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2/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ne 2013.
1. 本案的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的控罪,被判處7天監禁及賠償受害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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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62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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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及案情 1.本案的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的控罪,被判處7天監禁及賠償受害人1,000元。 2.上訴人不服7天監禁的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2012年9月19日下午,上訴人於粉嶺鐵路站,被一名57歲的港鐵女職員(即案中的事主)阻止進入,原因是上訴人當時攜帶的行李過大。其後,上訴人整理行理後獲准入閘,但他卻發現有其他乘客是攜帶更大型的行李,卻沒有被阻止進入鐵路站,上訴人於是以粗言穢語責罵事主,雙方亦為此發生爭執,爭執激烈之際,上訴人兩次「抓」及「拉」著事主的左肩,導致其左肩觸痛。一名乘客見狀,將二人分開。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氣憤,曾拉扯事主的肩膊。 4.律師於裁判官席前為上訴人求情時指,上訴人現年48歲,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送貨散工,月入約6,000元。律師又指上訴人為事件深感後悔,又坦白認罪,案情亦顯示上訴人並非有預謀犯案,只是不甘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才於一時衝動下在與事主理論時,抓著她的左肩。 裁判官的判刑 5.裁判官在判刑時指:
上訴理由 6.代表上訴人的李國輔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考慮 7.雖然雙方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都引用了多個案例,以支持其各自的說法,但明顯地,每宗案件的案情及犯案人的背景均不可能盡皆相同,而這些案例對於本席現時要處理的問題實幫助不大。歸根究底,要裁斷裁判官在本案所作出的7天監禁的判罰是否明顯過重,本席必須以本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等為基本考慮因素。 8.無疑,當考慮本案的案情時,本席不會忽視本案涉及的是一名在執勤的港鐵職員被襲擊。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鄭凱聰在書面陳詞中指出:
9.然而,本席同樣不能忽視上訴人於本案中是因一時衝動犯案,而犯案情節亦不算嚴重,雙方並不爭議上訴人是在一時氣憤之下,出手犯案。當然,縱使上訴人感到遭受不公平的對待,他亦不應訴諸武力,而應另尋合法渠道作出申訴。但畢竟,上訴人於審訊時坦白承認控罪,而他過往亦從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些皆是對上訴人有利的事項。因此,以本案的整體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考慮,7天即時監禁的判罰實屬明顯過重。 10.本席在押後聆訊期間已就上訴人索取了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指基於上訴人的良好背景、他對事件深感後悔、又獲得家人的全力支持等,故建議上訴人接受社會服務令。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同意7天監禁的判刑對上訴人而言實屬明顯過重,本席因此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將7天監禁改為17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譚潘葉律師行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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