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錦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9/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February 2014.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的控罪,違反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及46(3) 條,罰款$5,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
HCMA 76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6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5468號)
判 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的控罪,違反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及46(3) 條,罰款$5,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2.於2013 年10 月17 日約早上8 時,海關人員在觀塘駿業街66 號外的行人路上截查上訴人,在上訴人所攜帶的膠袋內檢獲共400 支包裝盒上印有「HKDNP」字樣的香煙。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以每條〔即200 支香煙〕$250的價錢購買案中的香煙作自用及他知道這些是未完稅香煙。 3.案中的香煙所涉及的稅款為$682.40。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海關人員拘捕他的時候,告訴他最多是罰款數百元及他的收入不高。 討論 5.上訴人在原審求情時,也提出海關人員告訴他罰款最多是三數百元這一點。除此以外,上訴人沒有提出其他的求情理由。 6.正如裁判官當場所指出,釐定罰款的不是海關人員,而是法庭。上訴人雖然沒有刑事紀錄,但作為一個成年人沒有可能不明白這一點。其實最重要的就是上訴人承認他是明知道這些香煙是未完稅,但仍購買它們。他的認罪是因為他確實地觸犯了有關的控罪,而非因為海關人員所指的刑罰。縱使海關人員沒有說這些話,明顯地,上訴人仍是會承認控罪的。況且,這只是上訴人的一面之詞。本席並不認為這一點可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7.本案的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答辯人公正地提出了一些相類似案件的判刑。雖然這些案件並沒有確立任何的判刑指引,但仍有著其參考價值。 8.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清 HCMA 824/2004 一案中,被告人在承認管有1,000 支未完稅香煙的情況下被判罰款$3,000。他提出上訴,但原訟法庭認為判刑正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麗嫦 HCMA 601/2009一案中,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未完稅香煙的罪名,涉及她將200 支未完稅香煙賣給其他人及在她家裡找到的另外3,5000 支未完稅香煙。她分別被判罰款$1,000及$4,000。原訟法庭駁回她就判刑提出的上訴。 9.這兩件案件的性質明顯較本案嚴重。李國清案涉及的稅款是$804,而吳麗嫦案則為$4,558,後者所涉及的更是處理而非管有未完稅香煙。就算考慮到這兩件案件發生的年份為2004 年及2009 年,而未完稅香煙案件的猖獗程度如今已有所增加,但本席仍認為本案的$5,000罰款仍比其他相類似案件的為高。 結論 10.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後,裁定上訴人的刑罰上訴得直,將原來的罰款$5,000減為$2,000。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