張1,430億美元的虛假匯票及紙幣,對銀行構成不利。 67.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將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詳列如下:
68.本上訴涉及的唯一爭議是原審法官是否正確地裁定D1和D2在2012年4月23日和5月10日向花旗銀行職員展示涉案的偽虛文件時,他們是知道或相信該批文件是虛假文件。 69.原審法官有小心檢閱涉案的虛假文件,包括1,430億美元的匯票、“香港匯豐”銀行發出的轉款單、美國花旗銀行發出的存款轉款說明、美國花旗銀行在1927年7月發出的存款單、日期為1934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的“花旗銀行取款單”和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 70.有關單據涉及1,430億美元和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數額之大,難以想像。任何正常的人見到該面額的匯票及紙幣,都應該會對其真偽性存疑。 71.涉案文件錯漏百出,本庭不打算再列出該些錯漏。本庭亦在聆訊期間檢視過該批文件。本庭認為合理及受過教育的現代人不可能不察覺該批文件上的明顯錯漏。任何合理正常的人都不會相信該批文書是真確的。 72.誠如原審法官正確指出,D1在國內讀過大學、在1984年來香港及在香港居住10多年,更在華潤集團當主任,他不可能相信一名交情不深的人會要求他將款額高達1,430億美元的匯票帶來香港及存入銀行其名下的帳戶。 73.D2曾在國內修讀法律,亦在美國學習過法律及正在考取律師資格,亦對英文有一定的認識,D2不可能不察覺涉案虛假文件出現的種種錯漏。 74.姚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D2和涉案虛假文件接觸時間之長短。他的立場是D2和涉案虛假文件接觸時間短,故她沒有足夠機會察覺該批文件上的錯漏。 75.本庭認為姚大律師的說法是不切實際的。 76.D2是D1的女兒。D2兩次以自稱是律師的身份陪同D1前往花旗銀行試圖說服銀行職員接受涉案的1,430億美元匯票,並替D1開戶以便存入該匯票。D2在場下D1更出示一批鎢金牌聲稱可以作提款用。 77.當花旗銀行職員拒絕D1和D2的要求後,D2沒有放棄,更多次致電花旗銀行。期間,D2指出有關匯票是花旗銀行發出。當職員告知D2銀行可能沒有發出過該匯票時,D2指李德衡確有存款入花旗銀行,而文件更顯示款項是由匯豐銀行轉到花旗銀行的。D2強調有去過匯豐銀行查核,而匯豐銀行亦確認款項已存入花旗銀行。 78.在第二次電話通話,D2表示如花旗銀行拒絕他們的要求,事件會交由中央政府直接和花旗銀行處理。D2更指中央政府已經知道該筆款項,亦查過該批款項確實存在,而匯豐銀行亦確認該筆款項已由匯豐銀行存入花旗銀行,日期和金額都完全正確。D2表示他們想將帳戶名轉到D1名下,但款項會留在帳戶不會提取。 79.D2在電話通話所說的話,明顯是謊言。在上述情況下,以D2沒有足夠機會接觸涉案的文件,故未能察覺該批文件是偽造文書的說法不具說服力。姚大律師指D2在電話上說過的謊言屬傳聞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D2亦不能以她的說法是建基在D1向花旗銀行職員表達的訊息而作為解釋她的謊話。她的說法是顯示她曾向花旗銀行職員表示自己有份向匯豐銀行查詢,亦獲告知有關款項是由匯豐銀行轉至花旗銀行的。 80.D1在錄影會面時有就如何取得涉案文件作出多番解釋。該些說法不單是戲劇化,更是難以置信。 81.D1在第二次會面時從D2袋中拿取97張每張面值100萬美元的紙幣,並說有三張已經被內地當局查驗。該說法亦明顯並非真確。 82.在其書面陳詞,姚大律師力稱本案的案情和HKSAR v Song Chang Moo(CACC 235/2010)案的案情相類同,而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並推翻被告人有罪的裁決。 83.上訴法庭在Song Chang Moo案判被告人上訴得直,主要原因是事發時被告人和銀行職員的對話是透過翻譯員進行。上訴法庭認為在翻譯沒有作供的情況下,銀行職員的證言只屬傳聞證供,因此不能撤除被告人只是要求銀行先確定有關票據的真偽的可能性。 84.以本案的背景和案情而言,裁定Song Chang Moo案的被告人上訴得直的基礎並不存在。 85.本庭不能忽視除了涉案文書表面上看來已是虛假外,花旗銀行已在會議及電話通話中向D1及/或D2表明花旗銀行沒有發出過有關票據,但D1及/或D2仍然要求花旗銀行替D1開設帳戶及託收1,430億美元的匯票。D2更在電話上向銀行職員說謊以強化她的立場及向銀行職員施壓。 86.本庭亦不能忽視在和花旗銀行職員會面時,D1在D2面前如數家珍地陳述涉案虛假文件的內容,並以謊言企圖說服銀行職員替他開設帳戶以託存該張面值1,430億美元的匯票。根據控方的證據,D2對該張面值1,430億美元的虛假匯票的內容亦是清楚的,而她的作為亦非純粹替D1翻譯,而是和D1顆同犯案。 87.本案涉及的爭議十分簡單,亦全屬事實的問題。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否定申請人在錄影會面時所作的辯解。 88.根據原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推論D1和D2都知道或相信涉案的文書是虛假的,是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89.對兩名申請人被裁定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都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不批准兩名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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