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小蓮

Case No.CACC 23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3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3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8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伍小蓮 (NG SIU LIN 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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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3年11月1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1月1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3年7月18日,本庭駁回申請人要求推翻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在同年7月26日頒下判案理由。案件的背景及爭議點已在判案理由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2013年8月15日,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證明本案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如下:

「動議(一):若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基於同案被告共同犯罪,但主審法官最終認為同案被告於事件中並沒有任何協議或合作去干犯控罪,則第二被告(“申請人”)是否仍需就第一被告(“陳”)單獨進行及為控罪主要原素的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及

動議(二):如上述問題的答案為否定,則主審法官是否有權不依賴控方的檢控基礎,單純地憑籍證據來達致控罪中第一被告只是一個不知情的中介人,第二被告透過第一被告作出有意圖干犯的罪行。」

3.申請人被定罪,並非是因為另一名被告人的行為。控方的檢控基礎包括申請人明知另一名被告人會利用一些虛假文件向秘書處申請實報實銷的津貼,仍然去製造及準備該些虛假文件。申請人是協助教唆另一名被告人去犯罪而申請人是不誠實地行事。申請人是為自己的不誠實行為而非他人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申請人提出的論點(一)和本案所涉的爭議無關。

4.本庭認為論點(二)亦和本庭能發出的證明無關,如申請人認為本庭的判決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情況,她理應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5.本庭駁回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慧玲)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彭偉昌)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 由何謝韋李偉業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沈士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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