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常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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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即DCCC 1103/2012案件的第二被告人), 被控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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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149/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4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4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103號)

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常夢宇
 (SHEUNG MUNG YU)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判案

1.申請人(即DCCC 1103/2012案件的第二被告人), 被控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

2.2013年4月9日,  她被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其後被判處每項控罪監禁2年, 同期執行。

3.控方證據指, 申請人與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即申請人的父親), 4月到香港花旗銀行提供了有關美金143,000,000,000 的文件(即控罪所涉的文件), 他們要求花旗銀行就該些文件有關的款項開設戶口, 並聲稱匯豐銀行已經把款項轉賬到花旗銀行。當花旗銀行拒絕收受該些文件後, 他們堅持要銀行收下該些文件, 5月他們再次去花旗銀行, 這時候他們亦要求銀行核實該些文件的真實性。他們同時亦提供了97張一百萬元美金鈔票。

4.花旗銀行在5月會面前已報警, 警方把被告人拘捕。他們向警方作出了錄影會面供詞(VRI)。

5.雙方沒有爭議, 該些文件均是虛假的。

6.審訊時, 兩名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今天申請人企圖作出解釋,她說她去花旗銀行之前, 她未有機會看過該些文件, 但她在原審時選擇了不上證人枱作證, 而法律是不容許她現時才企圖提供任何解釋。根據辯方盤問控方證人與及陳詞的去向, 他們的答辯是他們只是要求花旗銀行核實該些文件, 而申請人方面只是替第一被告人作翻譯而已。

7.陳法官考慮控方證供與及雙方陳詞後, 裁定兩名受過大學教育的被告人沒有理由不懷疑該些文件、與及第二項控罪包括的美鈔的真偽。他們不但沒有報警, 還向花旗銀行說已由匯豐銀行證實已經轉賬1,430億元到花旗銀行。他們不但只知道或相信該些文件及美鈔是假的, 並使用該些文書。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細理由載於裁決理由書。

8.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候訊期間她申請保釋。2013年8月15日, 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朱芬齡拒絕了申請人的候訊期間保釋申請, 理由載於當日頒發的裁決, 共14頁紙, 這裏不會重複。

9.後來, 申請人重新申請候訊期間保釋。9月13日, 她提供了六項理據。

10.案例述明, 申請人再次申請候訊期間保釋時, 法庭不會覆核以前拒絕保釋的決定, 法庭只是會考慮是否有新的上訴理據、或有新的情況出現。

11.本席已經閱讀過申請人在朱法官拒絕其申請之後所提供的文件,包括該六項理據。本席認為申請人大部份只是重複被告人只是核實文件、 而她自己只是擔任翻譯的角色, 這兩項議題。這兩項議題已由朱法官在8月15 日的決定討論了。就本案與HKSAR v Song Chang Moo CACC 235/2010案中韓文翻譯的分別, 朱法官已經在她的判決書第21至22段詳細解釋了, 所以這裏不會重複。

12.至於申請人稱原審法官使用VRI中的內容作為其入罪的證據, 本席認為該VRI是混合供詞。申請人沒有在庭上作供,雙方亦同意VRI呈堂,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決定接納VRI中哪些證據與及其比重。

13.最後, 電話對話亦是同意證據, 所以沒有可否呈堂的問題。

14.另外, 申請上訴許可聆訊已排期為2014年1月16日, 距離本日只有兩個月左右, 而無論如何, HKSAR v Lau Man Kin(劉文健)[2010] 1 HKLRD 336案例已確立刑期將已屆滿這一點本身是不足以令至申請人可獲得候訊期間保釋。

15.基於這些理由, 本席拒絕批准保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