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04/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25.
1. 申請人與其他兩名被告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的控罪,在區域法院經聆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就每項控罪,以兩年為量刑基準,就申請人的過往良好紀錄及案件延誤各給予兩個月的量刑扣減,每項控罪判處20 個月刑期,控罪二中的兩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2 個月。申請在2024 年5 月16 日向法庭發出表格 XI,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6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